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目录

  • 1 什么是青苗法
  • 2 青苗法的实施阻碍[1]
  • 3 青苗法的影响[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的实施阻碍

  青苗法的反对意见非常强烈,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一是青苗钱要收利息,是政府聚敛财富。二是青苗钱贷出之后可能收不回来,因为,老百姓一般比较贫困,不要说要交利息,就是归还本钱都困难。三是不法官吏强迫老百姓借贷,或者暗中增加青苗利息钱,由此而成为一种害民扰民的政策。

  对于以上的意见,王安石以他在鄞县时的经验认为,青苗法通过把钱借贷给农民,不仅能够使农民渡过凶荒年月,而且也使农民在平常年景的青黄不接时免遭高利贷的盘剥,有利于发展生产。另一方面政府收取利息积累的资金,又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诸如兴修水利,这又是为天下之所用。因此青苗法最能体现王安石“因天下之力,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用”的变法思想。事实也是在王安石为相的熙宁年间,曾多次向神宗建议出常平息钱修水渠,对此神宗也表示兴修水利,即便动用皇家内藏钱也在所不惜。写于元祜元年(1086)的《越州重修山阴县朱储斗门记》就提到越州海塘不固,官府拿出常平余钱修筑海塘,为当地人民所歌颂。可见青苗法为水利建设也是有一定贡献的。

  然而,当年王安石在鄞县改革常平仓的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时难免因为各种具体情况而走样。因为鄞县处于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地区,老百姓在平常年景一般能够归还青苗钱的本息。而有的地方,如四川、陕西的山区,老百姓还是处于刀耕火种的生产水平,平时各种税收都已经不堪重负,哪有余钱交利息。还有的地方接连遭受灾荒,本来就多年接受政府的救济,贷给青苗钱自然也难以归还。

  因此,青苗法推行若干年之后,其中的弊病就显露出来。熙宁七年(1074),由于青苗钱散在民间的数量不断增加,而老百姓不能及时归还,常平仓的钱不断下降。当时朝廷下令各地常平仓发放青苗钱务必做到两点,第一,常平仓内必须留一半的本钱,如不满一半之数就不准发放;第二,如果有拖延不归还青苗钱的,也不准发放。元丰六年(1083)初,朝廷又规定各地对当年的青苗钱实行定额敛散,以确保上缴一定的利息收入,并避免无限制发放青苗钱。

  王安石在熙宁九年就辞职隐居江宁(现江苏南京),不再主持朝政,但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间,青苗法继续施行。期间虽然出现青苗钱无法收回的情况,但是至元丰六年对青苗钱采取了定额发放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因为贷钱者不归还青苗钱而出现巨额亏空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王安石变法与宋神宗执政期间,青苗法的作用基本上还是正面的,当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

青苗法的影响

  青苗法虽然在北宋之后再没有得到实施,但是到清末民国初年,通过中国学者的介绍,中国的常平仓制度与青苗法却得到了美国人的青睐。在2O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美国人运用中国古代常平仓和青苗法的原理,创设了农贷制度,为克服危机,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向美国人介绍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是清末民初儒学家陈焕章。陈焕章(1880--l933)广东高要人,曾在康有为主办的“万木草堂”读书。光绪二十九年(1903)中举人,翌年中进士。光绪三十一年奉派为留美学员,光绪十=三年考入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政治经济学,宣统三年(1911)获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次年陈焕章归国在上海创立“孔教会”,并任总干事,大力弘扬儒家学说。其博士学位论文《孔门理财学》是20世纪早期中国学者在西方刊行的第一部中国经济思想名著,也是国人在西方刊行的各种经济学科论著中的最早一部名著。陈焕章在书中对青苗法做了分析,他认为青苗法立法的目的是,保证农民在遭遇灾荒时避免高利贷的盘剥,同时又能够立刻恢复生产。

  美国在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时,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农产品无法销售,为了解决这种消费不足的困境,美国政府与农场主签定合同,严格控制播种面积以减少农产量,农场主的损失则以财政津贴补助。由于这种农业补助是通过提高加T税实行的,因此遭到了城市居民的强烈反对而废止。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纳了当时的农业部长华莱士的“常平仓”计划,该计划深受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的影响,并借鉴了王安石的青苗法。华莱士的“常平仓”计划是通过各县和地方的农业委员会来施行,一旦农产品有了剩余,就利用商品贷款把剩余产品放在农场里储存,以待农产品价格的回升,同时控制耕种面积,以保持土壤肥力。它不仅使农民的收入有惊人数目的增加,并且稳定了农业经济,而且到1940年7月,储存了剩余小麦一亿六千八百万蒲式耳,玉蜀黍四亿四千七百万蒲式耳和棉花八百八十二万五千包,所有这些都是根据商品贷款办法保存起来的。

  青苗法本质上是一种农贷制度,它正如王安石所设想的具有“因天下之力,生天下之财”的作用,信贷政策如果实行得当,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站在现代的眼光看来,王安石变法时没有现代的银行来执行这一制度,从而在实施中出现了诸如强迫贷款、加收利息、催款困难等弊病,最终导致积欠过多,官府亏损而永不施行的结果。但是即便在现代,如果对银行监管不严,或者政府放松信贷规模,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也将导致通货膨胀,或者银行无法收回欠款而出现大面积的呆账,最终引发财政金融危机,甚至整体的经济危机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一胜.王安石与青苗法[M].观察与思考.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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