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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是指对制度的价值评价和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对某些道德价值的追求和蕴含的伦理原则。制度伦理具有系统的整体性和客观的有效性,它主要追寻的是社会机会、资源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追求社会机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公正性,追求一种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良好社会秩序。制度伦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并体现于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及规范。二是对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善恶与否的评价。任何制度都隐含着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制度伦理的基本价值是公正、平等、自由和安全。
制度伦理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根本制度伦理,它鲜明地体现出制度蕴含的道德价值理想追求即制度的应然特性。
第二层次是体制制度伦理,它表征制度有实然特性。
第三层次是具体制度伦理,它具体地表现为各部门、行业、群体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如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市民公约等,它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
制度伦理的三个层次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根本制度伦理是体制制度伦理和具体制度伦理的价值设定,体制制度伦理和具体制度伦理服从于根本制度伦理,体现着根本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来源于制度化规范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制度化管理规范的产生和制定以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没有伦理理念的萌生和阐释,便没有制度的确认和推行。而一定的伦理原则与伦理理念的支配则使并非直接属于道德行为规范的制度指向于特定的伦理目的,从而产生一定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结果。制度化规范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管理与规范,其力量在于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制度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必然具有对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规范与制约的功能:
首先,制度伦理对制度的主体具有规范功能。制度总是附着于特定主体和特定领域的,制度的确立、执行、管理常常是由相应制度的主体来运行的。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制度的主体多为特定的组织和团体,如政府、政党、机关、企业等。制度伦理就是通过具有强制性的、符合道德秩序的制度对一定的正式的社会性组织及其代表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上,即在制度上确立权力主体的权限范畴,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使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符合客观伦理关系和道德的要求。制度的伦理诉求一旦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出现,就具有了能动的规范作用,并反过来成为制约制度主体行为的有力武器及行动规范。需要强调的是,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与制约不仅仅是依靠制度的规范,还必须将制度的强制性与道德教育和心性修养结合起来,从而使制度性伦理规范真正发挥其规范功能。其次,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也具有规范作用。
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作用表现为,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遵循和依归道德的合理性,要符合社会公众最广泛的利益要求,要体现社会的道德精神。制度伦理是明文规定的、外部化的、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一国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理想的阐述,必须揭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要研究立法和公民道德准则问题。遵守法律也是道德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道德规范中有许多是和法律规范重合的,这样就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互相加强、互相作用。制度伦理的重要特性就表现在将其道德的诉求与法律的规范有机的统一于一身,法律可以成为强制的道德,道德亦可以成为自觉的法律。道德法制化则成为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进行规范的结果。
制度伦理作为制度道德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约束的重要方面,表现为制度合理性的道德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制度伦理的现实目标,就是要促进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即制度的道德合理性。而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为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提供了主体性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伦理作为“应然”意识的“活的”体现,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对制度的“应然”的评价也会随着伦理意识的觉醒而不断地诉诸现实。正是这种评价机制,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当然,对社会制度发生作用的主观性评价机制,不是指个人的不确定的主观性,而是指反映社会民意的主观合力。这种主观合力会在促进制度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发挥作用,这种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却会对制度变迁与创新起着积极的能动作用。
