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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权是指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权利。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其实质是使出口商品的税负为零。在增值税领域,由于当期销项税额为零,使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因此对纳税人在出口环节前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消费税也如此),从而使出口商品的纳税人享有出口退税权,这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核心。
国家设置出口退税制度,主要是保障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公平竞争,因为出口商品的无税竞争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基本都在实施。同时出口退税也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通过调整退税率的方式进行。根据现行法律,出口退税的请求权人与缴纳出口商品间接税的纳税人并不是同一主体,因为退税只发生在出口环节。
出口退税权是出口商品的纳税人享有的一项法定债权,其债务人为国家。申请出口退税,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出口退税规范所要求的条件,按照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关的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退税款。对于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一般采用免、抵、退的方式进行退税。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实行税率为零的原则,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避免了双重征税和税负不平,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包括:
1.外经贸部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
2.外经贸部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型集团公司及其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或部门)和1999年1月1日经外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家六部委审定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
3.无进出口经营权采用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生产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
5.有进出口经营权、在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内收购自营出口货物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
6.特准出口退(免)税企业。一些特准退(免)税企业,虽然不一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对其在特定条件下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中销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企业主要包括:(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报关离境;
2.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3.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出口货物。
现行政策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有:
1.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包括: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免税的其它货物。
2.国家规定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原油;
(2)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4)柴油等。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类(种)货物以外的货物。这12类(种)货物是指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纸制品。
4.非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贵重货物。这些贵重货物是指黄金首饰、珠宝玉石(不包括各种人造宝石及其制品)、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
5.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指国务院批准认可的保税区)货物。
6.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
7.不能取得有效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单位”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2)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填开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3)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
8.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9.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目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退税率。①17%,如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②13%,如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③11%,如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等;④9%,如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纸、纸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等;⑤5%,如农产品;⑥6%,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货物。
(2)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的退税率(额)。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税率(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额)有调整的,相应调整退(免)税率(额)。具体执行时,如果“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所列税额低于法定税额,则应要求出口企业予以补足,不予补足的,应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退税额。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首先必须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具体做法是,出口企业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企业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企业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由出口企业负责。
(一)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备凭证
1.进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遍发票[只限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12类(种)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出口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还需要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必备凭证
1.经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及汇总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2.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三)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