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质论价(Pricing by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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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质论价是马克思价格理论中价格运行机制原理的简约表述。按质论价有两种形态。坚持按质论价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运行、调控机制,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规范市场秩序,提升经济运行质量,迎接“入世”和知识经济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按质论价的“质”是指商品使用价值的质量及差异,包括商品的规格、款式、性能、使用时间等个性差异。所谓按质论价,就是指根据商品的质量高低确定商品的价格高低,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在一般情况下的某类商品体系中,同一种商品在质量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具有大体相同的价格。根据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劳动产品的划分,按质论价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同一类商品由于质量的高低不同,因此价格也就不同,如国产彩电和进口彩电之问无论在外观设计、画面质量还是使用年限上都存在明显的质量差别,因此在价格档次上差距也较大。作为这种含义下的按质论价受两种因素的影响:第一,是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多少,这是影响按质论价的主要因素;第二,受商品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商品的“质”具有相对性,即一方面高质量、低质量都是相对于同一类中其它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的;另一方面也是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的,因此,按质论价总是和商品的供求状况相联系的,也就是说,相对于同一类中其它商品和消费者的需求来说,优质商品是供不应求的,所以优质商品往往能获得较高的价格,这是影响按质论价的次要因素。
第二层含义:商品化的价格。即在同一市场上,只要同种交易物品具有相同质量或使用价值,而不管其是否凝结了抽象的人类劳动,它都具有同其它商品(指在生产过程中凝结了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商品)基本相同的价格,如原始森林的木材、野生药材等,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抽象劳动的凝结,但在市场交易中,它们仍然具有同人工培育的木材和人工种植的药材大体一致的价格。“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这种商品化的价格具有价格的形式,但它不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是按质论价的另一种表现。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化价格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归根到底,它产生的原因在于所有权问题,也就是产权问题。如果某种没有凝结抽象劳动的产品不属于某人、某单位、某集团所有,则无权将其买卖,当然也不会形成价格。例如,原始森林的木材是自然存在的,没有人拥有它,在人们发现它以后可以进行大量的开采和砍伐,谁能砍伐到木材就归谁所有;但木材被砍伐者所有以后,后来者要占有它,或者用货币购买它,或者用暴力强行索取,这就是产权问题,所以产权问题是形成商品化价格的根本关键所在。原始森林的木材无价值但有价格,最终归因于它的所有权问题。
劳动的二重性决定商品的二因素,高质量的具体劳动创造高品质的使用价值,高质量的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比低质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大得多,高品质量的使用价值是大得多的价值的承担者或物质载体。按质论价与按值论价一脉相承,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具体展开和深化。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有效属性,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意愿的差异性,要求供求结构(产品、产业结构)相适应。即使在与货币无涉的最简单的物交换,A商品=B商品,也包含着供求总量与结构的平衡。供求结构是技术和需求的函数,技术的进步将改变一系列的技术经济联系,社会化大生产中比例关系将变化,引起第一层次(部门内)和第二层次(部门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变动。“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含义”。第一层次的社会必要劳动形成供给,第二层次的社会必要劳动形成需求,在流通中第二层次的社会必要劳动(需求)实现生产中第一层次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生产商品劳动二重性质量的提高,随着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技术生产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由点到面的渐次扩展。
按质论价有两种形态:
第一,同类商品质量差价形态的按质论价。“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在一定时期,某一行业的生产函数还没能根本改变之前,单个企业因生产资料的性能与规模、劳动者素质、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等因素的变动,生产劳动中的具体劳动所转移的价值较多,高质量的物化劳动机器吸纳了较多的高质量的活化劳动,活化劳动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商品理应要求更高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商品使用价值的质量高低,是企业竞争力高低的关键之一,影响到市场需求量的大小,高质量高信誉的产品,商品价格以价值为基础随市场需求增大而上升,而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
第二,部门间质量差价的按质论价。“市场上现有的物品量和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之间,只有这样一种联系:在一定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创造一定量的物品,需要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时间,尽管这个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同这些物品的用途或它们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没有任何内在联系。”由于技术创新推动和需求拉动,第二层次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动,引起部门间的相互竞争,促进资源在部门间的再配置,产业结构得到了调整,一些传统产业衰落,或得到了改造,一些新兴产业开始兴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表现为利润率平均化过程。新兴技术的产业化,技术的扩散、消化和吸收是波浪式的推进过程;个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逐步溢出,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处于新技术上游的产品或产业,社会分工更精细化、活劳动的质量更高,相应复杂劳动所凝结的价值(生产价格)更大,与下游的产品或产业相比,应按质论价。“少量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
