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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制度是劳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而出现困难时向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系列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从而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稳定,社会安定,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职工的生育保障、疾病保障、失业保障、伤残保障、退休保障、死亡保障等都是劳动保障制度的内容,其中失业保障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是劳动保障制度中两项最主要的制度。
1. 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给每个失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抹上了一层阴影,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失业者进行保障。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当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护劳动力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它也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保证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失业保障制度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第一,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第二,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第三,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障金在统筹地区统一安排使用。
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
(1)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因一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当代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有强制性失业保障、非强制性失业保障、失业补助制度、双重失业保障制度等四种。在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障的国家里,约有半数国家的失业保障涵盖到了大多数企业雇员。实行非强制失业保障的国家,实施范围以工会是否建立失业基金为前提,凡自愿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各工会的会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障,可以参加工会而没有参加者,是否加入失业保障以自愿为准。实行失业补助制度的国家,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所规定条件的企业雇员和无资格享受正常失业保障待遇的企业雇员,都在失业保障的实施范围之内。
(2)失业保障的资金来源。各国失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政府财政补贴、雇主提供的资金和雇员提供。资金来源总是上述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则要取决于经济发展、失业水平、就业机会及能否保证充足的资金等多方面考虑。实施失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资金的筹集方式大致有五种:一、全部由国家负担,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匈牙利;二、全部由企业雇主负担,如印度尼西亚;三、全部由工人自己负担,前南斯拉夫;四、由国家、雇主和工人三方负担,如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五、由国家和企业雇主共同负担,如美国、意大利等国。
(3)失业保障待遇的资格条件。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一般而言,什么人能够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障津贴要考虑以下条件:一、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二、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劳动者虽已失业,但本人不但有继续就业的意愿和再就业的劳动能力,而且到国家就业机构进行了登记,并愿意听从就业机构提供的职业选择和工作场所选择。三、缴纳过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者在受保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4)失业保障的待遇的标准。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规定的合理给付期限内的失业保障享受标准,即失业津贴;另一种是超过合理给付期限而给予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津贴可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失业救助金只能提供给失业者最低的生活标准。在确定失业保障的待遇标准时,如何确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最为关键,它是失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制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的必须明确:一、给付标准不能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标准;二、给付的标准不能低于或等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三、给付标准不仅应考虑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要考虑失业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四、既要考虑使受益者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要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而对就业造成妨碍。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认为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并且应该有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准绳,各国对失业保障津贴的给付标准都作了一定的规定,具体可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失业津贴的给付标准
国家 | 给付标准 | 国家 | 给付标准 |
美国 | 工资的50%,最多不超过80% | 英国 | 25岁及以上者为每周£49.15,18—24岁者为£38.90。 |
日本 | 工资的60%—80%,最低1300日元一天,最高10660日元一天。 | 西班牙 | 工资的70%,6个月后为工资的60%。 |
德国 | 有子女者为工资收入的67%,无子女者为工资收入的60%。 | 澳大利亚 | 21岁以上者为每周144.45澳元,21岁无子女单身者为160.1澳元。 |
芬兰 | 工资的42%+118芬兰马克/日 | 阿根廷 | 工资的60%。 |
(5)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期限。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定的等待,二是最长支付津贴期。
劳动者刚一失业不能马上就给付失业津贴,必须有一个等待的期限i这样做有助于减少种种有意制造的非自愿失业事件,尽量减少冒领失业津贴行径,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工作。迄今为止,各国规定的等待期限一般在7天之内。如美国有五分之四的州把这一期限规定为7天,新西兰和日本也是7天,英国是3天。
劳动者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与一个国家劳动者失业的情况和生活水平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国际劳工组织综合各国失业情况和工人生活,确定失业津贴给付的上限为每年156个工作日,下限为每年78个工作日。因此,不少国家把每年失业津贴给付期的上限界定为26周,下限界定为13周。当然,各国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会因本国的情况而各不相同。
2.中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1)中国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中国失业保障发展的历史较短。解放初期,中国曾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的400多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很快解决了失业问题。由于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把失业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伴生现象,因此,失业保障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基本上都是空白。虽然中国在建国初期就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在195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内容,但唯独没有规定失业保险,因为当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有失业。真正以建制为目标提出在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其制度依据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保险对象、保险水平、保险项目、保险费来源、给付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对1986年提出的失业保险制度做了部分调整。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总结吸收了中国失业保险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与有益做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大胆突破,使失业保障制度框架得以初步形成。
(2)现行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享受失业保障的条件。现行的失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失业保障金的筹集。在费用筹集方面,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三方负担的筹集原则。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将给予必要的补贴。
第三,失业保障基金的开支项目。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的医疗费、失业职工的丧葬补助费、失业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和失业保险管理费等方面。
