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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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
进口信用证的业务范围:1.开立各种信用证,如: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2.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进口信用证的开证条件是:
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开证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开证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并获得我行给予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 、企业经营的进口商品是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3 、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4 、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在册企业;
5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1、改善谈判地位——开立信用证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商业信用以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增强了您的信用,您可据此争取到比较合理的货物价位;
2、货物有所保证——变商业信用为银行信用,银行的介入可以使贸易本身更有保证,通过单据和条款,有效控制货权、装期以及货物质量;
3、减少资金占压——对于使用授信开证的进口商来讲,在开证后到付款前可减少自有资金的占用。
1、进出口双方希望对彼此的行为进行一定约定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
2、进口商品处于卖方市场,且出口商坚持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3、进出口双方流动资金不充裕,有使用贸易融资的打算。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1、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2)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缴纳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2、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3、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我方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