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Insurance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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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交付的费用;也是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经济基础。
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影响因素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关系,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或保险期限越长,则应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保险费的增减变动。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为1000元或100元,所以保险费率通常用千分率或百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但它与一般商品的价格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险费率的厘定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一般商品的价格通常在成本发生以后来确定。而保险合同订立并收取保费时,保险人并不知道将来要为该保单付出多少保险金,所’以保险费的收取是在真实的成本发生之前,是对将来保险损失的一种数理预测。因此保险费率实际上保险人根据过去的赔付统计资料对未来损失的一种预测。
(二)保险费率等于未来全体保险业务损失率的期望值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率与将来保险金的赔付并没有对等关系。即与一般商品的等价交换不同,保险费率和将来保险金的赔付额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就同一类保险业务来说,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风险高则费率高,风险低则费率低,收取的总纯保险费理论上应等于总的保险金支出。但保险活动具有很强的射幸性,同一类保险业务的投保人都缴纳了保险费,但最后能否得到保险金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则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及其损失情况。所以单个合同中保险费率与保险金的偿付并没有对等关系,保险人只能对全部保险业务推断出一个保险金额损失率的期望值作为保险费率。
(三)保险费率受政府的管制较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商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管制较少。但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则不同,由于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保险业在保障整个社会安全运行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具有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审核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人修正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一)纯费率
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以其为基础收取的纯保险费形成赔偿基金,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其计算公式为:
纯保险费率=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
其中
保险额损失率= | 保险赔款总额 |
X 1000% |
总保险金额 |
(二)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是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和合理利润与纯保费的比率,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又称附加保险费。它在保险费率中处于次要地位,但附加费率的高低,对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提高竞争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其计算公式为:
附加费率= | 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 | |
纯保险收入总额 |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原则
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原则
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相对称,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3、合理性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原则
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原则
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由于发生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不能用大数定律来描述,因此,制订存款保险费率的基础不是根据大数定律计算损失率来确定,而是根据公乎合理、保证补偿、共同分担的原则制订的。
1.固定费率
各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由于金融体系的稳定程度不同而有高低之别。一般来讲,金融体系越稳定,保险费率就越低;越不稳定,保险费率就越高。但至今为止,所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采用固定费率,即对不同风险水平的投保银行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果用K表示保险费率,Di表示第i银行的合格存款余额,则所缴纳的保费率。
按同一费率计算保险费使风险较低的投保银行付出相对过高的代价,而风险较高的银行付出的代价相对较低,对此,不少人提出异议,并着手准备进行改革。
2.可变费率
可变费率就是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即采用与风险挂钩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其目的在于在存款保险体系中引入定价机制,.以限制投保银行从事过度的高风险资产业务,加强银行的自律性。
3.各主要国家目前保险费率水平
美国0.23%,加拿大0.33%,日本0.012%,德国0.03%,比利时0.02%,西班牙0.12%,土耳其0.5%,挪威0.15%,阿根廷0.03%,菲律宾 ~ 。
(一)观察法
观察法又被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它就某一被保危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之所以采用观察法,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太少,无法获得充足的统计资料来确定费率。
(二)分类法
分类法是指将性质相同的风险,分别归类,而对同一类各风险单位,根据它们共同的损失概率,订出相同的保险费率。在分类时应注意每类中所有各单位的风险性质是否相同,以及在适当的长期中,其损失经验是否一致,以保证费率的精确度。分类费率确定之后,经过一定时期,如与实际经验有所出入,则应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其中,M—调整因素,即保险费应调整的百分比;A—实际损失比率;E—预期损失比率;C—信赖因素。对于许多具体业务来说,费率的调整比费率的计算更重要。采用上面的公式来决定费率调整的百分比,关键在于确定信赖因素C的大小。信赖因素的大小,表示经验期间所取得的数据的可信赖程度。客观地确定信赖因素的大小,也是非寿险精算的内容之一。
(三)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费率类别中,根据投保人的或投保标的的情况给以变动的费率。其变动或基于在保险期间的实际损失经验,或基于其预想的损失经验,或同时以两者为基础。增减法在实施中又有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折扣法等多种形式。
1、表定法
表定法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表定法的优点在于:1)能够促进防灾防损。若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不强,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保险费率,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被保险人将主动减少有关危险因素。2)适用性较强。表定法可适用于任何大小的危险单位,而经验法和追溯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其缺点主要是使用该法成本太高,保险机构为了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经常要文付大量营业费用。另外,该法只注重物质或有形的因素而忽视了人的因素,这是片面的。
2、经验法
该方法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记录,对按分类法计算的费率加以增减,但当年的保费率并不受当年经验的影响,而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损失,来修订未来年份的保险费率。经验法的理论基础是:凡能影响将来的危险因素,必已影响过去的投保人的经验。其计算公式如:
其中,M—保险费率调整的百分比,A—经验时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E—被保险人适用某分类时的预期损失,C—信赖因素,T—趋势因素(考虑平均赔偿金额支出趋势及物价指数的变动)。经验法的优点是,在决定被保险人的保费时,已考虑到若干具体影响因素,而表定法只给出了物质因素,没有包括非物质因素。与表定法相比,经验法更能全面地顾及到影响危险的各项因素。经验法主要应用于汽车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
3、追溯法
该法是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的。投保人起初以其他方法(如表定法或经验法)确定的费率购买保单,而在保险期届满后,再依照本法最后确定保费。如果实际损失大,缴付的保费就多;实际损失小,缴付的保费就少。追溯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RP—计算所得的追溯保险费;BP—基本保险费;L—实际损失金额,LCF—损失调整因子(其数值大于1);TM— 税收系数。基本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支付与理赔有关的各种费用,一部分用于弥补超过最大保险费的损失额。基本保费经常为标准保险费的某一百分比。损失调整系数将随着损失变动而变动的费用考虑在内,税收系数则是一个将税收因素考虑在保费之内的数字。追溯法的计算方法不止一种,它视具体情况而定,追溯法计算复杂,其应用范围不广,仅局限于少数大规模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