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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公会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了协调各方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杜团组织。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公会非常普遍。在英国,有英国保险公会漕合杜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在美国有美国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等组织。
保险行业公会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澈烈竞争基础上产生的.在资本主义保险市场发育过程中。出现过各十保险公司为了争攫业务,相互压低费事.造麻成本过高而破产,引起保险市场混乱。在这样情况下,各保陵人为了自己长远利益,成立了行业公会,行业公司对保险费事、手续费等项目作了统一规定,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所以行业公会的出现,受到政府当局的极大关注。
在我国,1985年之前,保险业一直是人保独家经营,没有成立行业公会的可能和必要.然而随着进一步深化改革。多家办保险的局面已经形成.建立行业公会的条件日趋成熟,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个时机,建立行业公会,管理保险市场。
保险同业公会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的一种主要形式,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以非强制手段调节与约束保险同业在保险经营上的行为,协凋彼此关系,在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企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和宏观监管的补充作用。其立足点是维护保险行业各主体的共同利益,即行业利益。保险同业公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作用。
(一)对国家监管的辅助作用
保险同业公会的作用之一在于辅助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与协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这一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通过制定行规与行约,协调保险企业的竞争行为,或以国家制定的保险法规为基础,监督与约束保险企业共同遵守。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有限的保险标的成为保险企业竞相争夺的目标,最常见的竞争方式是降低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降低不仅减少了保险人的基金积累规模,削弱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影响了保险同业的共同利益。因而,制定一些自律性质的管理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2)将保险市场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反馈给保险监管机构。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是从宏观上进行的,作出的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做法,尤其是对保险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很难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而保险同业公会是保险企业的共同组织,其成员来自于各保险企业,对保险市场上的问题最敏感,可以将保险动态和各种信息准确、及时地反映绐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管理机关制定的监管规章是否适合保险业实际,只有通过保险实践来检验。而反映这种效果的最佳途径是保险同业公会,因为它汇集了各保险企业的意见并代表保险行业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同时,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督促与约束保险人严格遵守国家保险法规。
(3)代表保险行业对国家有关保险业立法施加影响。保险行业公会组织是众所公认的保险人同国家各部门联系的媒介机构,它除了要报告保险行业发展的情况外,更重要的是代表会员的利益,反映各会员对国家有关保险业立法的共同意见和建议。正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保险行业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各国政府都对其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然而由于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习惯缺乏深入认识,很多有关保险业的法规非常严格,以至于刻板、缺乏弹性,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保险业的经营与发展。保险行业公会组织从保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出发,代表整个行业对国家有关保险业的立法施加直接或间接影响,以使国家法律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公约和竞争规则的作用
建立行业公约和公平的竞争规则,是为了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利益的代表就是行业自律组织,即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维护行业利益的手段就是行业公约。有了行业公约,竞争才能有规则。一般行业公约会规定以下内容:按照高标准的诚实和公平来经营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致的服务;从事积极和公平的竞争;提供内容诚实公正的宣传和销售资料;对客户投诉及争议进行公平和迅速的处理;保持一个合理监督与审查的制度,以确保这些市场行为准则的遵守。
(三)同业协调作用
在市场条件下,一定时期内的有效保险需求总是有限的,不同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提供保险商品时,竞争就产生了。任何一个保险人都难以按照自定的费率水平和承保条件去取得这种有效保险需求。各保险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市场上层开激烈竞争,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提高代理手续费、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和支付高额回扣,这些都会破坏保险市场的秩序,也使各家保险企业蒙受损失。这样,保险同业公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有义务和责任维护保险行业的共同利益,通过寻找一种彼此能够接受和约束的制度或措施,以利于行业的承保条件来共同分配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从而协调同业竞争,维护同业利益。
(四)信息中心的作用
对保险市场的全面调查和必要的分析是协调保险市场竞争,更好地为保险企业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保险同业公会在这方面的优势是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保险同业公会有条件成为一个保险信息中心,通过建立种类齐全、体系完整的保险信息资料数据库,为各保险主体、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业监管者以及其他行业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与服务。这对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各类逆选择对保险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冲击具有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对信息中心汇集的理赔数据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审查重复索赔、异常赔付率、巨额赔款,并与保险企业及法律机关、监管部门等积极联络,减少骗赔案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
(五)与外界的交流作用
保险同业公会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作为一个行业与外界的交流。这种作用具体表现在:
(1)进行保险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保险行业组织要承担起普及保险基础知识这一重任,以各保险企业的自身形象宣传为补充,从而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同时还可以节省各家企业单独宣传的成本,提高效益。
(2)组织防灾减损工作。保险行业组织还要承担起组织防灾减损这一社会性工作:防灾减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在多家企业并存的情况下,要落实一项新的防灾减损措施,必须是各家企业统一行动,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这就只能由行业自律组织来统一协调。
(3)接受社会各界(包括保险界内部)的投诉。正确、积极地处理投诉,可以进一步宣传保险,加强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识,树立保险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可促进保险从业者提高工作效率和眼务质量。
保险同业公会同保险人及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三角关系。就保险同业公会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来说,它首先是站在保险企业的立场上,维护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同业公会的工作,在客观上起到了协助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对保险行业、市场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保险同业公会是代表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行使部分职能和职权,是保险行业的管理者(例如在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授权下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考试和管理等)。但是,从保险同业公会的本身业务及有关利益而言,保险同业公会又属于被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对象。因此,保险同业公会具有既是监管者又是被监管者这样一种双重身份。
保险同业公会的会员是自愿加入的。各国都会规定会员条件,一般地,在本国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愿意遵守公会的规章制度就可申请加入。如马来西亚规定正式会员的条件为:在马来西亚本国开设总、分公司,并经营综合性和某一大类保险业务(如寿险、非寿险),由马来西亚公民持股51%以上的股份公司;在本国开设的集团公司(当一个保险公司从另一个保险公司处获得业务或一个保险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另一个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这两个保险公司即构成集团公司)。
一般说来,保险同业公会的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长等。
会员代表大会是保险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会员由各会员公司负责人、经理人或指派的高级职员组成,代表人数可按注册资本的大小确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举、罢免理事、通过及修改章程、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审议议案及对会员进行处分。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董事组成。理事会可以选举及罢免理事及理事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人会事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任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选出,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落实、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各专业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以及对有关保险仲裁案件的复议。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可按险种分类,如设置财产保险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他主要险种保险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各家保险公司的有关专家组成。
秘书长在遵守公会章程的基础上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有责任处理所有书信往来,保存除财务账目之外的所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