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职业介绍是指一定的主体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接受委托。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职业介绍是个人择业和单位择员的中间纽带,它要为双方的选择服务,使二者能够顺利结合。这就要求职业介绍工作从客观实际出发,了解和掌握双方的真实材料,实事求是地向双方传递对方的信息,从而保证个人择业的准确性和使用人单位满意。
职业介绍主体,所面对的是具有自身特点和独立择业意识的一个个不同的人,以及具有不同用人要求的一个个不同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择业者与用人单位选择对方的条件,有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合理的。例如,某些求职者一定要到外贸、外资公司等“好单位”;不少公司招工时,都要求“男1.75米、女1.65米、大学毕业”等。因此,职业介绍工作中,应当对择业者和用人单位的选择条件进行适当的引导,帮助他们明智地、合理地进行选择。这也可以说是职业介绍的“引导性”原则。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通过引导使职业选择趋于合理显得更为重要。
职业介绍的科学性,在于既符合个人的能力与择业意愿,又符合用人单位的需要,并能保证个人来来职业生涯的顺利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职业介绍方法的科学,对于科学、合理、有效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业介绍是一项社会性的事业,它要为个人择业和单位择员服务,特别是为求职者个人服务。在我国,公立劳动市场服务机构统一称职业介绍所,正是为了强调其服务功能。社会团体、个人等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虽有营利等目的,但也不能丢掉服务的宗旨。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公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是不收费的,是非营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我国改革中有些地方政府“甩包袱”,有些职业介绍机构牟利的做法违背了“无偿性”的原则。政府“转嫁困难”和职业介绍部门“权力经商”的做法,有违就业服务的初衷,有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这些做法必须禁止。
职业介绍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着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职责。通过职业介绍,可以有效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有机结合,促进劳动力的供需平衡。
职业介绍通过收集和提供空岗、求职信息,沟通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缩短招聘和求职时间,促进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尽快结合,合理配置;职业介绍通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咨询,帮助求职者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人和确定招聘方式,从而提高双方选择的成功率。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及时、快捷的服务,可以使企业加快劳动力结构调整的步伐,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可以减少劳动者职业流动过程中的人为障碍,节省其职业转换的时间,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