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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是指为了处理或者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通过人类心智所创造的方法或规则。
传统的商业方法,因其完全依赖于人的思维而存在,缺少技术性要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些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相结合已经形成为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脱离了人的思维因素而存在,这样的商业方法不仅仅是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是将技术与方法相结合,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是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因此,我们将商业方法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由依靠人的思维或行为实现的方法,即传统的商业方法,比如拍卖的方法,旅游线路的安排方法,这类商业方法存在于日常的商业活动之中,目的是使商业贸易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并不是用来解决技术性问题,因此不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另一类是现代商业方法,“即采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等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其采用了技术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可专利性。
美国专利局将商业方法纳入705类,主要包括市场分析、广告管理、产品服务目录系统、激励机制、信贷处理系统、银行业务、投资计划等。日本专利局则按照业务形态将其分为:B2B商业方法;B2C商业方法;C2C商业方法。
欧洲知识产权局将其分为:(1)抽象的商业方法,即此类方法的执行不依赖于任何装置。(2)依赖现存程序、装置执行的商业方法。(3)依赖特定程序、装置执行的商业方法。此种分类是基于商业方法与技术特征的关系程度而作出的,很好地用审查标准将商业方法进行区分,便于识别。
只有在人造世界,才有专利存在的可能。专利制度存在于人造世界,只要有人力参与、控制和利用,就有专利存在的可能。商业方法有一部分属于抽象概念世界,有一部分属于人造世界,是人类运用智慧改变世界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智力成果。
目前,对能够对商业方法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而更多倾向于运用专利制度对商业方法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只能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能保护作品的“灵魂”—“创意”,而专利制度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1.可专利主题范围。一个发明能否获得专利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可专利性问题,也就是该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二是该发明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前者,那么是否符合后者也无需考虑。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的可专利主题有方法、机器、制造品和合成物,这是获得专利保护的门槛标准。除此之外,判例法还要求抽象思想、自然规律、自然现象被排除在可专利主题之外,因为他们属于自然界,而非人造,只有人造,才可被授予控制权。商业方法也一度被认为是抽象的,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而被排除在可专利主题范围之外。
2.专利法之“方法”。方法,即做事的一系列步骤、手段,这是通常理解。商业方法,作为商业运作的方法,似乎理应落人“方法”范畴。但美国专利法将“方法”定义为,工序、技艺或制法,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制造品、合成物或材料的新利用。《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一种方法,操作,或一系列旨在通过改变材料的化学或物理特性的一些新的、有用的或达到的结果的行为”。这两个定义都明显带有工业时代的色彩,强调“方法”对行为对象物理状态或化学性质的改变。很明显,商业方法不属于工业时代专利法上的“方法”。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和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司法实践不断通过判例的方式将“方法”的判断标准放宽,从“机器或转化”标准,到“实用、具体和有形结果”标准,再到Bilski案中的“非唯一标准”:“机器或转化”标准只是判断方法发明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范围的有用且重要的参考和调查手段,而非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是可专利方法的唯一判断标准,使得“商业方法”被纳入到可专利主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