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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收押汇是代收行收到代收项下单据后,应进口商要求,凭包括物权单据在内的进口代收单据为抵押,代其对外垫付代收项下款项的一种融资性垫款。例如,国内A企业进口韩国C企业的设备,贸易双方确定以托收作为结算方式,即对于国内A企业而言,是一笔进口代收业务,对于韩国C企业是一笔出口托收业务;如国内A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欲请国内的代收行在付款日垫付本来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进口代收货款,最直接的、也是最“名正言顺”的融资方式就是向国内代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
进门代收押汇的主要作用是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进口方)在通过国内代收行收到国外收款人(出口方、委托人)的单据后,以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可获得银行的短期融资,用于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汇,这样付款人(进口方)就借此推迟了进口代收项下付款时间,又能收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普通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融资速度快捷的特点;与其他贸易融资相比,突出的特点是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款的用途类似,所得押汇款项仅限于履行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不能人企业的结算账户而自由使用。二、进口代收押汇业务流程进口代收押汇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下,国外出口地托收行收到本国委托人(出口方)的出口单据,经过相应的处理后,将该单据奇送代收行。
(2)国内代收行在审核单据后通知进口付款人。
(3)进口付款人审核单据,确认接受单据,在付汇资金有困难的情况下,填写《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书》,向代收行提出要求办理进口代收押汇。
(4)代收行接受进口付款人(代收押汇申请人)的要求,在与开证申请人示意签订《进口代收押汇合同》及《信托收据》后,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并将进口代收押汇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向出口地托收行(寄单行)付款。
(5)进口付款人(代收押汇申请人)在进口代收押汇到期后将款项归还代收行。
(1)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记录,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用。
(4)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在办理进口代收业务的银行开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均可),具有一定规模的结算量,并已经在银行办理了进口代收业务。
(1)基础资料。若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授信业务,必须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正本在银行验看后还给企业);内资企业的经过外经局批准的允许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或“三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外商合作)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申请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申请人企业的各种印鉴样本:如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样本;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等。
(2)填写并提交代收行印制的《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书》。
(3)与开证行签订《信托收据》,作为开证申请人将自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
(4)签订经签章确认的《进口押汇合同》,合同须列明申请人名称、国外发票号、国外托收行的托收业务流水编号,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日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5)交纳保证金(如需)、落实担保单位(如需)、抵押(如需)、质押(如需)。
(6)提交其他需要的材料: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其他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进口代收行办理代收押汇通常不收手续费,仅收取利息,收取利息的方法不是通常押汇采用的“预收利息法”,而是普通贷款常用的“后收利息法”,即在进口代收押汇到期后,由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归还进口代收押汇本金及其利息,还款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企业经营的利润。进口代收押汇利息计算公式为:
进口代收押汇利息=进口代收押汇金额x进口代收押汇年利率X进口代收押汇天数/360
(一)进口代收押汇金额
每笔进口代收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索汇的总金额(通常是指国外出口方收款人提供的汇票或商业发票所显示的金额),进口代收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一般在具体操作上,银行将进口代收押汇款直接由进口代收行对外付款而不再人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账户。
(二)进口代收押汇年利率
进口代收项下押汇年利率可以根据进口代收使用的币种,选择外汇融资利率,例如,若进口代收使用外币如美元、日元等,则使用美元、日元等外币融资利率。
进口代收押汇年利率的计算,一般根据进口代收押汇当日同期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如美元为LIBOR、日元为TIBOR、港币为HIBOR)为基础加一定浮点(Margin)宋确定。如美元,一般银行在英国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0.5%—1.5%;也有少数银行(特别是资金充裕的外资银行),对于信誉较好的企业,可能在LIBOR利率上加0.25%左右的。以2006年3月18日为例,12个月的LIBOR利率为5.28%,因此,银行可能使用的利率在5.53%(5.28%+0.25%)—6.78%(5.28%+1.50%)之间。当然也有少数银行仍然延用20世纪的做法,不管进口押汇的期限是多少、是否超过1年,均按1年期的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计算。如2006年5月份,1年期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6.75%,则该银行给予申请进口代收押汇企业的年利率就为6.75%。
(三)进口代收押汇天数
进口代收押汇天数通常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一般是根据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的资金周转需要而定,如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需要30天才能筹措到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汇资金,则进口代收押汇天数可以为30天,如需要60天才能筹措到付汇资金,则进口代收押汇天数可以为60天,但一般最长不能超过90天。
(四)使用币种
进口代收押汇一般使用原币(即进口代收单据使用的货币)直接对外付款,不可兑换(结汇)成人民币使用。进口代收押汇货币一般为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港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一)对于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
1.专款专用进口代收押汇款应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已经押汇的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不能结成本国货币(人民币)使用。
2.短期融资进口代收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也不得超过90天。
3.金额限制进口代收押汇金额需进口押汇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开证行协商后决定。
4.拒付权丧失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后,开证行已经对外付款,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也丧失了对外拒付的权利。
5.货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后,进口押汇申请人在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的使用权,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代收行。
(二)对于代收行
1.了解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由于进口代收押汇还款的唯一来源为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的经营利润,因此了解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十分重要。
2.注意结算方式进口代收押汇一般适用于以付款交单(D/P)为结算方式的进口代收业务中;对于以承兑交单(D/A)或远期付款交单为结算方式的进口代收业务,由于风险较大,须谨慎办理。
3.了解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若进口货物属于畅销产品,由于其变现能力较强,可适当放宽进口代收押汇条件;反之,应从严控制。
4.适当考虑增加其他安全措施由于进口代收押汇的还款来源单一,风险较大,因此在需要时,可比照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考虑增加其他担保或抵押,如要求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等,以防万一风险发生时,使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在处理业务时有所顾忌,使代收行银行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确定风险系数及占用额度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后,代收行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一方面,代收行在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未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资金对外进行了付款;另一方面,在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的使用权给予了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倘若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到期因种种原因无法归还进口代收押汇款及货物(如被使用或转卖了),开证行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进口押汇的风险系数较高,为1.0,并占用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在代收银行的工商授信额度。
6.注意进口代收押汇后的期间管理进口代收押汇后的期间管理十分重要,代收行在必要时须监控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情况。在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出现不利于还款的迹象时,须严格监控其进口货物的货款回笼,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