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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管管理工作。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报关前,必须履行报检手续。
(一)法定检验检疫
1.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涉及HS编码21类,编码4974个。目录节选如表1所示。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计量单位 | 海关监管条件 | 检验检疫类别 |
10011000.10 | 硬粒小麦 | 千克 | A/B | M.P.R/Q.S |
81019700 | 钨废碎料 | 千克 | A | M |
81042000 | 镁废碎料 | 千克 | A | M |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境时必须履行法定检验程序,分别按照检验检疫类别的规定进行相关检验检疫,才能由检验检疫机构发放出入境通关单。
2.海关监管的代码表示《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意义分别如下。
A: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3.检验检疫类别的代码表示
《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意义分别如下。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以下几项。
①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包括五种,即:进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
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的检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包括以下两点。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rJ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i3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除以上十项工作外,出入境检验检疫还有以下工作内容。
(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3)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为:申请报检一受理报检一办理通关一实施检验检疫一放行。具体要求如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检验检疫
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报检手续较为简单,这里不多赘述。
1.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4)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接受检疫。
2.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具体工作流程为:报检/申报一计/收费一抽样/采样检验检疫一卫生除害处理一签证放行。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构及其主要工作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在各个进出境口岸和重点城市设置多级检验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所辖区域相关的进出境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确定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哪一方行使对商品的检验权,即哪一方提供检验证书的问题。在国际商品贸易合同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
1.在产地检验。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即以离岸品质、重量(或数量)为准。
(二)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即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2.目的港买方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一次作为决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三)在出口国转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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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是“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的做法,因为它可以同时照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并已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即除合同另有规定,卖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复验,如复验证明在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已存在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卖方应负责任。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都采用这一做法。
(一)我国的商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ACI)是国务院设立的出入境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实施法定检验
2.公证鉴定业务
3.监督管理
(二)国外的商检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有: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3.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4.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5.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是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6.劳氏船级社,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
7.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8.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是美国最权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信誉最大的从事安全检验和鉴定的民间机构,也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作实验的专业机构。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如下。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及人类的健康。(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4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2)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上述4部法律,确立了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4)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从而可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权体现。
(2)国家管理职能体现。
(3)是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4)保护生产安全(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
(5)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