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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1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给予补贴。
因此,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后,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为求职者提供了诚信、有效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三)所介绍上岗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符合相应规定,并能提供相关凭证。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