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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贷市场也称长期存贷款市场是指提供长期资金存款、贷款业务交易的市场。
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市场和期限在1年以上或无偿还期限的证券买卖的市场。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贷款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其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又称为证券市场。在我国,长期贷款主要是对基本建设投资发放的贷款。这里基本建设是指各经济部门固定资产的建立、添置和安装。而固定资产则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而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中国建设银行是专门发放长期贷款并监督长期贷款使用的专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发放长期贷款的银行与企事业单位发生长期贷款所形成的市场就是长期借贷市场。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上没有长期贷款,只存在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由财政部以无偿拨款的方式下达,再由建设银行对资金的运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这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管理体制,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发放的范围严格分开。银行信贷用于发放流动资金,不得介入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拨款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用作流动资金。这种无偿拨款的长期资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病。rh于拨款是无偿的,各地区各部门竞相向国家争项目争投资,使资源难以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造成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另外,由于拨款是无偿的,固定资本投资不计成本,不考虑效益,造成资源使用缺乏效率。固定资产投资无偿拨款制度是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弊病最集中的体现。1979年,我国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下达方式开始试行由拨款改为贷款,即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
从1981年开始,我国在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中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度。从1986年开始,除了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学校、医院、机关等非生产性机构仍采用拨款制度以外,其他生产性机构一律实行贷款制度。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有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的项目;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各部门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由建设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作为支付贷款的法律文件。基本建设贷款的期限,从支取贷款之日起到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超过15年。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根据行业的区别实行差别利率。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下浮10%;对电力、交通、铁道、邮电、民航、建材、森工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下浮20%;对农业、煤炭、原油开采、节能项目、港口、盐业行业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下浮30%。我国基本建设资金由拨款改为贷款,是我国长期贷款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我国长期借贷走向市场化,也标志着我国长期借贷市场的形成。1983年我国专业银行完全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立出来以后,各专业银行也相继开办了长期贷款。如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工商企业科技开发贷款、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等,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农业科技开发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种养业投资性贷款等,都是长期贷款。
但是根据专业银行的分工,基本建设长期贷款仍主要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但是,我国的长期贷款还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按照基本建设贷款的申请程序,第一,各地区、各行业提出项目建议书,阐明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提出建议方案,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第二,由主管部门或由企业委托设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交国家计委审查。第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批准后,列入预备项目计划,进行扩初设计及施工准备工作。第四,扩初设计文件及开工报告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第五,申请长期贷款的机构在向国家计委报送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将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申请书交建设银行评估。第六,经评估后由建设银行总行向国家计委出具贷款意向书,国家计委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银行根据投资计划发放贷款。由此可见,我国基本建设长期贷款基本上按计划经济体制下达,所改变的是资金的使用由无偿转变为有偿。
在申请长期贷款的项目中,有许多是需要资金较多、偿还期限较长、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它们从商业角度来说是不可取的,但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来看又是急需建设的。因此,对这些项目的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如果由建设银行同时承担商业性长期贷款业务和政策性长期贷款业务,建设银行将变得职责不清,既是银行又是国家计委的出纳机构,难以实现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在1994年4月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对国家重点项目提供贷款以及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管理。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以后,商业性长期贷款业务与政策性长期贷款业务分离。前者由建设银行承担。后者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名称改为中国建设银行。这表明建设银行将努力实现向国有商业眨银行转变。
长期资金借贷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计划择优原则。计划择优原则要求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合同和市场的需要,区别不同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择优发放贷款;作为借款单位则必须择优确定申请借款项目,并按照计划规定的数量和用途使用贷款。
(2)物资保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要求借款企业必须拥有与贷款金额相适应的适用适销物资作保证。只有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紧密结合,贷款的增减与企业的物资增减相适应,才能实现资金与物资按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
(3)偿还计息原则。偿还汁息原则要求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必须以具有偿还能力为前提,发放贷款时必须规定偿还时间,同时按照规定对企业计收利息、借款企业必须按期还本付息,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才能不断地从银行得到资金上的支持。
1.融资期限长。至少一年以上,最长可达数十年。
2.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长期投资性资金的需要。新筹措的长期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固定资金,扩大生产能力等。
3.资金借贷量较大。一般的长期资金借贷量比短期资金借贷规模大得多,这主要由于企业借入长期资金的用途特点所致。
4.利率较高。由于长期借贷资金跨时间较长,为了避免各种风险,提高借贷利率是正常的,但不排除长期借贷利率低于短期借贷利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