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化经营(agriculture-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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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化经营就是把农业生产纳入企业范畴, 逐步实现农业从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向企业经营方式转变, 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过程。它也是在市场积极条件下, 实现农业生产的向规模化、区域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效益化的集约型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
农业企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农业生产采取规模化的企业化经营方式, 它并非要消除一家一户的农户生产, 也并非是要农民出让土地、沦为无地的农业雇佣工人, 而是在尊重农民的自愿选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将那些各自独立作战, 集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多功能为于一身的农户, 逐步提升到公司体制下为追求营利而进行专业化生产、独立核算的“农业生产车间”、“基本交易单位”。农业的企业化经营标志着农业生产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是自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 农业基本生产经营方式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变革, 是对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扬弃。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资源开发为基础,使农业从传统的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面向市场的农业企业化经营方式转变,使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向具有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投资意识、科技意识的农业企业家方向转变,从而解决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过于分散化、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
农业问题是从农业产业化上延伸出来的,而农业企业化应该是农业产业化的表现形式和主要载体,但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企业化的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业资源的开发、加工生产、核心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等,都离不开企业化这一主要载体。我国早期尝试的“公司农户”的方式,效果不是很好,两个利益主体没有很好结合,企业从农户那里得不到满意的原料,农户对企业缺乏足够的信任。其它形式的合作试验,都没有很好解决企业和农户的利益问题。从我国农民的现实情况看,多年的家庭小生产,使得农民的思想意识以及技术水平等都相对落后,在农业现代企业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无论是涉农企业还是农民本身,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尴尬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就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企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中产业发展客观要求的一种经营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产业化发展客观要求的一种相关的制度安排;而且,也只有实行企业化经营,才能有效解决小农经济的各种矛盾,才能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只有当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实践表明,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的不同地区,都取得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良好效果,说明了农业企业化经营是农民在克服农业发展中现存矛盾的一种有效的制度选择。我国推行农业企业化经营既具有客观必然性,又具备现实条件。任何产业的发展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企业化的过程。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巨大需求,面对资源和环境的双重约束,只有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手段、生产方式和经营理念的创新,才能突破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发挥农业的多种功能,保证农民增加收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贯彻落实,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的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经营组织制度创新,有越来越多的农业经济组织引进企业化经营。特别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已经拟出一个逐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可能途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经营利益在适当的条件下会触发一定程度的合作化,因此,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政府应适当扶持土地入股的合作经营,推动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发展。山东、浙江的一些地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的观念超前,市场意识较强,当地的领导具有远大的战略眼光,农业企业化经营就应运而生了。
依据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规模,产品商品化程度,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构成关系,结合实行土地流转集中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提出以下四种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微观模式。
1.家庭小量拥有型。该类型基本上以现有的单个家庭经营为基础,直接经营自己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承包的小额土地;经营的产品除交足各种费用外,主要用于自给;规模等级属自给型。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类型不是企业化经营,但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一段时间内,它都是我国分布最广泛的类型。
2.家庭租赁型。经营者以单个家庭为主体,其生产的产品除满足自身的需求外,主要用来出售和深加工,其经营的土地只有一部分是按人口承包来的,另一部分土地需经过土地流转方式而集中。主要土地流转方式有:
(1)转包。一序承包人将其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来的责任田,转包给二序承包人,后者负担所包土地的农业税和国家订购任务及集体提留,并按转包协议交纳一定的转包费用。这是现今农村普遍存在的形式,这种形式使种田能手圆了自己规模经营的心愿。
