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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为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务、会计或与其相关的工作。 三、职责
(一)接受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日常辅导; (二)依法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三)负责对纳税单位税款解缴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办理申请印制税务发票手续和领购税务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发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五)依照规定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建议纳税单位予以更换。
一、设置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倡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同时,填报《办税员培训报名表》。
(二)办税员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产生。
(三)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1名以上办税员;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培训与考核
(一)市局负责统一制定办税员培训大纲和考试试卷;各基层税务局根据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办税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二)根据《办税员培训报名表》,纳税单位办税员参加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由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凭该证明可获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办税员联系卡》。
(三)纳税单位确定的办税员人选,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的,可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联系卡》。
(四)鉴于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办税员参加培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到指定培训点培训。
三、证件管理
(一)《培训合格证明》和《办税员联系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培训合格证明》由培训机构发放,《办税员联系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发。
(二)办税员在办理购票等涉税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办税员联系卡》仅限于办税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三)办税员不再从事办税员工作的,或税务机关认为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的,由纳税单位负责向办税员收缴《办税员联系卡》,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