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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调节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给予减征部分税和免予征税达到调节的目的。减税免税增强了税收调节的灵活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为了鼓励和促进某些产业、部门、产品的发展,可以直接规定减税和免税,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国家的优惠和照顾,以鼓励其发展。减税免税是税收激励调节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税收调节不可缺少的手段。它是对实现以税率形式的税收调节以后的再调节。但减税免税也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减免税调节的范围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减免税使用的税种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种捐税,减免税以应征税款为前提,至于产品是否已完税并不是减免的必要条件。在优惠程度上,减免税做不到税负的全部消除,减税只是税负的减轻,但税收负担仍然存在;免税也只能是免除产品最终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税款,对中间环节已经缴纳的各种税款并没有免除。因此对出口货物实行减免税的办法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减免税政策目标主要通过”利益调节”机制实施,减免税调节力度表现在:
一是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即所减轻税负的大小.税负降低幅度越大,对纳税人越有吸引力;
二是影响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时滞,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反应灵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