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
目录
|
进口代收指出口商(委托人)向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单据,要求银行(托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请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进口代收业务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2、国内银行代国外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3、代收行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的相符。
4、银行严格按照国外托收行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
2、赎单。在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客户(付款人)填妥有效付款凭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提交有关的报关单正本供审查。客户付款后,即可拿到正本单据,凭以提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付款人需办理承兑手续,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远期汇票并提交银行,然后领取正本单据,凭此提货,并在到期日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赎单,应到银行办理拒付手续,由银行代为保管单据。
3、对外付款。客户赎单后,银行在付款日或承兑日进行对外付款。
银行按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如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的,可按下列方式对外付款,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的,从其现汇账户划款支付;
3、需银行售汇的,应提交购汇申请书及相应的购汇资金,由银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如付款人拒付,银行将通知委托行并办理退单手续:
1、如自发出通知2个月后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银行将主动退单;
2、如委托行指示退单,银行将按指示办理;
3、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银行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