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具有其他社会规范的全部基本特征,即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之初就预设在制度伦理的追求与目标之中,制度伦理的这种规定性决定了可容许的行为的参数,规定了目的行为的界限。由此可见,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
首先,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体现在调节制度关系与伦理关系作用中。制度关系特别是正式制度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它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的体现。从制度的经济关系与伦理关系的联系来看,伦理关系的形成是以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必然性为基础的。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也决定着该时代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经济利益调整的过程。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差别、矛盾和对立,需要一定伦理关系的建立和培植来调节,从而保证经济秩序中利益关系的和谐。制度伦理首先就是确立经济关系中的伦理关系,使经济制度处于和谐之中。从政治关系与伦理关系的联系来看,伦理关系也受政治关系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及关系决定着人们的伦理关系的不同。同时一定的政治关系又需要相应的伦理关系来维护和调节。现代社会,随着人们自主意识和主体性意识的觉醒与提高,更需要将伦理关系渗透到政治关系之中,如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民主与法制等的伦理诉求无时不体现于政治制度之中,以对政治制度和体制进行协调,使伦理与政治的关系处于和谐发展之中,而制度伦理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从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联系来看,法律关系常常就是强制性的伦理关系。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主要就是伦理和道德的基础,伦理是维系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发展的动力与基石。总之,制度伦理实际上就体现在制度关系与伦理关系的关联与协调中。
其次,制度伦理调节功能表现为是各项制度和谐运行的保障。社会形态是由各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组成的。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就是在各项制度之间建立桥梁与纽带关系,从而使各项制度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制度伦理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具有协调作用。不同领域的制度之间具有不同的目标体系。由于各项制度的重心和内容的不同,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如公正与效率的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等,这就需要制度伦理发挥调节作用,在各项制度中寻求平衡,以使矛盾和冲突处于合理的秩序之中,防止矛盾的激化。
由此可见,通过制度的伦理诉求来调整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调节社会的各种制度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制度,使社会的各种关系与制度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则是制度伦理功能的最大实现。
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制度伦理具有优先于个体伦理的整合功能。相对而言,行政管理制度的道德是深刻的、广泛的,普适的、是具有强制力的、稳定的行为规范。在这一点上任何个体道德是无法达到的。制度伦理主要强调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不强调个人行为的合理性。传统伦理学建立在非市场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以个人伦理为道德运作方式,长期以来侧重对个人道德的研究,忽视了对制度道德及制度伦理的研究,而事实上,对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来说,能否在行政制度中体现道德精神,比个人能否履行道德准则更为重要,行政制度的道德性是相对于个体道德来说的,与个体道德相比,制度的道德性具有更广泛、更客观、更现实等特点。目前,人们关注的腐败和社会公平显失这两大现象,其产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制度及制度伦理的缺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制度不健全,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公民正当权益缺乏有效保障,腐败者才有机可乘,社会公平才遭受破坏。因此,制度伦理的弘扬、行政制度道德合理性的加强,有助于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的行政制度恰是治理腐败、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之一。贪污腐败是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阻止权力的异化,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在权力之外,迫切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控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可见,在制度安排、体制设置中贯穿道德原则是行政道德化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基础工程搞好了,才能时刻提醒行政人员自重、自省、自律,才能更好地发挥道德的导向作用。
