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投资

自筹投资(Self-financing Investment)

目录

  • 1 什么是自筹投资
  • 2 自筹投资在我国的发展[1]
  • 3 自筹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2]
  • 4 自筹投资计划的申报与审批[2]
  • 5 自筹投资计划的实施[2]
  • 6 自筹投资行为的数量特征与政策分析[3]
  •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自筹投资

  自筹投资是经国家批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自行筹措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投资。

自筹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1978年后,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作了重大调整。国家财权下放,由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逐年增多,用预算外资金进行的自筹投资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自筹投资逐步成为社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1982年至1990年9年间,全国自筹投资总额达14443亿元,占同期社会投资总额的53.9%。1994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6370.33亿元,其中自筹投资8001.48亿元,比重仍高达48.88%,始终位于社会投资资金的第一大来源渠道。

  自筹投资资金的数额十分巨大,同时它又具有投资单位分散、投资自主支配权较大以及资金来源复杂、使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因此,比之国家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投资,对自筹投资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方面难度更大些。为了防止整个投资规模失控,减少和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提高宏观经济效益,国家先后制定了多项关于自筹资金管理制度和条例,规定了自筹投资的原则。这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筹投资的管理,既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保障其享有的投资自主权,又能有效地引导自筹资金的投向,使之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既做到宏观上管住管好,又实现微观方面放开放活,无疑还是投资管理中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自筹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

  自筹资金的管理在自筹投资管理活动中,为了控制自筹投资规模,落实自筹资金来源,控制和引导自筹资金投向,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1)自箅投资资金来源必须正当

  为了防止自筹投资建设中乱拉资金,突破自筹投资规模的现象,国家对自筹投资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地方机动财力在保证正常开支和新发生的紧急需要后,确实多余的部分;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以及按规定可用于自筹建设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其他基金(如:企业发展基金,经济煤收入,电力开发附加费等)。同时规定,银行贷款以及全国性和地区投资信托公司(包括银行信托部)的信托资金、各类租赁公司的租赁资金,大修基金,流动资金等不能作为自筹投资的资金来源

  (2)自筹投资资金来源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为了防止用大量的自筹投资搞各种楼堂馆所,“一条街”之类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自筹资金按其来源严格规定用途。如:对地方机动财力上年结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重点用于农业和城市建设、住宅、文教等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第三产业,以及轻纺短线产品建设;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工程;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只能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只能用于城市建设。

  (3)自筹投资汁划必须坚持“先存后批”,自筹资金“先批后用”

  国家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用于摘自筹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必须专户存人建设银行,其他银行均不得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的存款和拨款业务。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自筹投资规模,把握资金投向,解决建设过程中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落实、来源不正当的问题,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所渭“先存后批,先批后用。是指部门或企业在申请当年的白筹投资计划之前,必须将相应的自筹资金存人建设银行;在年度用款时,建设银行则根据自筹投资计划拨付资金。根据国家已经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各级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各级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除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外,对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建设银行转存的自筹投资资金(包括有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拼盘”投资项目中的自筹部分)也应该及时办理转存手续。

  (4)自筹建筑工程必须按比例认购重点建设债券

  为了控制自筹投资规模,集中一部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从1988年开始,对自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闩,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新建,扩建工程部分,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筑工程,均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重点企业债券。基本建没白筹投资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按30%的比例认购。下列白筹投资可免于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煤炭的矿井及洗煤厂建设、电站及输变电工程、矿山、黄金开采,水利工程和农业商品基地建没、中外合资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不包括上述工程中非生产性建设部分);地方用自筹投资承担中央转给地方安排的建设项目;学校(不包括教学用楼)和医院(不包括院办企业及招待所等牛活福利工程);以及企业在国家技术改造计划内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改建工程和与之相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不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中新建、扩建部分)。对免购重点企业建设债券的项目,必须列出单项工程,并严格审查。

自筹投资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凡需申请自筹投资计划的部门或企业,必须提前半年将白筹资金送交建设银行存储,建设银行经办行对存入资金的来源等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为单位开设。待转自筹资金”户专户存储。单位在自筹资金存足半年,向计划部门申请自筹投资计划时,将计划申请文件送交建设银行签证。建设银行在签证中注明存款来源.数额以及存人日期等主要内容。经各方面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正式纳入地方或部门自筹投资计划之内。

自筹投资计划的实施

  自筹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持建设银行存款证明,计委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城建部门申请项目开工计划。凡没有建设银行存款证明的建设单位,城建部门不批准开工计划,不予安排施工队伍,不签发施工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准征用土地,物资部门不予供应三材。

  建设银行作为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经济往来的中介机构,不仅要保护施工企业得到合理收益,而且还应在审查概.预算,制止不合理取费,协助推行投资包干招标投标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工程尽早竣工产生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自筹投资行为的数量特征与政策分析

  自筹投资是企业、部门、地方依靠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的投资活动,我们采用库约克分布滞发模型,得到投资的行为方程估计式为:

  

  