第四,失业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失业保障金的标准一般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当失业人员出现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或劳教,或者拒绝重新就业时,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而不同。享受失业保险的上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由于中国失业保障制度建立和推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在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保险统筹的层次低,互济性较差;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费支出过高;失业保险的社会功能较弱等。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面临职工的大量下岗和因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而造成的大规模失业挑战面前,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3.退休保障制度
退休保障制度既是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当今实行退休保障制度的国家,从退休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退体保障制度和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
(1)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要求劳动者和雇主定期交纳老年退休保险金,而政府则扮演税收上帮助、财政上最后出台的角色。从投保资助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退休保障待遇的享受条件。第一,必须定期交纳老年退休社会保障金,并交够一定的期限,如美国规定,投保10年就是法定的最低投保年限。第二,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后才有权利享受退休待遇;二、退休保障待遇的制定原则。第一,退休金与投保金额成正相关的原则,即劳动者在业期间投保的金额越多,年限越长,则退休后享受到的退休金也就越多。第二,分享经济成果的原则。第三,照顾被抚养人口的原则。第四,与物价挂钩的原则,根据物价的波动而对退休金的标准进行调整;三、退休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一般取决于三个要素:即退休者在业期间的基础工资,退休者投保的年限和退休金率(即每投保1年获得的占基础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四、退休保障金的形式。一般有政府法定退休金、企业补充退休金和个人储蓄退休金三种形式。
(2)强制储蓄型退休保障制度。目前实行强制储蓄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国家不多,原因在于其过分强调自我养老保障,投保费率过高,而且需要一系列要求很高的前提条件,即它要求:拥有一个有政府权威的、专业性能强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并拥有一批熟悉社会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这个机构要负责制定总投保费率和投保比例,为每个投保劳动者制定一张老年退休保障卡,登录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所在单位以及每月交纳老年退休保障费的数额及交纳的年数。此外,还要制定退休保障金的储蓄利率。这确实是一系列非常复杂和繁琐的工作。至今,只有新加坡在这方面获得了成功。
(3)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退休保障制度都属统筹型的,这种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也通过国有企业)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劳动者个人只需交纳很少的退休保障费,甚至不交。待劳动者一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则一概享有国家法定的保障待遇。中国和前苏联等国实行的退休保障制度基本属统筹型。
中国统筹型退休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退休保障的实施范围。可以区分为企业职工的退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两块来考察。企业职工退休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_些地区还将个体户及自由职业者纳入保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在保障实施范围之内。
第二,资金来源。中国退休保障资金的来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企业职工的退休保障资金来源,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1965年,退休保险基金按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提取,实行社会统筹。1965年后退休费用改由企业直接支付,各企业因退休人员的多寡不同而造成退休费用负担的畸轻畸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从1978年起,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费改由社会统筹,主要是以地方为主体,对位于当地的国有企业,不管退休职工多少,一律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由地方社会机构对退休职工按原定标准给付退休金。1991年以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今后养老保险将实现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办法。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下达政策,强制实施,这一层次的保险可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老保险费,这个比例各地略有不同,如上海为25%,宁波市是20%,武汉市是26%。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的比例缴费,以后每隔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50%。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追加式或辅助式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然后由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第三个层次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金由职工个人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资金主要由国家提供,资金来源较为可靠。
第三,退休金给付标准。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标准与个人在职时缴费工资基数以及缴费年限长短挂钩,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越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就越高。按照现行制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一,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符合条件可提前退休。第三,个人缴费满15年。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是按照其在职时的贡献大小(即所积累的年功贡献)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领取退休金的人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目前,一般在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其退休后可享受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00%的退休待遇,普通职工的退休金随工龄的不同而不同,其退休金在标准工资的60%—80%之间。而全国劳动英模,革命和建设中有过特殊贡献者,以及军以上战斗英雄,若退休后仍保持自己的荣誉,可得到比规定标准多5%—15%的退休金。
(4)中国退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来看,中国的退休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第一,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的范围狭窄,且具有很大的身份性特点。现行退休保障制度的实施对象、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水平,基本上是根据劳动者个人的身份地位而定的;因此,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及城乡人口之间等,在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第二,缺乏个人参与和积累,社会保险的激励机制不够强,个人缺乏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第三,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原有退休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基本由单位负担,现在虽实行社会统筹,但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依然较低,劳动者仍过多地依赖单位。第四,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很多方面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时,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方面也依然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第五,立法不健全。有些地方出现了任意挪用退休保障统筹金,拖欠上交统筹费以及有意加大本企业退休金支出的现象。
中国的退休保障制度尚有待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们认为,在对退休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要遵循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由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障基金管理分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做法;五、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六、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七、提高养老保硷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我国传统劳动保障制度是对劳动力资源计划配置体制的必要补充。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单位型的劳动保障主体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除少数救助项目,如农村五保户救济等是社会性救助外,绝大多数的保障项目都是国家通过政府行政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承办的。保障的项目、标准、对象等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保障基金是国家从财政或国有及集体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中直接扣除并授权由国有单位直接支配的。国家几乎是劳动保障资源的唯一提供者和保障责任的唯一承担者。可见,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障制度是政府一单位型的劳动保障制度,算不得真正的社会保障制度。