制度伦理具有对个体道德进行整合的功能。制度伦理要求已经确立的制度应当有利于道德因素的生成和成长,并对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鼓励作用。行政的法律制度和权力结构体制及其运行机制,都需要包含着道德的内容,并有着把这些内容付诸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正如制度伦理学家罗尔斯指出,个人职责的确定依赖于制度,首先是由于制度有了伦理的内涵,个人才能具有道德的行为。他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3]可见,制度伦理对个体道德具有客观性的约束力与整合力,行政体制以及它归属的制度的道德化对于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在个体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要转化为人们的道德实践,必须以人们的认同为中介,并变成主观良心的感召,才能起到道德的激励、教育和规劝、禁止等作用。否则,这些作用会因人而异。与此不同,制度伦理没有这种主观相异性,它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同等的客观有效性,它不为个体的偏爱所左右,而且对个体的偏爱、价值追求还起矫正作用,并把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来。不仅如此,行政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对于有道德觉悟的行政人员还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对于道德觉悟低的行政人员,则可以表现为惩处和制裁的作用。所以说,制度伦理,即制度与体制的道德化能够实现对个体行政行为的调控,能够通过鼓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性,强化道德的他律性,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使一切行政行为都能够在这一道德化的条件下有规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所以,在行政领域中,就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行政道德规范,从而使行政人员的行为有着正确的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
制度伦理具有将伦理与制度整合的功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把对行政组织行为与公务员行为的道德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明文化、法律化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行政道德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完善行政道德化的重要途径。行政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其基本的特点是“按制度办事”。制度伦理是相对于法律伦理制度而言的,其涉及的领域最广,各行各业都离不开行政伦理制度来保障其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实施。行政伦理制度化是一种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机构与将道德良心明文化、外部化、制度化相结合而构成的制度化规范力量,而这种制度伦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改革进一步深入,社会生活、伦理道德观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仅靠传统道德的软约束已经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伦理制度化加以保障,而现阶段行政道德建设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制度化程度低,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结构失衡、制度供给质量低等特点。因而从制度方面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伦理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加强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规则,明文化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行政道德规范;对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使行政人员道德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道德评价外部化、他律化,并借助权威机构的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强制力的后盾;借助制度的力量形成的“道德法庭”,形成对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行为的道德约束机制,使行政道德化建设走制度化道路。
总之,制度伦理是行政公共伦理的重要内容,在行政管理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行政伦理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化建设是以制度伦理为依托的,制度伦理是行政伦理现代化的要求与表现,行政制度的伦理化与行政伦理的制度化是行政道德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同时,也是实现行政道德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上述我们分析了制度伦理的作用与功能,分析了制度伦理所具有的合理性,但是制度伦理的这种功能与合理性是相对的合理性,其限度是不言而喻的。
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也就是说,能被制度化的伦理只有规范伦理这一层面。伦理的制度化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伦理的法律化,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当道德表现为对行为主体高级的精神要求的满足时,道德不能被法律化;我们所设定的面向部分社会成员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同样不能被法律化。这是伦理法律化的限度所在,同时也是伦理政策化的限度所在。由此可见,制度伦理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然而,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这一点表明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
制度伦理的价值指向只溯及到形式公正,而达不到实质公正。在现实社会中,实质公正仅是制度伦理的理想目标和价值指向,却不是制度伦理自身所能解决的。制度伦理注重的是制度,是形式的完善与合理,制度伦理追求的是普遍的伦理价值,然而,在现实中实质性的公正也不是在伦理学领域所能解决的,它涉及到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领域。社会的真正公正取决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完善、经济的高度发达及道德的高尚等多种社会因素。
制度伦理有悖于道德生成论。在制度伦理规范中,人们习惯于将伦理与道德连在一起使用,并基本上混淆了两者的区别,是在抽象性的限域中使用伦理涵义。实际上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伦理强调社会性,道德强调个体性;伦理具有外在的他律性,道德具有内在的自律性;伦理具有客观性,道德具有主观性;伦理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伦理具有实然性,道德具有应然性;伦理是道德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表达,而道德的发展却依赖于社会的实践;伦理是静态的、既成的,而道德却是动态的、生成的。伦理的发展状况是由道德决定的,不存在所谓的在先的伦理规范原则。制度伦理将一定的伦理规范原则抽象和独立出来作为既有成果,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扭曲了伦理与道德的关系。
