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融资

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

目录

  • 1 什么是保险融资
  • 2 保险融资的四个要素[2]
  • 3 保险融资进行的原则[2]
  • 4 保险融资选择的步骤[2]
  • 5 保险融资结果的决定因素[2]
  • 6 保险融资对我国金融发展的作用[3]
  • 7 相关条目
  •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保险融资

  保险融资是指保险公司为使其结余的资本增值风险分散,而向外融通其资金活动

  保险融资分为金融性融资风险性融资两大部分,金融性融资是狭义上的保险融资,即保险人将其结余资金按一定渠道投放井预期回流增值的资金融通活动。这种融资活动,可增强保险经营能力,扩大承保偿付能力,提高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金融性融资按其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种。前者是保险人直接渗入金融市场,后者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由其代为投资。风险性融资是保险人通过风险的分散,实现资金融通.以协调资金和风险关系的活动,主要指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分保.旨在保持经营稳定.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保险融资的四个要素

  保险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式,保险作为风险融资方式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承保人和投保人签订的风险管理协议。一般来说,保险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合同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协议,投保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就可以转移风险,就可以获得补偿损失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义务;承诺承担损失带来的财务负担,提供风险事故损失的补偿资金。

  2.支付保险费(或者承诺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3.支付保险赔偿费的条件。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以及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为赔偿损失所拥有的资源。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地经济补偿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弥补损失造成的财务负担的过程,也是风险管理单位保险融资的过程。但是,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补偿损失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决定于它所收取的保费总额是否能够补偿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融资进行的原则

  企业在选择保险融资的过程中,投保人通过选择购买保险单把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损失的财务损失。投保人转移风险是有成本的,企业在决定是否选择购买保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企业是否选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条件。确定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需要确定企业自担风险的最大成本。如果企业自担风险的管理成本过高,就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如果企业自担风险的管理成本比较低,就可以选择风险自留管理方式

  2.保险产品费用和附加费用。保险产品价格及其附加费用是企业转移风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产品的价格过高,企业评估保险融资不合算的话,就不会选择保险融资的方式;保险费率水平过高,企业就会采用其他风险管理方式替代保险转移风险的方式。如果保险费率水平过低,企业就会用保险融资方式替代其他风险管理方式,这会加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确定适度的保险产品费率和附加费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风险融资方式,而且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

  3.转移风险所受到的限制和法律约束。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转移风险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

  4.企业对风险控制的程度。企业对风险的控制程度不仅是决定企业是否转移风险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企业风险的依据。例如,企业的消防设施不完善、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风险级别较高\企业对风险控制的能力较弱时,保险公司可能并不予以承保。

  5.保险人提供的服务。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项目、赔付的水平、信誉高低、服务态度等,都是企业决定是否选择保险融资的原因。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内的风险事故后,企业获得保险赔付等待的期限较长或者保险公司并不予以赔付,企业很可能就不选择保险转移风险的方式。

保险融资选择的步骤

  企业确定采取保险融资的方式以后,需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风险管理部门将企业风险清单转化为涵盖这些风险的保险清单,这是进行保险融资的第一步骤。在将企业风险清单转化为保险清单的同时,确定每张保险清单的成本,这可以为风险管理者提供决策的依据。风险管理部门在列出可保风险清单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列出不可保风险清单,这样可以提醒风险管理者采取保险以外的其他方法处理企业面临的不可保风险。

  2.风险管理部门对保险清单分类,这是进行保险融资的第二步骤。根据企业采取保险融资方式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将企业的可保风险进行大致的分类。风险管理部门可以将可保风险分为以下三类:(1)基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合同是强制性保险项目,主要是指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必须保险的风险或者由合同规定必须保险的风险。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国家法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必须通过保险融资的方式转嫁的风险。(2)理想合同保险。理想合同保险是指可以补偿严重影响企业运作但是又无法完全避免损失的保险合同。例如,失窃保险就是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但是又是企业不可避免的风险。(3)可得保险合同。可得保险合同是指可以补偿给企业带来不便但是不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保险合同。例如,汽车玻璃单独破碎险,这一保险产品是以可能带来的损失较小的风险为保险标的

  3.风险管理部门确定最佳风险管理方案。风险管理部门在对每一类保险业务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需要整理业务分类,确定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如果有多种保险组合时,风险经理可以选择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最佳保险组合。例如,火灾损失的保险业务可以由专门针对火灾及其相关危险的保单来提供,也可以作为涵盖包括失窃保险在内的各种事故的保单的一部分来提供。然而,究竟哪种保单更适合该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取决于专门保单所承担的风险之外的风险的重要性。

