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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政策是指在经济萧条时靠付出一定数额的公共投资使经济自动恢复其活力的政策。它属于临时应急的短期财政政策,时滞较短,效应呈现快。
第一,它是以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发机制为前提,是一种诱导经济复苏的政策;
第二,它以扩大公共投资规模为手段,启动和活跃社会投资;
第三,财政投资规模具有有限性,即只要社会投资恢复活力、经济实现自主增长,政府就不再投资或缩小投资规模;
第四,如果经济萧条的状况不再存在,这种政策就不再实行,因而它是一种短期财政政策。
补偿政策是指政府有意识地从当时经济状态的反方向上调节经济变动的财政政策,以实现稳定经济波动的目的。
在经济繁荣时期,为了减少通货膨胀因素,政府可以通过增收减支等政策,抑制过剩需求;而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减少通货紧缩因素,政府又可以通过增支减收等政策来刺激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
不论是汲水政策还是补偿政策,都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政策,基本操作都是反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即在经济高涨时采取措施进行抑制,而在经济衰退时进行刺激。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汲水政策只是借助公共投资以补偿民间投资的减退,是医治经济萧条的处方;而补偿政策是一种全面的干预政策,它不仅在使经济从萧条走向繁荣中得到应用,而且还可用于控制经济过度繁荣。第二,汲水政策的实现工具只有公共投资;而补偿政策的载体不仅包括公共投资,还有所得税、消费税、转移支付、财政补偿等。第三,汲水政策的公共投资不能是超额的,而补偿政策的财政收支可以超额增长。第四,汲水政策的调节对象是民间投资。而补偿政策的调节对象是社会经济的有效需求。
在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中,1998年的财政政策属于典型的汲水政策,其载体是国债投资;1999年后的财政政策则属于补偿政策,是一种全面干预的政策,其载体不仅包括公共投资,还有税收、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