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靠外在他律起作用。而事实上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不应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制度伦理的实现方式、理论假设和逻辑起点,仅仅着眼于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另一方面,制度伦理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伦理制度化的程度,这里不仅有伦理能不能制度化的质的问题,同时还有伦理可制度化的量的问题。质的问题在伦理的层次性当中已经解决,量的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发展的程度。制度伦理质和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制度伦理的合理性问题。伦理制度与个体心性伦理在总体上是不矛盾的,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的落脚仍是个体道德的成长问题。个体道德的成长过程表现为由他律的社会道德到自律的心性道德的内化过程。制度伦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培养社会成员的自律能力,引导人们认同社会道德规范,用良心审视自己的行为,达到心灵立法。制度伦理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正式约束必须与社会习惯、内心信念、大众舆论、价值信仰等非正式约束结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善治社会和良序社会的实现。制度伦理如果越姐代厄、脱离社会实际,那么就会影响他律到自律、外在立法到内在立法的正常转化,最终走向道德实践的误区。制度伦理尽管蕴藏着合理性与非合理性的价值悖论,但这决不意味它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伦理道德实现其合法化的必经之路。
制度伦理在实现道德从内指型到外指型转变的同时,也实现着伦理主题从善到正义、伦理关注点从个体到关系的伟大历史转换。传统道德是一种内指型道德,其把实现道德的希望寄托在单个个体身上,注重个体向善的教育、培养和引导;同时把引发道德危机的原因也归结到个体身上。这种内指型道德对道德主体的要求很高,道德往往成为一种异己性的存在。道德主体事实上的差异性、道德理论解释上的主观随意性、道德保障机制的缺失性、道德认知和评价上的二元对立性等这些传统伦理道德的弊端常常导致道德混乱。现代道德则是一种外指型的道德,认为道德小应立足于有局限性的、小完满的个体,而应奠基于个体的生存样态即制度。外指型道德内在地蕴涵着一个价值理念,即认为制度比个人重要,制度正义比个体向善更根本。制度的客观性、稳定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是个人所小及的。制度伦理作为制度中的一种,由于实现了制度与伦理的互动结合,所以正义乃是制度伦理自明性的特征。制度伦理既体现出制度的特点,又体现出伦理的特点;小仅有制裁,而且有褒奖;小仅有禁约,而且有示范。伦理的制度化、社会化运作方式体现了道德践履从社会伦理到个体道德、从他律到自律、从硬约束到软约束的特点,真实再现了个体道德的生长过程。如果说内指型道德的实现重在个体向善,那么外指型道德的实现则重在制度正义。传统社会追求善,但对于什么是善却缺乏统一的理解。基督教神学认为,善就是符合上帝的意志;儒家认为,善就是符合宇宙规律;理性主义认为,善就是符合理性;古代快乐主义认为,善就是能使人感受愉快;近代快乐主义认为,善就是能增进人的幸福。这印证了摩尔的关于善是小可定义的命题。人类正在进入一个普遍交往的时代,交往范围的全球化、交往手段的多样化、交往目的的重叠化、交往领域的多层次化等迫切要求建设一种“重叠共识’式的基准道德体系。正义正在取代小确定的善而成为新型道德谱系的基石。而正义的实质是契约,广义地看,任何稳定社会都可以视为某种契约共同体。传统社会是依附型社会,契约的订立和废除都是极端非理性的;现代社会发生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梅因语),因而是事实上的契约社会,民主化成为契约的基石,形式化的技术认证体系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说传统社会道德危机是正义危机的话,那么转型期的道德危机就更是如此了。完全可以这么说,没有正义基础就难以重建现代道德。道德从内指到外指的转变意味着对奠基于有局限性的个体之上的传统伦理的否定,而把寻找合理性的思路放在社会结构中,制度成为解释人们行为的参照点;道德主题从善到正义的转变将为人们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中达到“重叠共识”提供一个知识平台。
尽管伦理史上小断地存在着道义论、目的论和功利论等伦理范式之问的争论,但其主题却始终是善。伦理学应该讲善,提高人类行为的道德水准。但在存在着社会利益分化的背景下谈个体如何向善却有较强的历史局限性,统治阶级要么对人对己采取两重标准,要么用蒙昧主义政策来愚弄人民。社会环境小正义往往是最大的恶,此恶小消除,善又何以可能?在小正义的环境中,人们对善的理解缺乏统一性,因为人与人之问的地位小同。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总是从他们的地位出发来吸取道德观念。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对善的理解小同甚至有天壤之别。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的控制阀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对立与和谐的张力失去以后,就会丧失其维护社会秩序和塑造人类灵魂的功能。于是,在一次次革命和改革中,伦理学的主题越来越从善趋向于正义。原始社会固然是一种正义的社会,但这种正义仅是人类童年时的正义,物质匾乏自小待说,正义也更多地靠一种感性的、朦胧的、直觉的方式维系。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地位小平等,劳动人民实际上被排除在道德的范围之外,而仅仅是被教化的对象,主体h}没得到张扬反而被扭曲,所以此时劳动人民行善实际上缺乏一种健全的主体意识。与此同时,统治阶级行善是建立在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基础上的,因此也小是严格意义上的行善。由此可看到小正义对善的排斥性。而时至今日,由于民主的全球化浪潮,民众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使得每个人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都具备了讲道德的条件。在此种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行善越来越趋向于现实性,其中对正义的前所未有的关注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善仅仅着眼于生产力层面,那么正义就着眼于生产关系层面。
