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保险

目录

  • 1 什么是物流责任保险[1]
  • 2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
  • 3 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1]
  • 4 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
  • 5 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1]
  • 6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意义[2]
  • 7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2]
  • 8 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区别
  • 9 参考文献

什么是物流责任保险

  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从责任的对象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既包括对客户(即物流合同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公司由于失误造成货物的毁损丢失或者错发错运、错误交货的,属于对客户的法律责任;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的,则属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狭义上的物流责任险仅指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

  从损害的性质上来看,物流责任保险是物流保险中的一种类型,是对物流责任风险的保险保障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

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的现状

  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物流保险尤其是物流责任保险要滞后得多。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险险种,物流企业和客户只能在各个物流环节里面分别投保责任险,致使有的环节重复投保,而有的环节则得不到保险的保障。这一境况在2004年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物流责任基本险外,还有“附加盗窃责任保险”、“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以及“附加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附加险供物流企业选择投保。

  上述物流责任基本险及附加险的出现,为广大物流企业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创造了条件。上述条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它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其次,它覆盖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第三,它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减少了索赔理赔的环节和成本;最后,它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有利于我国物流保险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我国目前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推出为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并没有因此突飞猛进。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整个市场环境的影响,物流企业认识不足等,但是“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存在着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而言,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范围显得过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根据该保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只承保物流企业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情形,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只有在投保相应附加险种的情况下才予以承保;除了可以附加投保“危险货物第三者责任险”外,物流服务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也不属于保险的范围。此外,该条款还对发生在我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更无法满足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需要

  其次,保费的计算不够科学合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并没有依照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按照保险风险的类型与范围、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限额和单次事故赔偿限额等来确定保险费用,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一方面,这种方法不符合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因为物流企业的收入与其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也会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因为越是大的、经营得好的物流企业,其保费就越高,而不管其风险控制的好坏。这种不合理的收费方式使得保险费用过于高昂,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险种的推广。

物流责任保险发展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1.物流企业方面

  物流企业必须端正思想、认清形势,认识到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物流责任保险不仅能够转移、分散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减少亏损、增加盈利,还能够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强企业风险分散控制的理念和能力,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自己的责任风险和支出,从而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此外,各级物流主管部门、物流企业自治组织等也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传授知识、交流经验、业务培训等手段,指导物流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投保适合的保险险种,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指导物流企业正确索赔,以减少损失,同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大对物流责任保险的推广宣传工作。许多物流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知之甚少,甚至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有物流责任保险这一回事。因此,扩大对物流企业的宣传与交流是物流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公司应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覆盖面较小,难以满足物流企业风险防范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认真研究现代物流业务的流程,适当扩大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应根据保险业务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这应当包括:①发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制订物流责任保险费率的基础;②现行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范围越宽、数额越高,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也应愈高,反之亦然;③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高低,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费率有客观影响;④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和风险等级,针对物流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其发生风险和赔付的几率等可以设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3.法制完善方面

  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当前我国调整物流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1)《保险法》:物流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受到《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保险法》第50~51条对责任保险作了专门规定,这正是物流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得以承认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2)《海商法》及其他运输法规:《海商法》是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海上运输责任保险应该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除《海商法》外,《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是开展物流责任保险的重要依据。此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是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案件的重要程序法。

  (3)《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流责任保险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应该受到该法的规范;此外,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物流服务合同和物流责任保险合同。

  综上可见,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物流责任保险的法制环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或物流保险法。而且现行物流责任保险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不能满足物流保险活动的需要;物流保险法律法规的发展参差不齐,阻碍了物流保险活动的开展等。所以,目前的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责任保险法规;其次,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在其中规定物流责任保险的内容;最后,制定一部单独的物流法,并在物流法中明确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我国已有一部《保险法》,物流保险及物流责任保险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规则方面与其他保险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物流保险法规;其次,物流责任保险是以物流为基础的,在物流法中规定物流保险以及物流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有利于两者的协调。所以我国应在制定物流法的同时,解决物流责任保险法的完善问题。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

  物流责任保险是广大物流企业迫切需要的一种综合责任保险,由于世界范围内对于“物流”缺乏统一定义,物流服务内容有所不同,缺乏承保物流企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所以国内外保险公司对于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都仍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人保公司适应我国现代物流发展需求,吸收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率先推出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责任保险的空白,走在了世界前列。

  二、初步满足了我国物流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该条款沿用了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关于“物流”的定义,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各个物流服务环节,与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主要物流服务内容相一致,覆盖了我国物流企业实现服务基本功能过程中因过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绝大部分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初步满足了现阶段我国物流服务企业的基本责任保险需求。