一、按值论价和按质论价的联系
(一)两者都遵循价值规律
众所周知,按值论价形式包含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规定性。按照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商品价格总是以价值为轴心,并围绕其上下波动,但是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的平均数总是同价值大体一致的,“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即它的涨落,会互相补偿,彼此抵消,并且还原为平均价格,而平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内在规则”,也就是说,尽管商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暂时同其价值相背离,但从市场经济的长期运行来看,市场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和低于价值的部分大体上是可以相互重叠或抵消的,因此,从整个社会来看,商品总价格与商品总价值是基本相等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按质论价作为商品经济形态下的论价方式之一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来看,它和按值论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很明显,它是满足这一规律的。关键在于第二层含义的按质论价即商品化的价格也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价值规律要求买卖双方必须要等价交换,要实实在在地交换有形的使用价值。为了得到某一个使用价值,买者必须用自己的货币与这一使用价值交换,而不管其是否是劳动创造的产品。作为买者,他关心的是换回的物品是否对自己有用,而不在乎这个有用物是否是劳动所创造。作为买者,他完全有可能用自己的货币同一个没有价值但对其有用的物品相交换。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物品具有价格,但是这种价格的价值规定界线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它必须在市场上找到一个定价的参照物,这种价格仍然受到参照物的真实价值的影响,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即使是原始森林的木材具有同人工培育的木材大体一致的价格,但它不可能具有同汽车或大米大体相同的价格,它总是受到“无形的指挥棒”的控制,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变动;
第二,商品化价格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交换形式的再分配,是部分利润在交换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和再转移,这种基于交换形式的利润再分配仍然不违背价值规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既是卖者,又是买者,他们都有可能作为商品化价格的买卖当事人:作为卖者,他可能得到别人转移而来的利润;但作为买者,他又有可能在另一交换中把得到的利润转移出去,从商品化价格的长时间运行来看,这种在时空上分离的利润转移大体上是可以相互重叠或抵消的。因此,整个社会总的成交价格可能大于商品的总价格,但与社会总的商品价值是大体相当的。这就是说,商品化价格不仅没有违背价值规律,而且也是在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下得以运行的。 因此,从两层含义来看,按质论价并不违背价值规律。
(二)按值论价是按质论价的基础
1、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看
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量多少是影响按质论价的主要因素,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即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可以看出,它实际上是以按值论价为基础的,是按值论价的内在要求。原因在于:高品质的商品由于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时问多,投入的劳动量大,它就具有更大的价值量,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也就表现出更高的价格;低品质的商品由于所耗费的劳动时问相对较少,价值量也就较小从而其表现出的价格也就较低。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当中也可能存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作用:高品质的商品由于投入研发的人力资本专用性很强,而形成这种人力资本本身就需要消耗更多的劳动,同时生产过程中对工人劳动的技术或熟练程度要求较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实际上是一种复杂劳动的现;低品质的商品由于相应的费用小,科技含量较低,因而是简单劳动的体现,但“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在相同时间内能够创造出比简单劳动更多的价值,高质量的商品是比低质量的商品大得多的价值的承担者或物质载体。因此高质高价,低质低价仍然符合按值论价的本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质论价与按值论价是一脉相承,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具体展开和深化。
2、从按质论价的第二层含义看
按质论价的第二层含义即商品化的价格实际上是被按值论价(即价值价格)所异化的价格形式。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社会所认可,它并不以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个别价值的多少为标准,而是以社会公认的价值量即社会价值量为标准。但具体到某一卖者手中的时候,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社会价值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只有在极个别或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一致,具体地说,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可能高于社会价值量,也可能低于社会价值量,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其个别价值量为零,如原始森林中的木材。但是当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个别价值量并不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由社会价值量来决定价格,即商品要以社会价值量为标准进行出售,这个社会价值量也就是凝结了人类抽象劳动的商品(如人工培育的木材)的社会价值量,商品化价格只能以此为参照物确定,个别没有凝结人类劳动的交易物品被商品价格所异化而取得了没有价值的价格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价格形式就是支配着其他价格形式的“一种普照的光”。因此,商品化价格理论还原和补充了被劳动价值论作为一般理论所抽象掉的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有个别东西不是劳动所创造的商品,但确可以参与交换的事实。因此这种含义下的按质论价是由按值论价派生出来的,它仍然要以按值论价为基础。