保险融资结果的决定因素

  风险管理单位采取保险融资的方式转移风险是否成功,取决于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如果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源,宣布破产、倒闭时,保险合同对风险管理单位是不会产生任何分散风险的作用的、例如,某企业同一家即将倒闭的保险公司签署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保险公司同意对企业遭受的某项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然而,当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时,这一协议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这是因为,对于投保人来说,是否拥有这项协议,不会对其所遭受的损失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因其损失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不成功的。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企业进行保险融资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首要目标。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其负债。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只要企业拥有的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债务,就具有了偿付能力。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超过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的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不仅能够完全偿还负债,而且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的额度,即达到金融监管部门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反映公司经营能力,而且还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风险状况,是各国政府监管当局关注和监管的焦点,也是企业进行风险转移必须考察的指标

保险融资对我国金融发展的作用

  随着保险市场的加速发展和保险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可运用资金规模不断扩大,2004年突破10000亿元,截至2006年底已达17785.39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也不断拓宽(见表),涵盖了从金融投资实业投资,从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从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等各个投资领域,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在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稳定资本市场、支持商业银行改革等方面功不可没。

表 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情况表
时间具体政策
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1998年《保险法》及《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同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
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规模为5%,以后看情况适当增加
2000年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3年7月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
2004年保监会陆续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银行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2005年1月《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直接进入股票市场
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实旅《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开始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试点
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从政策角度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注:根据保险统计年鉴及保监会网站资料整理得出。

  1.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任何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融资活动几乎贯穿企业发展过程的始终。企业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即企业通过自身积累获取资金,外源融资即企业利用外筹方式获取资金。外源融资又可分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种方式。据赵旭在其博士论文中介绍,发达国家企业非常注重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企业内源融资所占比重大都超过50%,英美两国更是超过70%,在不到50%甚至更少的外源融资中,也都侧重于直接融资(赵旭,2001)。而中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却与之截然不同,中国企业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企业主要依靠外源融资,而且外源融资中,问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当然,企业融资模式的不同与特定的经济金融市场环境有关,但是通常而言,外源融资尤其是间接融资的交易成本更高些,因此一直以来我国都致力于发展资本市场,以改善融资结构。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直接融资迅速发展,1993~1998年,直接融资比重由12.36%上升到36.86%,问接融资所占比重则由87.64%下降到63.14%。到1999年时,直接融资额已超过间接融资额的一半(朱仲群,2001)。

  随着保险可运用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和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1998年以前以银行存款为主发展为1998年以后存款、投资平分秋色,进而投资所占比重超过存款,尽管在2001~2003年由于资本市场的低迷导致存款占比有所上升,但是投资比重加大的趋势似乎不可逆转,2004年和2005年投资占比超过存款占比分别为6.6%和25.5%。在1999~2005年期间,保险资金运用中投资占比年均49%,以该期间保险资金年均值6859.4亿元计算,平均每年增加直接融资额3361.1亿元,仅2005年就有8893.9亿元的资金是以直接融资的形式进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截至2006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中投资的规模也首次突破了1.1万亿元,达11252.92亿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从银行存款基金债券股票实业等投资领域的转移,毋庸置疑,在社会融资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过程中,保险融资对全社会融资结构的改善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稳定资本市场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稳定报告,保险业发展对资本市场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资本市场崇尚长期资金,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大量性、长期性、稳定性及支付的可预期性等特点,决定了保险业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稳定者之一。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而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买家还是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足见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重要程度。

  自从我国保险业于1999年开始被允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以来,各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在逐年加大,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截至2005年底,在14315.8亿元的资金运用余额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588.3亿元、金融债1785.1亿元、企业债12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845.6亿元。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时期,保险机构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通过增加债券基金投资直接投资股票,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述分析可见,我国保险业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推进金融改革

  第一,大量持有银行债券。自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持有银行定期债务和次级债券以来,保险公司便以积极的态度介人银行债券市场。2004年保险公司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银行次级债发行总量的30%以上,到2005年底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积极购买银行股权。自2006年1月113起,新《证券法》删除了原有的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文字;随后于当年10月中旬,保监会又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保险资金正在这些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稳步参股银行业。以中国人寿为例,2005年10月,中国人寿斥资2.5亿美元认购建行股份,半年内账面获利3.6亿港元,回报率达38%。中行香港上市时,中国人寿及其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又获配售39421万股中行H股。2006年6月底,中国人寿连同母公司国寿集团斥资46.4亿元人股中信证券,仅中国人寿对上市银行(建行中行)和中信证券股权投资已超过100亿元。在工行的IPO中,包括中国人寿在内的9家保险公司投下近100亿元人民币认购了工行A股,中国人寿同时以64亿港元认购了工行H股。2006年8月初,中国人寿以每股5.6元认购了7000万股兴业银行股权。中国人寿完成了入股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广发行等,又开始把目光投向正在股改重组的城市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大量持有金融债券,直接购买商业银行股权,对于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优化银行产权结构金融结构、推动金融改革意义深远。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刘金章,王晓炜.现代保险辞典.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2.0 2.1 2.2 2.3 刘钧.风险管理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3. 吕秀萍.中国保险业效率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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