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employment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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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求职人员提供各项帮助和服务。由特定的机构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需求的行为。
就业服务是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有效手段,完善就业管理和就业援助制度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发展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职责。对政府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等就业管理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就业促进法》还用专门章节对就业援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和采取就业援助服务等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服务兴起于20世纪初期,主要是为了改善失业者的生存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就业需求的扩大,就业服务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国家就业政策最直接的体现者和执行者。
概括地说,就业服务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干预劳动力市场并能有效调节和改善供求的直接手段,是就业制度和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提供服务主体的不同类型,《就业促进法》明确将就业服务活动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服务活动,主要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向其他市场服务机构购买。
另一类是职业中介服务,盈利性服务活动,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提供。
两类服务和两类机构性质不同,政府指导监督的要求和重点不同。
就业服务在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等间接手段促进就业之外,通过就业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直接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具体来讲,就业服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运行。
第二,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
第三,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
第四,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与之附随产生的其他相关服务,如职业咨询、对劳动者的就业状况进行跟踪了解等服务项目。
就业服务主要包括:
(1)为劳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办好职业介绍机构,形成全国职业介绍体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办好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种职业训练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自身就业储备,扩大就业机会。
(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救济。
(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促进集体经济和培训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