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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一定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审计评价前应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汇总,为审计评价作准备。
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行业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定性评价是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其中,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综合评价要求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所在企业的管理、发展、资产营运、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法人的主要经济职责也是审计检查的基础,还是审计评价工作内容之一。只有把财政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审计评价才有效,才可靠、可信。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看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置于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仅要评价钱花得好不好,还要评价经济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量化指标,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核心。属于随意拍板、盲目投资、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帮助规范为主,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领导干部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廉政建设,有些失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对领导干部具体决策行为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要看其经济决策是否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是否兼顾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做不到这几个兼顾就是短期行为。
对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3)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重大技改、建设项目决策、资金来源、项目招投标及项目效益情况。
(6)重大融资、担保决策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7)任期内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坏账核销决策情况。
(8)大宗、批量物资采购情况。
(9)企业对环境的保护和投入情况。
(10)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情况,是否依法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11)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12)其他需要评价的问题。
客观性原则,即审计人员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说明问题,使审计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建立在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要做到审计什么反映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反映到什么程度,绝不能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提供的未经查明证实的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有些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责任重大,为了回避矛盾,干脆在审计报告上不写审计评价,不提出任何结论性意见。有些审计人员干脆什么都评价,什么好听写什么,需要什么写什么,只看到满纸功绩,看不到责任所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评价或不负责任地乱评价,都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首先要核实查明的事项,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使相关数据能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如要真实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净利润和净资产问题,就要对有关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要简单地搬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数字。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必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去衡量被查明的事项。要历史地看问题,要和问题发生时的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相联系,坚持全面看,以一分为二的观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问题。不能用一般的标准去衡量特殊场合下出现的个别情况,不能用现在的政策、现有的标准去判别过去事项的正误。
要履行客观性原则,将事实与标准对照后,做出恰如其分的结论。结论性意见,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内容准确,措辞恰当,文字简洁,切忌空谈。对于依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可只摆事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分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或者是不负有责任。责任界定是审计评价的核心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应该有什么就写什么,不应夸大,也不应缩小。对因受审计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条件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而没有查清或没有完全查清的问题,可以提出保留意见,一般不提出结论性意见。凡有结论性意见的事项,一定要做到资料翔实、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要有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
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贯彻重要性原则,以利于实现审计目标,节约审计资源。而在审计评价中更要履行重要性原则,不可能也没必要面面俱到。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责任,除此之外,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做出评价。由此可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抓住经济责任这个重点。
首先,应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根据单位领导人的职责,领导人对外依法代表单位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经济、民事、管理活动,同时,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领导人的责任范围就是领导人的职权范围。
其次,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无论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审计,还是对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最终是要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评价,最终都要落实到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问题、资金使用效益差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最后,必须突出评价重点。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因此,必须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影响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反映的经济责任事项数额巨大也应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经济责任事项涉及违反国家财经法纪问题或廉政规定问题,更应该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有稳健、谨慎态度,应做到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证据不足的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责任不清的不评价,评价依据不明的不评价。
审计中所谓未涉及的问题,一般是指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所谓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指该具体事项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例如,对被审计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只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者的述职报告中取证,没有从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进行检查核实。该事例表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属于审计事项,但审计人员从述职报告中取得的数据,未与相关的会计资料进行核实,相当于该审计事项在审计过程中未涉及。
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明力不足。例如,某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截止被审计者离任时,在某饭店因业务招待而长期未结算的用餐支出5万余元,而该经济事项在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账上无据可查(因为是某饭店的赊账业务,没有开具营业发票进行结算)。审计报告中反映该审计事项,仅凭审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说明该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来源于群众反映,系言词证据。由于言词证据往往夹杂提供人的个人观点、意见、感情和倾向,因而证明力较小。因此,在该事例中,审计人员应责成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把长期未结算的业务招待用餐费结算后纳入会计账,审计人员再进一步取证,摘录审计签证单。
审计证据不足,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立,审计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对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在审计评价前必须补充取证,确因某种原因不能补充取证,也宁可舍之,不作评价。
所谓不属于审计范围,即指非审计事项,是指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的事项。
遵循谨慎性原则,评价用语一定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令人难以理解和产生错觉的语句,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切忌粉饰性语言。对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在真实性方面,一般用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在合法性方面,一般用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在效益性方面,一般用效益好、效益较好和效益差;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一般用健全有效、基本健全有效、不健全有效。切忌使用如“此次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问题”等语句。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要根据审计结果和评价原则,围绕评价内容、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一项重要工作,而现实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这给审计评价工作造成困难。尽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完善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经济责任主体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实际情况是,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很少是一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要求审计人员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只有正确界定某一领导干部的责任期限,才能恰当地评价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定也很困难。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经济责任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涉及被审计的单位,还要涉及领导者个人。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最大的差别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有具体的载体记录的,如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是很容易查实的;而个人经济活动则是无据可查的,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挥霍浪费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从单位会计账上发现。即使发现某种线索,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仅凭现阶段软弱的审计执法手段是无能为力的。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非常困难的。
针对上述问题的存在,提出解决审计评价问题的对策。
1.稳健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
2.客观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全面性原则。我们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换句话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
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我们在做审计评价时,要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当时国家政策性因素和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特定客观环境下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评价时要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看其是否与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所能单独体现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不要将一些超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之外的经济事项同其任期经济责任相联系。
1.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
2.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
3.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