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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节指通过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企业以及不同税目、不同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税率实施的调节。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也是税收调节的核心手段。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体现税收调节的深度。不同的税率形式,实施调节的程度不同。采用比例税率,调节具有“刚性”;采用累进税率,调节具有“弹性”;采用定额税率,调节具有“直接性”。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对不同的产业、部门、产品等采用不同的税率,可以有效地调节产业、部门和产品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但还要同时采用其他具体的税收调节手段并与其他经济杠杆协调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税率是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课税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主要解决征收多少税的问题。税率的确定直接影响着某一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从税率的宏观调控来看,税率调节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税率总水平的确定,二是税率形式的确定。
1.税率水平的确定。
税率的高低,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运行的效率,进而影响到税收收入。如何确定一个国家的税率水平,美国供应学派经济学家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原理,界定最优税率。其基本观点是:在一定限度内,税收收入将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因为税源不会因税收的增加而等比例地减少;当税率提高超过一定限度时,继续提高税率,则税收收入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会随着税率提高而下降。
“拉弗曲线”原理对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推动大规模减税政策的理论依据。
2.税率形式的确定。
税率形式的确定面临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更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累进税率更有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因此,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的选择在本质上是效率和公平的选择。
一般来说,商品税比较适合比例税率,而所得税比较适合累进税率。就税率的总体布局而言,应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选择侧重点。当前,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为,为了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应当降低税制的累进性。我国在处理效益和公平的问题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对我国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