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利(Financial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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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利是指所有金融产品所申请的专利,包括金融商业方法专利,也包括其它一般的金融产品专利。
我国国内学术界对金融专利尚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金融专利又称金融产品专利,是指金融产品拥有者对其所拥有的金融产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所说的金融产品专利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工具。一般把金融产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诸如保险柜、点钞机、运钞车等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另一类诸如电子货币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票据结算系统等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金融产品。
与金融专利相关的概念有:金融产品、商业、方法、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网络商业方法专利、电子商务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模型专利、电子商务模式、商业方法系统等。以下做详细介绍:
(1)金融产品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和工具。
(2)商业:根据SIPO 的规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广告、营销、旅游、娱乐、医疗、服务、房地产、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领域。2004 年10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对于商业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商业的含义是广义的,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出版、经营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实务安排等。
(3)方法: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途径和步骤。
(4)商业方法:美国国会议员Rick Boucher和Howard Berman 于2000 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中,将商业方法界定为下列方法之一:①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②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③上述①或②中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按照该定义,健身方法也属于商业方法。ALPLA 在其发表的2001 年春的一个关于如何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的文件中认为,商业方法是一个被许多人用来描述不同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概括术语。
(5)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其权利要求指向的是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非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即抽象的商业方法被认为不应受到专利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商业方法专利涉及的是那些借助数字化网络经营商业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美国法律没有明确给出商业方法的定义,但在《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议案》中,在商业方法的定义的基础上给商业方法专利下了以下定义:①任何商业方法的发明(包括使用计算机软件和其它设备);②任何有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组成的发明。我国《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规定,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
(6)电子商务专利:电子商务商业专利仅指和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专利,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I-COMMERCE。电子商务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交易”,一般来说并不包括信息处理方法、生产服务方法和管理方法等内容。因此电子商务专利是广义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另一基本要素是“以网络为平台”,因此许多和计算机网络无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比如和电气设备或机械设备结合的商业方法专利,自然也不属于电子商务专利的范畴。
另外,如商业模型专利、商业银行金融专利、电子商务模式专利、经营模式专利、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电子商务运营方法专利、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等概念实际上都是指称同一个概念。目前,国内学者还没有发展到对上述实质上的同一概念用相同表述来指称。
金融产品专利的第一类诸如保险柜、点钞机、运钞车等以技术服务为特征的金融服务产品专利;其主要特征是“技术性”,是仅要符合一般专利的技术性特征的要求。而第二类诸如电子货币系统、网上支付系统、票据结算系统等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产品。更多的是与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相结合而应用于商务经济活动的方法专利。(1)商业方法专利是为了提高商业活动效率、增加商业利润而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方法专利;(2)商业方法专利的具体实现方式是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相结合,依赖于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网络平台;(3)商业方法专利创新的实质是计算机软件与硬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