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失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失业人员和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保障。
2.服务保障,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到80年代中期,世界上只有40个国家有某种形式的失业保障制度,而且80年代以来很少有新的发展。已建立失业保障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劳工市场的组织程度较高,为实行失业保障提供了基础。
失业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的国家,如丹麦和瑞典,实行的是非强制性的由工会管理和经营的自愿保险,还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实行的是须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失业救助制度,而德国实行的是保险和救助双管齐下的“双轨制”。
失业保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就业义务,始于20世纪初,由法、英两国首创。法国在1905年建立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英国在1911年建立了强制性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到1995年,已经有6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主要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类型有:(1)政府实行的强制或非强制的失业保险;(2)工会等社会组织建立的自愿失业保险,有些得到了政府的资金支持。失业保障方式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主要是发放失业救济金;从8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失业保险救济与就业促进结合了起来。英国甚至将《失业救助法》改为《再就业促进法》,失业救济金向求职者(jobseeker)倾斜。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强调就业促进,建立积极的失业保障制度,以避免养懒汉和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消极作用。有些国家已经将“失业救济”改革为再就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