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建设(Repetitive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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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建设是指在某一行业供给能力已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仍然有新的资源不断投入,结果造成生产和服务能力过剩,即供大于求。
在完全的市场竞争状态下,重复建设本是经济周期的一种常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竞争并非完全,有自由竞争市场造成的重复建设,有垄断竞争市场带来的重复建设,又有政府直接投资或创造条件间接投资所致的重复建设。中国经济还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投资中的作用还比较大,存在着地方政府推动重复建设的可能性。
重复建设有两种类型:
一是建设对象,比如桥梁,公路,公共设施等这些工程,有些没必要建设已经存在了,有些建了再重建。
二是建设方式,比如之前出现大量的炼钢厂,不是技术升级,而是走扩大规模,增加投资这条路,即浪费资源,又浪费资金。
重复建设的表现是:①从全国或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来说,生产能力超过社会需要,超过原材料可供量,产品长期没有销路,或已大量积压,却又在盲目建设同类企业。②从全国看,生产能力虽有不足,生产中某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但如果打破行业界限,开展专业化协作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然而为了追求“自成体系”,又建设新厂或车间,大大超过产品计划增长数,造成生产能力过剩。
重复建设的危害在于:①国家资金分散使用,不能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②不合理的投资结构造成不合理的企业结构,大型新建企业不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而是按各地区、各部门自成体系的要求建设,使企业朝着更加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发展;③不合理的企业结构阻碍技术进步,形成不合理的技术结构,导致不合理的产品结构;④优质名牌产品增长缓慢,而质次价高的产品却膨胀发展;⑤严重浪费投资,大量产品积压,流动资金呆滞占用。
在中国,为防止和克服重复建设,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主要措施是:①制订长期计划,开展区域规划。按行业统一安排下达建设项目,力求避免兴建长线产品的工程项目,短线产品的工程项目也要按计划建设。②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加强资金管理。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都要列入国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③利用价格、利润、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鼓励并引导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工程项目,限制生产能力过剩或超越了国力可能的投资,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从宏观经济效益出发,对重复建设实行关闭、停产等措施。④加强经济预测,进行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同时,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基本建设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