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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
国内银行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银行结算按结算形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其中转帐结算按地区又可分为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国际结算。
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现金来完成经济往来的货币收付行为称为现金结算。发生经济活动的双方以信用支付代替现金收付,收付双方通过在银行的帐户间划转款项,来负担了结和清算收付功能的行为称非现金结算,也叫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与现金结算比较而言,有许多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转帐结算便利货币交换,加速资金周转。首先转帐结算可以不受金额的限制,无论交易的金额多大,一张支付凭证就可以把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往来结算清楚。其次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银行是各种经济关系互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无论社会上的经济交往多么错综复杂,各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多么频繁,只要将票据送存银行,就能把各单位应付的款项付出去,应收的款项收回来,又方便又迅速。再次转帐结算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讯条件和遍布城乡各地的银行机构网络。无论路途多么遥远,都可以通过银行的支付网络及时划转资金,大大缩短了结算的时间和距离。转帐结算在便利货币交换、加速商品流通和资金周转方面,大大优于现金结算。
(2)转帐结算可以节省大量的现金使用,从而节约大量的流通管理费用。在社会生产不断发展、商品流通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果大量使用现金就要付出大量的印刷费用;现金的运送和保管也要支付大量费用;不断循环清点整理钞票,要消耗大量的社会劳动,银行和单位都要为此增加很多出纳人员,在物力、财力、人力上都很不经济。使用转帐结算,用银行的支付凭证代替现金流通,可以大大减少现金的流通数量,虽然印制结算凭证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和增加相应的办事人员,但与使用现金相比成本要低得多。
(3)转帐结算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转帐结算通过银行进行,无论怎样划转资金都在银行帐上。款项在银行之间,此付彼收,此收彼付,出不了银行的大门。遇有差错纠纷,有凭证可查,易于追索。
(4)转帐结算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建设。首先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和资金往来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这就构成了银行的资金来源。其次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是银行存款户上的资金转移,此增彼减,并不影响银行资金来源的增减。再次单位在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在款项未支付前,或者当款项已从付款单位帐户上付出,收款单位未收到款项时,会形成在途资金,银行可以加以利用。总之这些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待结算资金和结算在途资金,可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扩大银行分配资金的力量,从而有利于支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提高经济建设速度。
(5)转帐结算有利于进行货币监督。在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货币结算监督是国家赋予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转帐结算的形式下,银行进行货币结算监督有以下几个便利条件:一是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通过银行结算这一关;二是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办理结算都必须在结算凭证上填明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由谁付款,款付给谁,支付的根据,支付的数目以及支付的用途;三是转帐凭证无论怎样流通转让,结算凭证最后还是要回到银行,这样银行就可以掌握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审查是否属于正常的支付,进行具体的监督。而现金是一种固定面额的抽象购买手段,可以自由流通,也可以循环使用,银行难以进行具体的监督。
转帐结算除了上面讲的优点外,与现金结算相比,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如它要受到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超过了银行的营业时问就无法办理;超过了规定的使用期限就失去了效用;甲地的支票不能在乙地使用;凭证填写的内容不全,银行会拒绝转帐;还由于办理转帐结算要有一个过程,无论如何迅速,总要一定的时间,无论如何简便,总要有一定的处理手续。现金则不同,它不受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使用灵活方便。
同城结算也称本埠结算,是指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按照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同城结算中使用较为普遍的结算种类有支票、银行本票、委托收款等。
异地结算也称埠际结算,是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对于虽属于同一城市,但开户银行没有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结算,一般也按异地结算办理。异地结算的特点是:参加结算的双方距离较远,联系不便;结算地域广,涉及单位多,既有经济往来关系比较固定,订有合同的交易往来,也有临时采购业务。目前,异地结算使用的结算种类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
国际结算通常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结算。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国际结算的方式主要有汇款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到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谁的钱就由谁来自主支配使用。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面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
各单位办理银行结算,必须了解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第一,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去的各项规定。
第二,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办理转账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内资金保证支付。
第四,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
第五,银行、单位办理结算应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
第六,银行按照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司解或裁决。
第七,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八,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各单位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而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而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