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服装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委托方)提供服装的面辅材料,由加工出口方按照外商的要求进行裁剪及成衣加工,成品服装出口给外商,加工出口方收取工缴费。
它属于劳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服装为载体的劳务出口形式,是“两头在外”,即原辅材料来自国外,成品也销往国外的加工贸易方式。是一种委托服装的加工方式。
服装来料加工贸易创汇率一般较低,服装来料加工对承接方及委托方均有积极的作用。
对承接方而言,弥补本国生产力过剩而原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创汇;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且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图1-1 服装来料加工流程图
我国各地开展服装来料加工按成交方式不同可分为五种:
(1)由外贸公司和从事加工业务的服装工厂联合对外签约。服装工厂负责办理原料进口、安排加工、办理成品交货。外贸公司负责结收工缴费。
(2)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将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附件交其所联系的服装工厂加工,成品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负责交货,收取工缴费。外贸公司与眼装工厂另有协议转付费用。
(3)外贸公司替服装工厂洽谈、签订加工合同,服装工厂负责加工产品,收取工缴费。外贸公司向服装工厂收取服务费(佣金)。
(4)有外贸经营权的服装工厂直接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办理加工业务全过程,自行负责全部手续及费用。
(5)外贸业务发达地区专门成立服装来料加工服务公司,作为加工企业的服装代理,统一对外签约,办理报关,出运、结收工:缴费等。
我国服装来料加工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从事该业务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防止影响正常出口贸易。
(2)合理确定工缴费,不竞相压价。
(3)尽可能使用国产面料。
(5)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资格审批制度,加强海关监督,严禁以服装来料加工为名,汇违法行为。
服装来料加工合同是加工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在服装来料加工中,外商(委托方)通常通过提供样品或工艺单来说明其对成品服装的要求,不同公司之间工艺单的形式也不一样。但在服装来料加工合同中,委托方与加工出口方应落实以下内容。
1、对交付的成品服装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服装产品,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服装加工的技术和工艺要求等内容。
2、对服装来料的规定
服装的面辅材料是加工成品服装的物质基础,合同中除了规定面辅材料的品质、数量外,还必须规定委托方提供面辅材料的到货时问、卸货港。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面辅材料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出口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一般是由委托方在工艺单中给定,加工出口方也可以通过制作对等样品,核实待加工服装的面料耗用量和损耗率。
4、关于工缴费的规定
服装来料加工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结合服装品种、加工难度、工艺技术要求、交货期等综合因素,根据加工出口方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缴费,使计收的工缴费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5、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在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均不计价的情况下,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如果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掌握“先收后付”的原则。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面辅材料用D/A,成品服装用D/P即期;面辅材料用D/A,成品服装用即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方式,面辅材料用远期信用证,成品服装用即期信用证。必须注意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服装货款,再支付面辅材料货款。
6、保险及成品服装运输
服装来料加工贸易过程中,面辅材料和成品服装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成品服装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实际来料加工业务中,为了便于操作,委托方往往会要求加工出口方代办部分保险,如果部分保险确由加工出口方办理,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如果成品服装的运输也由服装出口方代理,加工费的计算中还应加入这一部分费用,可以在合同的“加工费”一栏中注明。
服装来样加工贸易方式与服装来料加工略有不同。服装来料加工也叫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利用我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先进口原材料(进口时一般附有成品返销协议),制成成品后再出口。服装来样加工属两笔外贸合同,均发生所有权转移,原料供应者与成品购买者可以没有必然联系。其次,来样加工业务中,由于是购料后,在我国加工使其价值增值,再销售国外市场,赚取的是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我方应承担销售市场风险。一般其利润比服装来料加工高。其他情况与服装来料加工相似。
服装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这两种贸易方式的原料均来自国外,成品服装均销往国外,即两者都属于“两头在外”的对外贸易加工方式,都以出口创汇为目的。但是它们也存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料加工是用专项外汇,从国外购进面辅材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加工出成品服装,使价值增值,销往国外市场,赚取从面辅材料到成品服装的附加价值;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加工出口方不负责销售服装产品,赚取的只是工缴费。
②在进料加工中,双方当事人是买卖关系;而在来料加工中,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加工关系。来料加工中的面辅材料及加工的成品服装,所有权均属外商;进料加工中的进口面辅材料,所有权属加工出口方。
③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面辅材料的供应人,又是成品服装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既由加工出口方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面辅材料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成品服装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
④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适销的服装产品进料加工。而来料加工贸易,则由外商(委托方)控制生产的服装产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来料加工贸易,但风险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