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仓

目录

  • 1 什么是常平仓
  • 2 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的区别
  • 3 常平仓的起源

什么是常平仓

  常平仓是指当市场粮价低贱时,政府提价农民收购粮食,用以储备;当市场粮价上涨时,政府就减价出售自己储备的粮食以平抑粮价,发生灾害时,也可用储备的粮食救灾。常平仓不仅是一项国家储备的措施,更是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其实质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形式惠农。

常平仓制度和青苗法的区别

  1)常平仓设置的初始目的是为平抑粮价,是一项政府干预粮食市场的法律。运行起来较为简单常平仓的职能在唐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除政府干预市场的功能有所保留外,由于它具有营利性,因而被处于财政困境中的唐政府纳入敛财轨道;同时它还和义仓一样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

  2)同常平仓相比,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行的青苗法更多是出于财政的考虑。其制度规定相关保障措施已经证实它的确是一种为国敛财的手段。而且青苗钱的增亏已成为当时基层官吏考课的参数之一

常平仓的起源

  常平仓制度是古代仓储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其建立、发展到完善,一直都为统治者推为积储备荒的良法,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

  主要是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充满了粮食,而且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五凤四年(前54年)常平仓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废。汉以后,常平仓置废不常。隋唐时期常平仓制度有所变化。唐玄宗天宝四载(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

  明太祖洪武三年,命州县皆于四乡各置预备仓(永乐中移置城内),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遂为一代定制,取代了常平仓。明末又在辽东、延绥一些边镇设立常平仓。清顺治中,各府、州、县俱置常平及义、社仓,责成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户部;十七年,定仓谷籴粜之法,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出息,如遇灾荒,即以赈济。康熙年间,又定春秋还,每石取息一斗;各地常平、义仓储粮永留本境备赈。并规定了大、中、小州县应储粮数。后以籴本不足,命州县官“劝输”常平等仓粮。“永留本境”的规定也往往不能执行。中叶以后,弊端日甚,各地常平仓多数钱、谷两虚,徒有其名,起不到平抑粮价和备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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