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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货物,并出具商检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对于不便在卸货港口检验的货物,可以延伸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检疫包括在目的港(地)检验检疫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
又称“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等的最后依据。
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并以其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国际贸易上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条件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通常是指在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数量等的最后依据。
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是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是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