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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目前市场上共推出了30只(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投资类型可分为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和FOF等。
按照集合理财的规定,集合理财被分为两个大类:限定性和非限定性。
限定性集合理财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和基金的投资范围一致。限定性产品最低参与金额为5万元;
非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较宽,投资股票或基金的比例较高,收益也更高,承担的风险也大,非限定性产品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银行的理财产品一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因其为券商代理理财,也就具有了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不可具有的优势。
第一,投资范围宽泛。
相对银行和基金公司而言,券商推出的理财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投资范围可以跨股市、债券、银行间市场,甚至还可以投资基金。例如,招商证券“基金宝”这种投资于各类基金的产品;“东方红1号”这样可以投资于债券、股票、股票型基金、货币基金以及ETF等各种品种的“大拼盘”。这些都让基金公司望而兴叹。
银行理财产品虽然也可以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基金(如广发银行曾推出投资于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但不能涉足高风险的权益类投资,如股票或股票型基金。
另外,券商集合理财投资于基金,这就让该产品在面临赎回时有了更大的运作空间。由于去年股市甚火,和所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一样,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也都面临了巨大的赎回压力,赎回比例甚至达到了产品规模的一半以上。但因为该类产品可以投资于基金,利用货币市场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应对赎回,这是基金不可比拟的。
投资基金除了可以应对赎回压力外,还可以帮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获得超越基金的收益。比如2006年8月31日成立的“光大阳光2号”,发行规模23亿元,专门投资于各类基金,是基金中的基金(FOF)。截至 2006年12月31日,该产品单位净值为1.5449元,累计净值增长率为54.49%。业绩甚至超过了同期市场上绝大部分基金,让人们对FOF产品的投资能力刮目相看。
第二,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并承担部分损失。
现在不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都有券商的自有资金参与,比例在5%-10%之间。比如,“东方红2号”规定: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比例为计划成立日委托规模(含自有资金认购部分)的 5%,相当于委托人认购规模的5.26%;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当计划存续满两年发生亏损时,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先承担损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部分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于投资者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两年的集合计划份额。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既可弥补投资者损失又可调动券商的积极性。如果产品亏损了,投资者能获得券商以自有资金部分作出的补偿,有一定的“防护垫”作用。而且,产品的投资运作结果也关乎券商自有资金的安全与收益,这与基金只单纯充当“管理者”、拿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有很大不同。
另外,券商集合理财的研究团队有雄厚的实力,各家券商公司都有庞大的研究团队和投行,这是任何一家基金公司、银行都无法比拟的优势。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
三大投资品运作有何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品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投资对象的差异,也标志着盈利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难以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证券投资基金也较难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如果没有投资证券的因素,资金信托产品几乎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无关。
投资者退出机制有何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退出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而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则可以按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应了解不同产品的个性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都不承诺保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目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