(三)按质论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按值论价存在的不足
按质论价虽然是以按值论价为基础,但是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纯粹的按值论价存在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按值论价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默认所有的交易物品都是劳动产品,按质论价不仅包含了劳动产品的定价机制,而且还考虑了非劳动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定价机制;第二,按值论价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但不能反应供求关系,按质论价不仅遵循价值规律,而且还反应供求关系的影响;第三,对于市场中存在的生产者和交易者交易对象不一致的问题,按质论价能够很好地加以解决,它促使生产者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生产成本,而且还要考虑消费者需求,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优质产品,这样就能够很好地把消费者和生产者联系起来,使二者的交易取向逐步趋于一致。
二、按值论价与按质论价的区别
(一)两者定价的主体不同
按值论价的主体是价值的大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由凝结在其中的劳动量的多少来衡量,在商品交换发生时是以价值的大小实行等价交换的,商品的货币表现即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从长期来看,二者成正比例关系;按质论价的主体是使用价值,虽然从第一层含义来讲,它仍然以按值论价为基础,但作为定价的直接主体却是使用价值质量的高低,由于原材料材质的优劣不同、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不一、工人生产技术水平存在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商品使用价值质量的巨大差异。从第二层含义来讲,使用价值对定价的影响则显得更为明显,作为没有凝结人类劳动的产品,它不可能直接按值定价,当它出现在交换中时,它只有用使用价值来表现自己,按照与它的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价格来出售。因此不论它是否是商品,都可以找到具有相同或相似使用价值的其它商品作为价格参照系,使得同类产品在相同质量或者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具有了大致相同的价格。
(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按值论价侧重于价格的形成机制,按质论价侧重于价格的运行机制。 价格的形成机制实际上就是商品价格由价值决定的,价值的大小又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价格及其变化是价值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按值论价体现了价值和价格之问的关系。同时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的不断涌现,促使价格的运行机制必然出现多样化的趋势。从利益的角度来讲,价格的形成机制就是利益的产生;价格的运行机制就是利益的实现、分割、转让,这一点在商品化的价格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三)两者所包含的劳动的内涵不同
按值论价的“值”是价值,它的实体是一般劳动,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按质论价的“质”是使用价值的质量及差异,它指的是劳动复杂性程度的差异。结合劳动二重性学说可以得出,复杂劳动的劳动二重性使得商品使用价值具有高品质,同时也具有了更大的价值;相应地,简单劳动的劳动二重性使得商品使用价值的品质较低,价值也较小。如果把“质”仅认为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等级差异,那是错误的,只不过是“成本费用论”或“效用论”的翻版。
1.制度、技术创新和调整经济结构
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客观要求按质论价,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按质论价,就是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促进结构的升级、换代;促使企业以产品全面质量管理为根本,向产品质量要效率。深化我国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干部人事、分配等制度,明确利益相关的各自权益,为价格形成与运行机制提供相应的制度环境,把经济的增长建立在不断技术创新的平台上。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商品按质论价的内生变量。“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A商品=B商品模型,首先是A、B商品有明确的产权主体、权利边界清楚的产权制度模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为何价值是被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按质论价也必须找到它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通过高质量的劳动提供优质产品来得到好的回报,劳动支付与报酬呈正相关。我国传统公有产权主体模糊,难以找到按质论价的有效监护人,企业相关利益人权责利不明确,导致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行为时常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缺乏健全的动力和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部分国有上市公司不是把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而是热衷于圈钱、委托理财、作假等;部门上市公司上演着第一年盈利,第二年持平,第三年亏损的三步曲;更有甚者三步曲都不能走完。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国有上市公司产权制度特殊的二元结构,国有股、法人股等不流通股份占66%,社会公众流通股只占34% ,国有股“一股独大”,使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失衡,大股东经常发生忽视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单边主义”行为。为激活提供优质产品的相关利益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创新的步伐。要使终极所有权者有明确提高产品质量调整产品结构的动力与压力,动力源于“经济理性人”,压力来源于竞争;如不在乎产品质量,受损的是自己,自己的不作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要有一种稳定经营者预期的制度安排,他的创新劳动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由市场公正评价他的努力程度、劳动质量,由市场确认他的个人资信。企业一般员工都能从高质量产品实现较多的价值中按贡献额获得相应收益。任何制度创新,制度伦理必须具备普遍适用性、正义性,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在相关利益人之间合理地分布,让大家都来关心产品质量、结构问题,促进制度和技术创新主体正向扩散(增多),防止制度和技术创新主体负扩散(减少)。
