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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结算是银行根据进口单位的申请和合同副本,向境外出口卖方开立信用证,凭境外寄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对外付汇,并由进口单位赎单的一种进口贸易结算方式。进口信用证结算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审单、付款和进口结汇五个环节。出口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单位根据境外进口买方通过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按其条款规定备货出运后,将出口货运单据送交银行办理审单议付,并向境外付款行(开证行)寄单收汇的一种出口贸易结算方式。出口信用证结算业务包括受证通知、审单议付、寄单索汇和出口结汇四个环节。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方首先应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DocumentaryCreditApplication),银行再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正式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书面契约,也是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委托。开证申请书主要是根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填写,申请人最好将合同副本一并提交银行供参考和核对。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内容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它与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应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将其列人申请书中。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是第一性的付款人。只要出口商通过其银行交来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必须依据进口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的正面内容是客户对开证行的法律有效文件,其正本一般由银行印发,其内容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除了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外,还应注意其背面条款。这些条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一般是由开证行在印制申请书时就已根据其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确定下来的内容。开证行根据进口商提供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对它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1)开证所使用的货币币别应与成交合同所规定的币别相同。
(2)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3)价格条件在进口企业对外成交时已经确定,银行在审核价格条件时,必须注意与价格条件相适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以使信用证条款前后吻合。
(4)付款条件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无须国外银行加具保兑。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资信可能不了解。付款期限有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等。
(5)到达港或目的港应为进口国口岸。
(6)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开证条款前后不得有矛盾之处。开证的方法一般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信开即以邮寄方式开证,分为平邮、航空挂号和特快专递等;电开即以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方式开证。分详电(或称全电)和简电开证以及引用旧证的套证和约定格式的套打方式。
(二)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请求开出信用证后,开证申请人认为或者应受益人的要求,需要对原信用证的内容或条款进行修改时,可向开证行提出申请,银行凭修改申请书办理。
1.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修改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需修改的信用证号码及修改内容。
2.审查修改申请书的内容
银行接到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所列证号,调出存档的原信用证副本对照审核如下内容:
(1)修改申请书所列证号、申请人名称必须与银行存档的原证相符,以免串证或重复修改。
(2)修改后的条款之间相互有无抵触之处。
(3)修改后的条款对我方有无不利之处。
(4)修改的内容与原证有关的条款应作相应的修改,使修改后的信用证各条款之间相互吻合、衔接。
(5)凡是增加金额的修改,需补足增额部分的资金。
3.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银行审核修改申请书后,可缮打修改通知书,一般用电讯方式通知国外转递行,经修改加列密押后发出,然后将修改通知书副本按修改日期依次附贴于信用证留底备查,同时,将另一副本送交申请人。
(三)审单、付款和进口结汇
1.审单
开证行接到国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全面、逐项地审核单证之间、单单之间是否相符,并根据国外议付行的寄单索偿通知书,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以及汇票、发票与索偿通知书所列金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凭议付行的寄单索偿通知,填制进口单据发送清单,附上全部单据送公司签收,经公司全面审核无误、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索偿通知书、汇票及一份清单,连同信用证留底归入代办卷内,以待办理对外付款。
对于审单付款的问题,银贸双方都应当在思想上明确,若按正常做法,审核进口单据应当是开证银行的职责。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以后,就应当直接对外办理付款,不必事先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在我国开证行在接到国外寄来单据以后,未经详细审核就先交开证申请人审核,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是属于暂借单据的性质。之所以采用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节省手续,因为开证行如先审核单据,然后再转交申请人,申请人仍须再审一遍,况且开证申请人对货物规格等较开证行熟悉,申请人又都是国内企业,所以才把这两道手续合二为一,正因为这样,申请人接到单据在办理对外付款之前,要对单据妥善保管,以便在单证不符欲拒付时可以对外退单。
在审单过程中,如发现单证不符,一般可采取全部拒付、部分拒付或扣减货款的办法来处理。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在三个工作日),立即以最迅速的方法向议付行提出,在对方尚未答复之前,由开证行代议付行保存全部单据,归存拒付案卷单独保管,等待处理。如是电信拒付,所发生的电报或电传费用,于付款时扣收或另函收取。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须以开证行名义,根据单据不符的问题提出,不应涉及货物及申请人名义。例如不能以“申请人声称货物经检验与规定不符”为理由对外拒付。
2.承兑或付款
进口商收到开证行转去的单据经核验无误后向开证行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银行则应立即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国外议付行索汇通知书的要求,对外办理付款或承兑。如果信用证规定为即期付款,则应对外办理付款手续;如为远期付款,则应办理承兑手续,确定付款到期日,发出承兑通知书,到期日付款转账。对于总的付款或承兑时间,应掌握在银行接到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外办理。
银行收到进口公司交来加章后确认付款的发送清单,对照证号以“待付款”卷内调出原“进口单据发送清单”、索偿证明书及信用证留底,经核查,证明手续齐备、内容正确、本币与外币折算无误后,同时在信用证留底背批付汇日期、金额、余额及有关事宜后办理付款手续。
为了做到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外办理或承兑,银行应建立检查制度,即每日检查待付款卷内的到期付款或承兑情况,如有到期应付而未付或未承兑,应及时办理手续,对外付款或承兑。如因申请人迟付而引起争议,未履行索赔,其迟付利息应由申请人负担,如属银行责任则应由银行负责。
(四)进口结汇
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件规定,对外履行付款,同时,对进口公司办理进口结汇,由进口公司填写“购买外汇申请书”和“进口付汇核销单”,然后由银行根据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的汇率,以人民币兑换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外币及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