伦理学主题从善到正义的变换,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笔者认为,生产力比较发达使得正义具备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的出现具有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如果说传统伦理学仅仅关注生产力层面,在义利之辩中突出善如何可能,那么当代伦理就转而关注生产关系层面,认为只有在一个正义的环境中才能谈善之如何可能,社会正义优先于个人向善。社会四环节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被提到了中心位置。现代人问题关注的核心小是如何把“蛋糕’制作的更大,而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蛋糕”。正义是在生产力比较发达的条件下从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问的关系、产品的分配、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等方面入手协调人与人之问的关系。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小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向来就是伦理学探讨的重要范畴,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个人、集团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即个体公正;二是指社会是否合理地对待某个集体或个人即社会公正。罗尔斯的“正义”即是运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而正义在他那里也就意味着某种平等,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他坚持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与职责。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在罗尔斯看来,制度伦理主要研究制度安排的道德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而小是研究个人行为的合理性。传统伦理学建立在非市场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以个人伦理为道德运作方式,长期以来侧重对个人道德研究,忽视对制度道德的研究,而事实上,对一个社会来说,能否在制度中体现道德的精神,比个人能否履行道德准则更为重要,制度的道德性具有更广泛、更客观、更现实等特点。伦理学研究对象从个体转向社会,这是制度伦理与传统伦理的根本区别。制度伦理的研究从人类社会有序化、规范化发展目标中,揭示制度蕴含的伦理学意蕴,用以调节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其利益关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度设计和安排的道德合理性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伦理学主题的变换既顺应了关注层而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的历史变迁,同时也顺应了一体化的发展格局所促成的价值评价系统的视差变迁。这里我们采用“历时态’和“共时态”(索绪尔语)的范畴来分析。全球一体化将具有小同发展水平和小同制度的社会纳入同一交往的共时空框架结构中,这些风格迥异的社会共同形成一个共振系统。问题的相互性、感染性加剧了以历时性为基础和原则建构起来的传统伦理学体系的危机。社会问题的共时性及其引起的伦理成果的共享性共同呼唤大众谐同趋向的形成。这集中体现为价值评价系统的视角突破了地区乃至国家的界限,纵向的历史比较让位于横向的地区比较,时问比较让位于空问比较。历时态与共时态的视差实质上就是善与正义的分水岭。伦理学主题从善到正义的转变导源于共时态的煎熬,如果说善侧重于生产力层面,那么正义则侧重于生产关系层面。建构用正义来表征共时态的伦理体系已势在必行,制度正义成为首当其冲的价值诉求,成为伦理建设的第一要义。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设定来达到其论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之目的,而笔者通过“历时态”与“共时态”的分析也达到同样的目的,这可以称得上是殊途同归。
制度伦理是一视同仁型的伦理,其以全体社会成员为评价和约束对象,体现了伦理的广泛性特征,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趋向相契合。制度伦理同时还具有底线伦理、普适伦理的特征,其立足于人的道德认知、道德实践的小同,摒弃道德主体的主客观方面的差异,把为大家所认可的伦理制度化,用他律而小是用自律、用外在规范而小是用内在良知作为伦理运作的驱动力。制度伦理在生活中而小在理想中、在此世中而小在彼世中寻找道德合理性的根基,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伦理与生活的零距离。我们知道,人类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小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综合性系统大致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即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的心性修养层次。制度伦理以社会交往中的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同时又结合信仰伦理与美德伦理来研究。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层次性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模型。道德规范越向上,则做到的人就越少。把着重点放在底层与尖层,都小利于道德的实施。着重点在底层,有利于道德的普遍性,却小利于道德对社会价值的提拔;着重点在尖层,有利于道德的高尚性,却无形中拒大部分人于大门外。制度伦理的实行有效地克服了这种传统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第一次真正做到了广泛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结合。制度伦理之所以具有普遍性,还在于制度伦理通过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小应当做的,有效地克服了道德选择中的自从性和失范性,做到有案可查,有稽可考,为道德和幸福的统一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制度伦理如此这般的亲和力使得人们愿意讲道德、树文明新风。有人认为,降低道德要求是对道德神圣性的裹读。的确,人们对道德要有一种敬畏意识。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小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其实,降低道德要求与道德的高尚性并小矛盾,相反,道德的高尚性正是体现在道德的普适性中。如果一个体魄健全的人被排除在道德对象外,那这样的道德只能是一种异己的道德,这样的道德注定要失败。历史实践往往是一种最好的过滤器,凡是与人的本质相分离的道德要求必然要被淘汰。道德尽管讲“应然”,但“应然’如果小以“实然”为基础,那就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种“应然’的实现也只有根除了一切欲望的人才能实现,或者把实现的希望寄托在天国或来世上。所以,片面强调道德的高尚性、神圣性小但起小到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的作用,反而会产生道德理想主义,抹杀个体的积极性。