(2)转让与赠与。转让是指一序承包人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关系发生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不存在因转让而产生的任何关系,这是与转包明显不同的地方。赠与是以发生在亲戚之间为主的,一种无偿性的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一序承包人出租。原承包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其他承包人,以放弃可能的经营收入,代之以一定的租金,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土地质量较好或经营农业的比较利益尚可的地方。
(4)抵押。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受到有关法律的限制,但两种情况可以进行:一是由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由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五荒”;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但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上几种流转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大环境下,不触动现有承包基础上的土地制度的微观调整。在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乡镇,农村主要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这种家庭租赁型模式是普遍存在的。
3.家庭农场。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包括狭义农场、林场、牧场和养殖场。其经营者是以家庭为主体,可能是单个家庭,也可能是几个家庭的联合或村民小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或加工,其出售或加工的数量要大于家庭租赁型。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两田制下的家庭农场。一般人们将这种模式理解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但笔者认为“两田”是指口粮田与非口粮田。口粮田能保证农民吃饱,按人均分,只负担农业税,不负担订购粮任务和交纳承包费;非口粮田则可能是承包田、租赁田、拍卖田等,经营非口粮田的农户负责全部订购粮任务并交纳承包费,现今只交纳后者即可,因国家巳减少甚至取消了定购粮。其经营规模等级属高度商品化型。其适宜分布地区:一是人少地多,能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拿出土地来集中连片出包,或土地质量高所需口粮田不多的地区;二是农户经营规模土地比较效益较高的地区;三是经济较好,对土地依赖不强的地区。(2)一田制下的家庭农场。所谓的一田制是指只有承包田,村集体将土地全部收回或“反租倒包”将土地集中到村集体手中,再将全部土地分成若干块,组成农场,由农户承包经营。在农村的某些村,由于农户大部分外出打工,土地多数退回村里,村便采取了这种办法将土地规整,组成农场,由长于经营的农户承包。村根据市场调查,采取统种分管的办法,最后以村办农场的名誉向市场出售农产品。承包者挣的是目标工资(基础工资)和超标工资(奖金),但完不成目标的要做相应的赔偿。
(3)几个家庭合作农场。合作家庭以资金、农机、技术和土地合作为基础,但主要是在生产技术环节上的互助合作。在作物布局、机耕、排灌、育苗、移栽、除虫、收割等“几统一”的前提下实行“定面积、定田段”的分户管理。生产费用共同承担,收益分配自负盈亏。
4.公司型。(1)股份合作型。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合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土地进行测量与评估,按质折成股份,按人均分,农技部门以技术折股,集体以其积累折股,共同组成股份公司(以土地股为基础),进行公司化经营。入股农户可以参加具体的生产活动,也可以不参加。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土地已经股份化,合作者拥有的是股权,凭股权分红使土地有了保障。这样,不管农户经不经营土地,不管今后土地增值有多大,农户都不会因土地入股而丧失利益,从而为土地的连片流转解除了后顾之忧,农产品依旧一部分用来满足人们的口粮,另一部分深加工供应市场。经营规模等级,为少量商品化型或高度商品化型。它主要分布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地区。(2)垦殖型农牧公司。早在20世纪初,我国就兴起过这种公司。当时名为新式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后来却演变为以土地投机和租赁为主的经济组织。它是一种以开发荒山、荒地等土地后备资源为基础的农业公司。
当前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是“五荒”经营权的拍卖,拍卖后的土地经营权流向社区外的有资金、有技术的资本所有者。现今这种模式广泛存在,经过拍卖,一方面,为开发后备土地资源节约了国家资金,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有利于提高当地生产力水平,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吸收当地剩余劳动力,直接服务地方的脱贫致富,企业产品面向市场,以获利为最终目的,所以其规模类型为完全商品化型。
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土地的流转集中。
第一,尊重农民首创和自愿原则,因为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重要的在于目前它是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同时也说明,必须构建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解决农户转让土地的后顾之忧。
第二,重点明晰各主体责权利关系、尤其是使用权的内涵,从法律法规上加以规范和明确,构建新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土地制度的调整要以稳定和延长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为主,如继承权等,为土地的流转创造条件。
第四,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使之能及时、充分地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保证企业化经营的实现,还依赖于农业生产单位外部政策环境和内部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农村市场化程度和农村服务体系状况。
第一,从法律上确认农业企业的“企业”地位,企业必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并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第二,真正确立农业企业作为商品经营者的独立主体地位,国家和地方政府尽量少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取消各种指令性或变相指令性指标,让企业依据市场的供需情况来安排生产活动。
第三,政府的有力支持,尤其是对经营粮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农产品的商品生产企业给予鼓励和刺激。如为农业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和补贴等优惠措施,这是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产品市场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
第四,积极培育和开发农村商品市场,放开农产品价格,让农产品自由流通,杜绝一切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形成全国统一的自由竞争的大市场格局。
第五,培育和健全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如农村金融体系、农产品的销售网络、农业生产咨询机构等。