  三、简化了物流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的手续,节约了保险费用

  过去,我国物流企业要想通过保险方式分散、转嫁责任风险,必须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分别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仓储保管人(受托人)责任险、货运代理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险种,并按各险种分别确定保险责任限额,交纳保险费用。不仅各险种衔接困难,难以覆盖主要业务责任风险,而且按各险种计算的保险责任限额较低,累计保险费用高昂,手续复杂。该条款的出台基本解决了这些问题。

  四、丰富了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

  中国人保公司在推出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的同时,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分别满足了物流货物所有人和物流服务企业的保险需求,丰富了自身的保险产品品种,拓展了物流保险市场,不仅扩大该公司的责任保险市场份额,而且会增加其保险费用收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的不足

  一、物流保险责任范围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根据该保险条款,保险人仅承保被保险人在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挤压导致的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装卸人员违规装卸、搬运等五种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不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从引起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环节来看,基本限于被保险人在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货物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而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

  该条款,只在附加投保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流通加工、包装责任险情况下,才承保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错发目的地的费用损失和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只在被保险人附加投保流通加工、包装责任保险情况下,才承保被保险人在承保地域范围内对物流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包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物流货物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风险。相反,明确规定了二十多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特别规定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损失不负责赔偿。这就不能充分满足物流企业,特别是国际物流企业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列举的物流货物损失原因有些笼统且数量有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物流至少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服务功能。物流企业在实现这些功能过程中,都存在若干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或费用损失,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该条款仅列举了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五种原因,没有列举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和费用损失的情形,没有全面体现物流服务企业在提供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物流货物本身和费用损失的情形以及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名称和内容存在一定差距。

  三、部分条款内容表述容易产生争议

  该条款在第四条概括规定“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同时,在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没有给出“故意”、“重大过失”、“过失”的定义,除了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外,其他几条并未限定被保险人造成损失、费用和责任行为的过错程度。其中,第四、第七、第九条列举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原因,就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而言,多数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和过失三种可能,是否第四条项下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绝对不负责赔偿;是否第七条、第九条项下因被保险人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是否因被保险人租用的运输、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装载物流货物,被保险人租用仓储设施不具备存储条件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有关条文内容中难以得出明确答案。

  就附加险条款而言,由于附加盗窃责任险条款并未区分物流企业内部职工盗窃和其他人员盗窃;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条款也未区分人为原因造成的信息系统故障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信息系统故障;附加流通加工、包装责任险条款亦未区分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疾病、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为的过错程度,对于上述附加险项下的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较为模糊,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四、计收保费依据可以更科学、合理一些

  该条款没有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物流货物损坏及灭失发生概率的差异、不同物流服务企业运输、储存、配送物流货物种类的差异、物流货物自身价值与物流服务费用无必然比例关系、保险费用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密切相关等实际情况,一改责任保险的传统做法,没有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和单次保险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两个重要指标来确定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而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营业收入来计收保费,这不太符合我国物流企业实际情况。高昂的物流责任保险费用,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成本,难以达到开发物流责任保险险种的本来目的,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保险险种的推广。

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区别

  由于部分物流运输企业对物流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物流运输企业用货物运输保险的方式来转嫁企业经营风险,但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旨在保障货主的财产权,而不是承保物流运输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的区别在于:

  1、被保险人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货主。这种情况下,对于物流运输企业存在的如下问题:

  1)赔款赔付给货主而不是物流运输企业

  2)保险公司向货主赔款后可以向物流运输企业进行追偿

  而物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物流运输企业,赔款赔付给物流运输企业。

  2、货运险不能解决物流企业的赔偿责任:

  当货主与物流运输企业同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双方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货主的保险公司赔付给货主货损的50%,物流运输企业需要将其得到的赔款(货损的50%)赔付给货主。之后,货主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自己赔付的50%的货损对物流运输企业进行追偿,即物流运输企业还有50%的风险需要自行承担。而物流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物流运输企业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遇有追偿的情况下,正好可以使用物流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3、物流运输企业投保货运险存在拒赔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即使是年度预约保单,仍然需要被保险人如实申报每一票货物的金额。而物流责任保险则是一年一份保单,不需要在进行任何申报。

  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货运险保单,告知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月份申报运输货物的金额,但是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做到全部如实申报。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如实申报当月运输货物金额,则保险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赔。企业选择保险就是为了规避风险,但是如果选择了一份不适当的保险,损失保费成本是小事,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就得不偿失了。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李凤宁.我国物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科技创业月刊.2007年.第08期
  2. 2.0 2.1 韩立德.浅议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物流时代.200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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