2.城乡分离的二元劳动保障结构
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特征。具体表现在,国家劳动保障支出的绝大部分是用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甚至家属的安全保障的,城镇居民可以享有生、老、病、死等安全保障,而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却在很大程度上被隔离在保障体系之外。
3.与就业紧密挂钩的福利保障制度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是与就业紧密挂钩的。即劳动者一旦在某一单位就业就可以拥有一切福利待遇,而失业则失去一切福利待遇。这一方面鼓励劳动者千方百计占领劳动岗位,而不敢“自愿失业”;另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绝不能随意辞退职工。显然,我国传统劳动保障制度是为消灭失业这一就业目标服务的。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
4.政出多门、运行僵化的管理体制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仅参与劳动保障管理的部门就多达十几个,没有一个统一的决策、管理系统,以致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与此同时,我国传统劳动保障体系的运行机制也十分僵硬。保障经费的筹支,保障标准的调节,虽有众多管理部门,但由于“龙多不治水”,且没有形成一套法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相配套的调节机制,最终还得由中央决策下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④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⑤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⑥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爿F其夜班劳动的;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⑧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②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①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②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③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④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②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尚需健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尚需进一步完善,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让更多民众从中受益。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法可依。
2.就业问题突出,结构性失业严重。由于科技的发展,机械化和信息技术代替了人工的操作,导致社会人力资源需求降低。一些科技含量低、现实需求小的传统行业和农业、手工业受到较大冲击,结构性失业较为突出。这与城镇新生劳动力、大学生就业、下岗职工、农村转移的剩余劳动力等交织在一起,造成了目前的就业难与用工荒。
3.各级政府、企业、单位及个人的职责尚需明确。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肩负的责任不够细化,相关措施尚需完善。企业、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保障职责,建立相关保障制度。个人应担负起社会保障职责中应尽的义务,从而逐步完善各方主体的责任体系。
4.人口老龄化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相对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所以解决老龄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任重而道远。同时,我国的老龄化速度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明显过快,导致相关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入不敷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压力日益增大,农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更为突出。
5.高技能职业人才欠缺,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逐步升级,迫切需要掌握尖端技术的职业人才,然而当前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同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劳动者文化水平,加强职业培训已刻不容缓。
6.收入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尚需加强。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日益彰显,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虽然在逐步加强,但尚需进一步提高。
7.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有上升的趋势。伴随经济成份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就业方式也呈现多样化,企业和员工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有效的解决方式、手段尚需完善。包括劳动标准体系和管理手段等都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
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必须做好就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基础建设、法律及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不断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1.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立法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制度化、社会化的特征。我国要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加速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各项经费的需求。逐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按劳
分配制度,健全收入调节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完善劳动保障维权制度,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努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增加就业机会。认真处理好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重点是着力解决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的措施,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和行政推动作用,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
3.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职责。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以及政府、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当前,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建立健全社保体系过程中,政府需要承担多种角色和责任。但要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不断完善社保机制。
4.做好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保障工作,积极为失业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创造就业条件。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应优先安排所需的社会保障资金。加大贫困地区资助力度,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5.加强联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全社会劳动保障水平。加强政府、企业和社区联系,促进劳动保障一体化水平。通过培训和提供实践的机会,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的提高。在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下,不断加大社区劳动保障配套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劳动保障工作机制,每个社区争取建成一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资源的整合。
6.加大弱势群体保障力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工作应把老人、残障人员、孤寡人员、因工受伤人员和其他低收入者作为关照的重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制定支持工会帮扶救助困难职工及弱势群体的政策法规,并真正落实到位,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量使这两部分困难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弱势群体在子女就学、再就业、就医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帮扶。
7.完善社保基金均衡机制,减少矛盾冲突,理顺劳动关系。健全省级社保基金调剂制度,建立差额补助、责任分担、定向倾斜、缺口自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机制,加大弱势群体资助力度。尽量降低劳动关系中矛盾冲突的发生率,促进社会公平。可以通过税收和依法化转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保基金监控管理,防止挪用盗用,建立社保基金预警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探索可靠、稳定的多渠道筹措基金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