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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是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对社会保险的各个计划和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实施,以实现社会保险政策目标的管理系统总称。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的营运与监控管理。
从纵向上看,社会保险管理包括立法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立法管理即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各项单独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如费用征缴、保险金给付、基金营运与管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监控等依法进行管理,并根据法律条款的变更进行及时的调整。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是指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解释法令、检查和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令的正确实施、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申诉和争议、调解并依法裁决社会保险的各种纠纷。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计划的登记、建卡、审查,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保险待遇计发与审查,组织协调与社会保险机关的各种业务活动和相应的有关社会服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则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条件、基金管理模式及资产负债实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
从横向上看,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对各项保险业务的管理。
1.养老保险管理。包括对养老保险的个人建账、基金营运、保险金给付等一系列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的社会保险业务,养老保险管理最为复杂,是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
2.医疗保险管理。包括对医疗保险计划缴费、津贴发放、医疗费用报销、费用控制等项目的管理。由于医疗保险涉及各方利益,其管理也具有相当难度。
3.失业保险管理。包括对失业保险费用征缴、失业资格审查、津贴发放、基金等项目的管理,同时还包括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4.工伤保险管理。包括对工伤保险费用征缴、伤残资格与等级审查、津贴发放、费用管理等内容。
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总的原则:一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符发,符合系统性原则的要求。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和国民收入理应遵循下列具体原则: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法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规定着受保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保障,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要充分考虑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经济计划目标、人民的需要和各项劳动工资制度等多方面因素。
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只有高度集中,才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的权威性,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其保险政策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表明,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法律手段是社会保险实施的根本保证。
同时,社会保险的管理还要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保证其制度和办法的实施,采用一些经济手段监督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办法和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人,是劳动者,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社会保险的管理要贴近群众,同受保人保持经常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群众的看法,积极为群众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机构要深人群众,其基层组织要做好宣传和调查工作,使社会保险真正造福于劳动群众。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因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呈现出差异很大的管理体制。如果按一些主要特征进行归类,可以划分为几大类型的管理模式,虽然在各大类的管理类型中又存在彼此交叉混合,但仍可勾勒出几种管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社会保险的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失业、医疗与工伤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险的各项险种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模式。英国、新加坡等国是实施集中统一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典型。英国由卫生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对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新加坡则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实施对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项目的集中管理,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实施集中管理,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经济保障并举的目标,收到了较好的管理绩效。
集中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第一,有利于社会保险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能够较好地避免政出多门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第二,有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各方面的相互协调,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的相互调剂。第三,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有效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政策目标。第四,有利于实施社会保险计划的改革调整,增强信息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集中管理模式的局限在于,对某些保险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难以协调,如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管理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就业促进、工伤预防等工作往往难以协调配合,进而影响管理效果。此外,这类管理模式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使社会保险经费收支受政局变动或政府更迭影响较大,同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基金营运,相当程度影响了基金管理效果,并导致一些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分散管理模式的特征是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起一套保险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个保险项目相互独立,呈现出较大的自主性。德国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并获得了很大成效。德国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置,实行以行业组织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保险机构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自治管理,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险,只是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财务平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1)管理机构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2)管理效率较高、透明度较大。(3)管理法规明细、周全。(4)管理程序与方式更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管理成本较高,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重复乃至资源的浪费。
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险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较为普遍的形式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保险等集中起来,由某一专门部门管理,而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由劳动部管理。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优点体现在:第一,它既能体现社会保险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性要求。第二,有利于提高管理效果,降低管理成本。第三,有利于在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中,对不同层次保障计划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当然,这种管理模式的顺利运行需要有较为有利的内外部条件和管理环境。
社会保险管理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首先,国家是社会保险的主体,举办社会保险既是国家的权力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人,在法理上是不可替代的。同时,国家或政府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发展经济,增进国民福利,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发展社会保险是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标。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其次,社会保险是一种供人们消费的准公共产品,这种产品既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只有由政府承担对这种产品的经营与管理,才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政府对社会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减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矫正和弥补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的缺陷。政府还可以通过对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来调控宏观经济。
最后,由于社会保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各方面,并且是介于各个领域之间的交叉领域,加之社会保险内容纷繁复杂,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政府通过管理和监督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否则,可能影响社会保险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而影响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