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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是指一方面消极地取消或减少会造成失业的措施,例如禁止就业歧视、缩减外劳数额等。另一方面积极的开发或创造就业机会,例如奖助企业雇用、振兴夕阳产业、提供创业贷款等。就业促进是政府就业政策的核心,它要求政府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为就业增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最优的自然失业率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充分就业决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1、劳动预备预制度覆盖率。劳动预备预制度能提高新增劳动力的技能,这要求我们100%地保证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将该指标评价参考值设置为100%。
2、职业培训满意度。该指标体现了劳动者对职业培训的评价。我们要推进现代职业培训制度模式的建立,强化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在此将该指标评价参考值设置为100%。
3、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该指标体现了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我们要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在此将该指标评价参考值设置为100%。
4、创业服务满意度。创业是就业之源,政府应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培训,提供创业资金,鼓励自主创业。在此将该指标评价参考值设置为100%。
5、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该指标是指失业金/退休前工资额,该项指标反映失业保险支付水平。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68号《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规定:失业金替代率不低于50%,世界各国失业金替代率一般在40%-80%之间。在此我们要适当选择替代率,改变目前失业保险以单纯失业救济为目标的价值取向,将失业救济和再就业结合起来,逐渐在全社会树立“从救济到工作”、“以就业求自立”的积极失业保障理念,因而将该项指标评估参考值确定为50%。
6、新岗位创造。新岗位创造是政府促进就业的最直接成果,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起码要保障新增就业人员的就业,因而将该项指标评估参考值确定为新增就业人口数。
一、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一)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就业促进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就业工作国标责任制度
三、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二)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四、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一)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二)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四)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六)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七)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七、实施就业援助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二)就业援助的措施
(三)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