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Social Insurance Law)

目录

  • 1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 2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 3 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 4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5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就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与作为社会保险的主办者(即政府)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社会保险关系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它只能产生于社会保险过程之中,亦即只有在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政府,另一方为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般由法律确定,不能由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与者自由商定。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社会保险,英文原文是Social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产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界均无争议,因此,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

  1.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是规范养老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养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缴费义务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养老保险法是政府介入老年人生活保障领域的手段。政府为安定社会,克服贫穷,创造社会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实现政治统治的目标,将养老保险列入社会发展综合计划。同时,养老保险法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积极地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是因为:第一,再分配和养老保险。这一点对有社会义务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国家负有提供物质基础,使公民在生、老、病、伤、残和失业等社会风险面前获得物质帮助的义务,尤其是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养老保险也是一个平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第二,鼓励私人储蓄储蓄是养老保险最基本和原始的方法,这一点对于需要靠储蓄形成资本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往收入低、高生活成本的国家更是如此。通过这种鼓励措施(如减税和延期支付)和强制性缴费制度,政府可以鼓励公民提高他们的储蓄意识和储蓄率。第三,引导良性行为。从宏观上讲,养老保险制度允许个人采取周期消费模式,即青年时储蓄,老年时消费。对公司而言,养老金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

  2.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医疗保险法,建立公共医疗保险机构,明确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义务,明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与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政治因素是指政府对待保障公民健康权问题的态度和财政投入状况;道德是指医务界救死扶伤的道德水准:经济是指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策略。一个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立法是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性产物。

  3.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失业保险关系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失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国家、国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为国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者。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逐渐将自愿失业者和不愿再就业者排除;失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由单纯的失业救济转向再就业训练和介绍。

  4.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规范职业伤害保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两项内容: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工伤保险是对因突发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伤害依法给付的津贴、待遇和补偿;职业病保险是对因工作环境和条件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伤害依法给付的津贴、待遇和补偿。

  5.生育保险法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因生育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涉及国家、雇主、雇员(给付其生育妻子)、生育女雇员(受益人)、孕育儿。

  出生婴儿和他们的家庭。”建立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延续后代,确保劳动力再生产的进行。

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些特征:

  1.具有国家干预法的明显特征

  “国家干预法”并非某一部门法的概念,而是指当今法律领域中存在的“私法公法化”的法现象,即: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增强je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出现了贸易、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大量的经济、社会立法,社会保险法证是这种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

  2.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险法的最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均是社会保险的对象,而且,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国与国之间依据彼此签订的有关社会保险国民待遇的互惠协议,使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也能平等享受旅居国的社会保险权利。

  第二,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风险,以社会统筹和再分配方式来分散社会风险。

  第三,社会保险法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法律。通过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来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

  3.具有人道性

  社会保险法的人道性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问的互助共济。社会保险法通过风险共担的社会责任机制对社会成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助,国家总是对处于劣势的当事人一方以特别的保护,可以说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4.其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则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以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运用、施行实体法程序手续的法律。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即:有一定的实体法,必然有相应的程序法。如: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等。但是,社会保险法则不同,它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其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由社会保险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系统,社会保险立法必须与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运行环节相对应。

  如:养老保险法,既有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实体内容,又有享受资格认定与发放等程序性规定。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法,都不是单纯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是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兼备。

  5.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

  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和偿付能力的维持必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遵循“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不仅要广泛吸纳其他一般法律的手段以集合社会力量保障社会安全,而且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数理技术把风险分散到最低限度,把费率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社会保险立法体现出自身独特的技术性特征。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织,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三种即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闻的关系、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管险领域出现医疗服务机构、受益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提供服务和费用支付发生三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7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了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社会保险受益人成为缴费义务人。因此作为社会保险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1.社会保险管理关系,指在确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国家其他彳亍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高层、中层、基层之间及社会保险决策和立法主管机构与其体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2.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关系,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和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关系,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作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等等。

  3.社会保险给付关系,社会保险的任何项目都只有通过给付关系的调整才能得以实施。

  4.社会保险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关系,指社会保险各平等主体间在发生由社会保险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5.社会保险监督关系,指在监督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司法监督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社会监督关系等。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

  现在国际上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

  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基会的筹集模式;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措施,改变社会保险资金支出:通过立法改变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完善并增强社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活动有效、依法进行;通过立法调控社会基金的投资机构,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因此,社会保险法在社会进步中的功能日渐突出。

  1.社会保险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险法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险法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险法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合理配置。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

  对此,社会保险法可以通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发挥积极作用。社会保险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险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险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险法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社会保险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险基会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使社会保险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l司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2.社会保险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足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规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足社会成员之问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问在收入分毗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起到了对社会成员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它以立法的形式,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等渠道筹措保障基金,然后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社会成爨群体中抽取~部分利益,对那些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的社会成员群体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缓解因分配不公等利益对立而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

  3.社会保险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险法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险法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实质是工人阶级为生存权利而斗争,当政者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19世纪,激烈而无情的自由市场竞争客观上产生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同时,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1883年,德国把各地工人自助组织的互助补助蛙金“国有化”,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其后又相继颁布了《工伤保险法》和《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从而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并且成为世界L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分别根据本国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险法律。荚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即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罗斯福把《社会保障法》看做是其“新政”的奠基石,从此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有一个较长的相对稳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法从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4.社会保险法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起点和必要条件

  在当前形势下,社会保险制度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政治的稳定。其作用已越来越不容忽视。

  从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看,社会保险制度离不开法制,也就是说,各国都是通过立法将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法制化,使它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地实施,因此,法制化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保险发展进程中,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只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只有在法制的环境下,才能使社会保险有效地运行。没有成为国家法律之前的社会保险,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旌。对于仅停留在国家政策和措施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险而言,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不是权利,国家对公民的给付也不是义务,充其量是政府的一种福利和慈善。而将社会保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法律上义务的形式规定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保险的职责和义务,此时的社会保险就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再是政府的施舍或慈善。也惟有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社会保险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出面来举办社会保险,并以法律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及其他人员缴费的义务,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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