  从上式中,我们看到,自筹投资的滞后项对投资额的影响很大,边际倾向达0.75,即去年投资额增加1元,将引致今年增加0.75元的投资。其弹性值也达到0.34%,即去年投资额增加1%,将引致今年投资增加0.34%。这反映了自筹投资的特点。

  对自筹投资与税后收入单独回归,得到如下结果:

  

  

  自筹投资的滞后项在对的影响中占有很大比重,税后收入的边际倾向值和弹性值都大幅度变化。如弹性值,由1.64变为1.13,即税后收入变化1%所引起的自筹投资变化1.64%中,约有o.4左右是由自筹投资的滞后项引起的。上一年自筹投资增长1%,引致当年自筹投资增长0.34%(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

  从统计与计量检验结果看,加入滞后项,拟合优度R值,随机扰动项自相关检验D.W值,模拟检验,标准差等项指标均有较大改善。因此,滞后自筹投资影响不可忽视。

  此外,当年的自筹投资规模不仅受当年收入水平的影响,还受过去收入水平的影响;当年的投资额与过去投资的数量有密切的关系。

  由库约克模型根据上一节推导的结果,收入水平滞后影响的几何衰减率λ = 0.75,也就是说,每年税后收入水平对当年投资的影响按0.75的比率递减,第一年为0.13,第二年为0.13X0.75=0.098,第三年为0.13X0.75X0.75=0.073,第四年为0.055.....。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其他条件不变下,上一年投资增加一元,当年投资增加0.75元。即去年投资增加额的75%要转到下一年继续投资。当年投资要受到以前年度投资额的影响,体现为在建投资总规模的影响。

  自筹投资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投资主体,也是总投资规模膨胀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控制自筹投资是当前出现的新课题。

  在研究自筹投资的行为时,曾用利率、货币净投放量、货币流通量等作为解释变量引入模型,统计性质不好,显著性不高,说明金融对自筹投资的影响不大。这是可以理解的,由于金融杠杆调节作用的实现,要求企业有较硬的预算约束市场机制得到较充分的发挥,而这些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特别是自筹投资的主体国营企业尚未形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机制,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软预算约束的条件下,银行对投资的干预作用有限。那么,应当采取什么政策措施调控自筹投资的行为呢?

  如前所述,我国自筹投资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滞后投资对当年投资的影响很大,体现为在建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控制自筹投资的规模不仅要控制年度投资规模,而且要控制在建投资规模。

  控制在建投资总规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投资规模指标的考核,不仅要看年度投资规模,而且要看整个建设的规模,将年度投资规模与当年国力相适应,在建投资总规模与一个时期内的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当年与长期投资的关系。

  2.建立控制新上项目制度,严格审批制度。对于新上项目的总投资规模,要控制在比建成投产项目的总投资略大的水平上,不能超过太多,改变按部门、地区切块分配投资的资金分配办法,按项目配套分配建设资金。

  3.控制在建投资规模时,不能仅减少投资额,不减少项目,否则战线拉得更长,建设工期延长,效益下降。

  4.保持在建投资规模的长期稳定。年度投资规模波动不可避免,只有控制在建投资规模稳定,才能使年度投资规模波动不至过大。

  5.调整税率与税收结构,按投资平均完成年限及项目大小实行差别税率,调节在建规模。

  总之,在建投资规模的控制,在目前情况下,要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税后收入是自筹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税后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引起自筹投资的提高。近几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大大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自筹投资也不例外:

  

  

  不考虑滞后投资的影响,税后收入增长远低于自筹投资的增长,就是考虑自筹投资滞后的影响,自筹投资增长率仍是税后收入增长率的1.13倍。

  自筹投资对金融、价格变量变化反应不灵敏,对税收的变化灵敏度却较高。从估计结果看到,自筹投资对税后收入的边际倾向为0.13,而弹性达到1.13,因而,税收是调节自筹投资的主要经济手段。下面将讨论税收对自筹投资的乘数效果。

  税收短期乘数为:

  

  税收增加一元,自筹投资将减少0.13元。

  税收的长期乘数,表示当税收变动一个单位时,引起自筹投资变化的累积效果。由于时滞的影响,这一效果要持续很长时间。令长期乘数为;

  

  即初始年税收增加一元,引起自筹投资减少量的累积效果为0.52元。长期乘数比短期乘数大很多。说明税收乘数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反映到自筹投资变化上来。

  税收的动态乘数反映了税收持续增加一个单位对自筹投资的影响。从结果看到,自筹投资对税收的动态乘数较缓慢上升,影响逐年增大。

  税收的变动是由收入变动和国营企业留利率共同决定的,将税收方程代入自筹投资方程,得到:

  

  

  留利率的短期乘数是1.64,可见自筹投资受留利率的影响很大,其滞后效果较缓慢减弱。动态乘数计算结果表明,留利率对自筹投资的乘数逐年增大,增长很快。

  总之,适当控制自筹投资在建规模,合理确定企业留利率,运用税率等经济手段辅之以行政、法律手段调节自筹投资,是我们可以选择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1. 成伟林 吴可.投资经济学(第二版).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04
  2. 2.0 2.1 2.2 周汉荣.中国投资管理大全 第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09
  3. 厉以宁.中国宏观经济的实证分析 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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