第六,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农业经营专业知识,提高企业文化经营意识,培养和选拔优秀的农业管理人才,推行企业核算制度。
农业企业化经营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运营机制的客观要求,实质上是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相协调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广大农民发挥聪明才智,对农业企业化经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农业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种田大户和养殖大户在制度上逐步演进的要求。如闻名全国的安徽临泉农民韦建华创造的/反租倒包0的土地集中模式,采取从农户手里租地的办法集中土地,雇佣农民耕地并付给计时工资,韦建华则负责市场营销并承担生产经营的利益、损失和风险,这样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实际上展现了农业企业化制度变革的雏型。未来的中国农业中,这种情况下演进的企业化农场将占相当比重。
(2)涉农龙头企业向农业领域延伸时将企业制度移植到农业生产经营中。如河南虞城科迪食品集团公司,采取“反租倒包”形式从农民手里长期租下土地,重新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规范的科学办法种植,再采取承包方式交给农民耕种,按规定价格、数量、质量要求收购产品。农民实际上成为拿工资的农业工人,种植业成为科迪公司的第一车间。这种讲求成本核算、追求利润、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实际上完完全全是企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这样的农业企业在全国各地也有了相当发展。
(3)非农企业转向农业领域从而带进企业化制度。如上市公司“新农开发”、“蓝田股份”、“奥金曼”、“银广厦”等,它们有的过去就是实行企业制度的农业企业和养殖企业,有的是从工业企业转向农业如治沙产业的,他们在进入农业领域时,把企业制度带进了农业,并发挥了示范作用。
实践告诉我们,农业企业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市场经济中,要使农业发展成为一个现代产业,就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农业企业化经营是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必然选择。
推进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制度创新,建设规模农业如农业特区、民营农场,实施农业企业化经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1.农业企业化经营可以解决土地分散、无序经营造成的资源浪费,提高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分散经营的边际效益已经接近于分散经营的边际成本,土地等资源浪费严重,生产效益低下,更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农业企业化经营才能使土地经营的边际效益大于土地经营的边际成本,才能是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确立合理高效的土地资源配置和流转制度,促进土地等资源的规模化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和约束生产、经营与管理行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以利益为导向,产权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经营权更加稳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得以更大程度的调动,有限资源得到充分、高效的使用,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实现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2.农业企业化经营有利于吸引资金向农村流动,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等问题。长期以来,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倾斜与保护,但困扰我国农业发展的资金缺口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资金具有趋利性,规模农业效益好回报多,会成为投资者的较好选择,从而吸收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缓解我国农业发展资金的不足;经营管理的现代化、企业化,也可以有效解决优秀人才外流、农村劳力过剩、农业和农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等问题。
3.农业企业化经营可以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农户在农业生产与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尽管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引导,也难以避免盲从性,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综合生产能力难以提高。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促进生产组织专业化、销售组织专业化、管理队伍专业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农业生产力的进步,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4.农业企业化经营有助于提高我国工业化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农民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非农就业收入比重逐渐增大,土地的生活、就业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大大降低。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使更多的农民脱离土地的束缚又获得稳定的土地等股份收益,从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产业向城市和城镇聚集,必然加快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民收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消费恰恰可以填补城市居民消费升级留下的空白,将继续拉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5.农业企业化经营有利于我国农业与国际农业的接轨和竞争。在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组织模式下,由于自身的种种限制,农户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国际市场的走向缺乏了解和把握,一般靠经验组织生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不能适应国际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并顺应市场的变化,整合各种生产要素,走规模农业和集约化经营之路,可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农业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6.农业企业化经营可以实现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发展农业企业化经营,适应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必将为我国农业的新一轮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