失业保险基金支出(Expenditure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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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等支出的基金总额。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项目拨付使用,包括以现金方式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不同的经办机构之间划拨资金等,就形成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金支出是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基金安全以及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项目和标准支出,不得随意增减开支项目和变更开支标准,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我们在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开支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目前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人均国民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不可能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失业保险支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像有的发达国家那样,将制度的覆盖范围设计得过于宽泛,享受待遇的门槛定得过低,同时又维持较高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就业形势和失业保险的任务,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其基本目标应设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再就业帮助,因此保障项目不可能过多,保障水平也不可能太高。
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单纯地向失业人员提供生活帮助,是一种消极的失业保险措施。对广大失业人员来说,更有效、更根本的保障是重新获得就业岗位。“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应充分考虑失业人员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实现自我价值的双重需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积极灵活地运用失业保险基金,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劳动力市场。我国在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时,应当兼顾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两方面的需要。如果失业人员能够顺利地实现再就业,就能明显缩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从而大大减轻基金支付压力。因此,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将提供部分就业服务的费用列入基金支出项目,不但不会使基金支付压力明显增加,实际上还提高了基金的保障能力。从这个角度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是彼此促进和相辅相成的。
三是效率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形式、程序应当体现经济性的要求,要尽可能地降低待遇发放的成本。比如,以现金形式发放失业保险金,就比采用实物形式效率要高。有些国家采用分发食物券的方式发放失业救济,使救济支出直接进入最终消费,提高了救济支出的使用效果和失业人员的消费倾向,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扩大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发展,但其管理要求较高,成本不菲,我国目前不宜采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基金管理,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也要作相应调整,其内容之一就是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根据基金最终用途,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基金往来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不同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各个内容又包括了多个支出项目。
(一)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直接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等。
(1)失业保险金支出。失业保险金支出是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用以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支出,这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部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2)医疗补助金支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支出。为了保障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即企业自筹1/3,财政负担1/3和社会筹集1/3。社会筹集的部分主要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为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与失业保险并轨,这项支出也将随之取消。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促进再就业支出
促进再就业支出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向他们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这两项补贴可以根据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支付给有关机构,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参加培训或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人员。
(三)基金往来支出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上、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不同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经常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形成一些特殊的基金支出项目,如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转移支出等。基金往来支出是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运转,不会造成基金总量的实际减少,不会影响基金的最终结余额。
(1)上解上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是按照有关规定,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给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如用于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支出等。
(2)补助下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是在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基金支付困难时,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补贴和调剂的支出。
(3)转移支出。这是一个选择性的支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是否转移,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决定。
(四)其他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是指除上述支出项目外,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失业保险金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失业保险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将本期失业保险金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账务处理
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失业保险金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
[例1]某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4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失业保险金6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失业保险金支出 40600
贷:支出户存款 40000
现金 600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医疗补助金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医疗补助金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将本期医疗补助金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医疗补助金的账务处理
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医疗补助金,借记“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医疗补助金,借记“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医疗补助金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
[例2]某失业保险对象住院,某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报销医药费1000元,以现金方式付讫。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医疗补助金支出 1000
贷:现金 1000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丧葬抚恤金和将本期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丧葬抚恤补助的账务处理
支付丧葬抚恤补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丧葬抚恤补助,借记“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丧葬抚恤补助,借记“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
[例3]某失业保险对象死亡,某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共2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000
贷:现金 2000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和将本期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借记“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借记“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
[例4]某经办机构向某职业介绍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补贴款4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4000
贷:支出户存款 4000
五、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将本期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账务处理
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科目,贷记“支出产存款”科目。
(2)结转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例5]某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30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30000
贷:支出户存款 30000
六、其他费用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其他费用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其他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其他费用和将本期其他费用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支付其他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其他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以现金方式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其他费用支出”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其他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2)结转其他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例6]某农民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某经办机构以现金方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向该农民支付生活补助费14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费用支出 1400
贷:现金 1400
七、补助下级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补助下级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上级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补助下级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和将本期补助下级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应区分下级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进行核算:按规定下级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下级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结转补助下级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补助下级支出”科目。
[例7]某经办机构向下级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款20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按规定下级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
借:支出户存款 20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 20000
借:补助下级支出 20000
贷:支出户存款 20000
(2)按规定下级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
借:补助下级支出 20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 20000
八、上解上级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上解上级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上解上级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和将本期上解上级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
(1)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应区分上级经办机构是否设置收入户进行核算:按规定上级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上级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结转上解上级支出的账务处理
期末,应将“上解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
[例8]某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50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按规定上级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
借:支出户存款 50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 50000
借:上解上级支出 50000
贷:支出户存款 50000
(2)按规定上级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
借:上解上级支出 50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 50000
九、其他支出的核算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其他支出,经办机构应设置“其他支出”科目。本科目属支出类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贷方登记结转“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的金额,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其他支出的账务处理包括支付其他支出和将本期其他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两个环节。支付的其他支出,应区分支付的类别进行核算。对于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直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通过支出户核算,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例9]某经办机构支付临时借款利息6000元。经办机构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支出 6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