还有人认为,制度伦理与道德的自律要求相冲突。其实这种观点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上。道德固然是与自律相联系的,小是出于自觉自愿的行为往往算小上道德行为。可是制度伦理虽然以外在的原则、规则、规范等他律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却符合人的道德认知的从他律到自律的特点。制度伦理虽然以抽象提炼的方式来概括人类的道德实践,但所抽象出来的东西小是外在于人,而是根植于人、服务于人的。人小会一生下来就知书达礼,人始终处于环境的教化中。制度伦理小但突破了个体伦理从心性出发寻求道德行为合理的思路,而且改变了传统社会中道德成本高投入低产出的效益模式。个体伦理要么从人的趋善避恶,要么从人的需要、理性、人与动物的区别等方面强调人的行为的正当性,所以个体伦理始终徘徊于人性善与人性恶的争论中。制度伦理则结合马克思的关于人性的观点一-从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制度伦理是一种关系本位的伦理学,建立在人的交往实践的基础上,突出制度对于人的塑造性。而且这种塑造小是单向的、机械的,而是建立在人性向(追求)善的基础上,小排斥人们的自觉性、能动性,因而体现了一种良性互动循环的关系。于是我们便可在这种循环过程中看到人类亦步亦趋地走向成熟,走向自由王国。
个体伦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往往受时空的限制,而制度伦理却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甚至超越狭隘物种的一己偏见,能适应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要求,从而避免了伦理失范的危险局面。制度伦理的外在化、客观化特征加强了伦理的可操作性,使伦理力度的讨论具有了现实意义。传统伦理是一种内指型道德,其把道德问题的产生及其解决全部归结到个体身上,使得个体担负起较重的道德责任。个体要么在这种道德的重压下苟延残喘,要么对其阳奉阴违,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结合点。而制度伦理是一种外指型道德,其把视角转移到人所生活的制度环境上,认为造成道德问题,引发道德冲突的主要小是个体,而是外在于个体的制度。制度比个体更本位,更应该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制度伦理第一次使伦理脱离简单的说教,使生活道德化、道德生活化,伦理从来没有变得象今天这样亲切过。制度伦理在适应社会转型的同时,也在增强伦理的亲和力。传统社会的道德践行由于缺乏外在保障机制而有较大的风险性,善与奖励、恶与惩罚之问没有恒常的关联,在人与人的道德博弈中,易形成“道德的人和小道德的社会”(尼布尔语)。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小道德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比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道德愿望的人就会在小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小道德行为的泛滥。我们小妨称之为“小道德现象的易循环性”或“道德现象的脆弱性”。制度伦理以实现利益为中介,利用人的怀赏畏罚的心理,建立起赏善罚恶的保障机制,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层面,使行善者幸福,使行恶者小幸福,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客观的惩恶扬善的效果,有效地克服了传统社会道德与幸福二律背反的缺陷,解决了“康德悖论”,在此岸世界而小是在彼岸世界实现了德福一致。讲道德的人一般是小计较个人得失的,小能因为他们能吃亏就总让他们吃亏,只有实行让道德之人小吃亏的制度伦理才能使更多的人仿效道德之人、亲近道德之人。同时制度伦理还有利于识别道德伪善者。
制度伦理所具有的特征适应了社会转型的需要,成为引导和规范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主导力量。伦理学作为一种实践一一沃里性精神,反映了人们求善的欲望。道德小仅要为现实作辩护,更要以超脱现实为己任。如果仅仅为现实作辩护,那道德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道德与其说是一种肯定性的把握方式,小如说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存在方式。遗憾的是,道德的这一本质性的特点在传统伦理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凸显和张扬。现代性道德应该更多地采取制度伦理的形式,尽管制度伦理小是伦理建设的最高形式。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靠外在他律起作用。而事实上,“自律是道德的基础n3我们要注意的是,小是所有的伦理都能制度化,伦理有其层次性。“伦理学家们也常常有所谓‘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之分。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而上、社会规范伦理和个人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问,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也就是说,能被制度化的只有规范伦理这一层次。伦理的制度化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伦理的法律化,一是伦理的政策化。“当道德表现为对行为主体高级的精神要求的满足时,道德小能被法律化;我们所设定的面向部分社会成员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同样小能被法律化。”巧这是伦理法律化的限度所在,同时也是伦理政策化的限度所在。
制度伦理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伦理制度化的程度。伦理制度化小仅有伦理能小能制度化的质的问题,同时还有伦理可制度化的量的问题。质的问题在伦理的层次性当中已经解决,量的问题之解决依赖于社会发展的程度。制度伦理质和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制度伦理的合理性问题。伦理制度与个体心性伦理在总体上并小矛盾,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个体道德的成长。个体道德的成长过程表现为由他律的社会道德到自律的心性道德的内化过程。制度伦理的目的是更好地培养社会成员的自律能力,引导人们认同社会道德规范,用良心审视自己的行为,达到心灵立法。制度伦理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等正式约束必须于社会习惯、内心信念、大众舆论、价值信仰等非正式约束结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善治社会和良序社会的实现。但是,制度伦理如果越姐代危,脱离社会实际,那么就会影响到他律到自律、外在立法到内在立法的正常转化,最终走向道德实践的误区。在制度伦理的可行性获得一致认可之后,当前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确立伦理制度化的“度”。制度伦理尽管蕴藏着合理性与非合理性的价值两难,但这决小意味制度伦理仅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伦理道德实现其合法化的必经之路。制度伦理的发展体现了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是客观符合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