农业的发展,除了继续进行土地和经营组织制度的创新外,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现阶段,农产品中大路产品多、低档产品多、原料型产品多,优质产品少、高档产品少、深加工少,不能适应多样化、优质化、专用化的消费需求。如我国是马铃薯生产大国,年产量6OOO万吨左右,居世界首位,但所生产的马铃薯基本上都是大路货,在百余个品种中能加工法式炸薯条的几乎没有,品质与国外品种差距较大。我国的马铃薯的加工转化程度也很低。发达国家70%~80% 的马铃薯被加工升值,而我国90%的马铃薯则被鲜食。农业内部结构不合理,是农民难以增收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农民人均从农业得到的收入是1091元,比上年减少48元,下降43%,1998和1999年从农业得到的收入分别比上年减少了28元、53元,下降4.5%、2.3% ,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连续三年负增长。根据商品“质”的相对稀缺性与来源的多样性,应利用区域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参与社会分工,走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道路,改善和优化区际间的贸易条件,发展个性化、特色农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利用优势主导产品,不断拓展市场边界,使经济版土大大超过行政区划边界,促使生产要素大范围地向区域内聚集,突破产业的发展受到区域内资源和需求约束;凭借优势产业前后侧向经济联系,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条,使资源性产品在多个环节中不断增值,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吸纳到优势产业群中,使他们在各环节都受益,增加他们的收入。
2.理顺价格关系,维护市场公正秩序
按质论价,就要理顺价格关系,培育和完善我国市场体系,尤其是要素市场;打破地方行政壁垒和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确立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市场公正秩序。
目前经济生活中诸多问题,都与价格有一定关系,诸如经济过剩、内需不足、结构性失衡,等等。为什么价格机制不能有效调节供求,核销过剩无效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呢?就其原因之一,还没有完全遵循按质论价,市场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价格机制的功效发挥,优者不能胜,劣者不能被淘汰。要素市场价格失真,存在着种种的歧视和行政壁垒,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难以获得资金等要素扩大规模;一些亏损企业通过“包装”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一些多年扭亏无望的上市公司,难以退市,“壳”资源成为竞相被追捧的对象。要素市场价格混乱,必然导致中间投资品市场价格、产品市场价格扭曲。一些垄断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产品价格偏高,制约了人们的消费,损害了社会净福利。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中心1999年l2月对全国19796个农户所作的抽样调查和计量分析发现,农村电价调低一钱,对彩电需求的刺激作用相当于农村人均纯收入提高370元,对电冰箱需求刺激作用相当于农村人均纯收入提高667元,对洗衣机需求刺激相当于农村人均纯收人提高909元。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有许多不规范,甚至混乱的局面,一些超经济、非市场因素事实上或潜在地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破坏公正竞争秩序。如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经营、人为哄抬或压低物价等;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区域封锁、排斥竞争对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充当不法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一些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执政水平差,随意性强,政务公开化程度低,滋生了寻租空间。2001年8月,湖南株洲发生“梅花K”黄柏胶囊中毒案,人们要追问的是,假药毒害民众,除了制假企业黑了良心,是谁销售了它?是谁宣传了它?是谁审批了它?
3.提升综合国力。迎接“入世”和知识经济的挑战
“入世”,意味着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按质论价将以国际价值规律为基础在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优胜劣汰作为一个铁的规则在世界范围展开。商品使用价值“质”的客观性与社会性、时代性与周期性、质量标准统一性等特征被赋予国际化、全球化的属性。唯有以质量、品牌意识和科技创新为核心竞争战略,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经济浪潮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如何抓住新一轮技术产业革命,事关国家和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知识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比较最显著的特征:第一,知识经济的生产资料主要不再是设施和工具,而是人的知识、技术,生产资料和劳动一体化;第二,知识经济递增性,知识经过使用可以升值,知识使用的非排它性,如发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深入贯彻按质论价,建立起知识产品的价格运行机制,使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建立在符合市场规则和技术创新的法则基础上。知识产品的供给主体是掌握高新技术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如何尊重和保护他们人力资本产权的私有属性,是问题的关键。“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人力资本有存量和增量两种形态。人力资本存量是指在市场交易时其体能、技能、知识的综合体;人力资本增量是指生产环节“边学边干”中知识和经济的积累。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相对与非人力资本更稀缺,在竞争中谈判地位增强,人力资本价格相对上升;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双方在博弈中决定二者关系是资本雇佣劳动,或是劳动雇佣资本。
总之,按质论价是价值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价格运行机制原理的刻画;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完整理解按质论价的内涵和机理,对现代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