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

目录

  • 1 什么是代开发票[1]
  • 2 代开发票的规定
  • 3 代开发票的形式
  • 4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 5 代开发票的弊端
  • 6 堵塞代开发票漏洞的建议措施
  •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开票人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代索票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代开发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形式的组织参与了社会主义市场,特别是一些个体经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异地施工单位等在当地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而无法领购发票的经济组织,为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争取得到一个份额,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会计和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财务上非法票据不得列支和在税前扣除,这客观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税务部门对外宣传其“代开发票”的职能不够,且税务部门开发票的手续繁杂,要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一般不愿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现象刚出现时,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严。由于这些现象的出现,“代开发票”的行业就应运而生。这行业的产生.通过合法的票据,掩盖非法的交易,“小金库”、个人贪污、挥霍浪费、偷逃国家税收的真实内容在发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贪污腐化现象的滋生蔓延,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须给予规范。

代开发票的形式

  由于代开发票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代收各种税费,不必付出太多的劳动,也不用负担风险,又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一些单位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挖空心思地与税务部门沾上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到税务部门大量领购发票。一些街道办事处或者居委会,本来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只有行政职能,但是为了创收,就以解决就业为由成立劳动服务站,专门为别人代开发票;一些运输单位为扩大业务范围,也成立了运输服务站,不仅为一些挂靠车辆车主开发票,也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假业务真做,也即是你必须从银行转钱来后才开发票,然后扣除手续费和有关税费后,才将余额提现金给你,从索发票单位看,钱是从银行付出去且又有发票回来报账,从运输服务站看,钱已经进了单位的账且又开了发票,运输业务已经完成,不认真审查很难发现该笔业务的虚假性;税务师事务所主要是税务代理代理记账等业务,但其不管营业执照是否有代开发票的业务,就凭着领发票方便的条件,服务业发票、建筑业发票照开不误,真正做到有求必应;一些大单位也以解决就业问题,专门成立服务机构,为其下属单位或部门挤占成本虚列支出而开发票;更有胆大的,自己申请成立一个账证不全的单位,骗取双定纳税资格,采取大头小尾的方法,大量为别人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江苏省国税局规定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小额金额标准确定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其小额标准确定为3000元以下)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江苏省国税局规定求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合法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代开发票的弊端

  1.“代开发票”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自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各种相应配套的财税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白.条报账现象日趋减少,用白条报账套取现金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不给白条报账,我就到“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发票报账,现金照样套取,该做什么还做什么,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如我们检查一个单位时发现,其从“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各种业务发票1OO多万元在成本中列支,实际上它没有发生这种成本支出,而是为了承揽设计任务向对方单位支付回扣的支出。各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支付回扣费等行为,从局部利益来讲,可能有利于单位的发展,但从全局来看,付出的回扣费,不是进了私人腰包,就是进入了单位的“小金库”,供领导用于各种不合法的开支。因此,这种从“代开发票”单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现象,是引起干部犯罪的根源,也是造成干部腐败的根源。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于“代开发票”会造成偷漏税和分配不公的现象,出现税负不平,或者用“代开发票”套取现金进行行贿来达到某种目的,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最终影响的是全社会的发展进步。

  3.“代开发票”存在严重的偷逃税行为。

  偷逃国家税收最常用的手段就是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代开发票”单位为了隐瞒其收入,采取开大报少等手段,隐瞒其开票的金额。而向索票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和代收的税款一般都是现金,特别是代收的税款未开具完税证,在账上无法查证这部分收入,这样不仅隐瞒手续费的税款未缴,就连代收的税款也成了“代开发票”单位的“小金库”收入了。索票单位为了达到虚列成本,套取现金的目的,往往是编造业务内容虚开发票、虚列成本,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因此,“代开发票”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

  4.“代开发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方面误导了宏观管理层和其他相关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经营决策。虚假的会计信息往往还隐藏着经营管理者挥霍浪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会计信息失真一般是故意行为造成,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虚构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编造假账假表,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由此造成资产账实不符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代开发票”的产生为造假账打开了方便之门。“代开发票”的业务一般是虚构的,所代开的发票流入单位后,会计业务就存在虚假行为,会计信息不真实。

堵塞代开发票漏洞的建议措施

  1.从完善法规上堵塞“代开发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检查、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一些条款规定得不够详细,如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只作了一些常规性规定,这给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也给发票管理者带来了不少的难题。有必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范围作出更具体规定,可把第三十六条(一)至(四)款违规的发票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这样就可减少代开发票的现象发生。罚款的规定也应适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因此,一九九三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应抓紧进行修订。

  2.从发票管理上下功夫。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发票的领、用、存审核和管理,从源泉上预防和及时遏制发票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宣传,使纳税人和广大群众熟知发票知识,发票法规,牢固树立发票的法律意识。并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摒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律取消委托代开发票部门的代开发票资格。

  3.加强对那些实行“双定”纳税户的发票管理,并采取“以票管税”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于“双定”纳税户是定期定额纳税,应纳税款比较低,使用发票也不多,发票管理部门应针对“双定”纳税户的特点,严格控制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发放的普通发票应以百元票为主,同时要定期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其应纳税额,防止其为别人代开发票。

  4.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对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提供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提供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属于单位申请开具发票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不按规定提供证明的,不能开具发票。

  5.加强对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税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发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意识,针对开具发票要代扣代收各项税收的政策问题,要专门举办开具发票人员培训班,提高开具发票人员税收政策水平,使那些真正提供劳务的人能够取得发票,又能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并能遏制投机钻营的违法活动。

  6.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和监督,加大发票查处力度。各部门应从严执法,对委托代开发票部门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处罚。对那些利用发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要及时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发挥集体协同作战的威力,强化打击效果,依法严惩那些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的蛀虫和税鼠。

  7.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挥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职能,建议地税部门成立一个开具发票中心,专门为那些在本地无法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开具发票服务。为防止虚假业务申请开具发票的现象发生,在成立开具发票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一个财务结算中心,受票单位必须按开票额从银行转款到财务结算中心,由财务结算中心与申请开票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除按规定代扣开发票应交各项税费外,领取劳务费的还要按税收政策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其他费用的要取得相关发票,这样就可防止在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唐世佳.浅谈“代开发票”的弊端.广西财政.2002年9期
阅读数: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