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行(Remitt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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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托收行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寄单行的托收指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所有托收单据必须伴随托收指示,注明受《522号托收规则》的约束。银行应根据托收指示和《522号托收规则》办理;银行不审核单据;银行除非另有授权,不理会托收以外的任何当事人或银行的指示。
第二,寄单行发出的托收指示必须完整明确,并注明下列内容:
寄单行的全称、地址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业务号码;
委托人的全称、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
付款人的全称、地址、提示单据的场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
提示行(如有的话)的全称、地址,电传、电话、传真号码;
附寄单据的种类和每种单据的份数;
应收的费用可否放弃;
如果收利息,注明利率、期限、计算方法(一年计息日),此项利息可否放弃;
付款的支付方式和付款通知的方法;
倘若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者不符合托收指示时,请通知。
托收行主要有以下责任和义务(托收行有着跟其客户委托人之间的托收合同下,受托方以及跟其代收行之间的代收合同下委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审阅托收申请及委托人的特别指示,若不愿受理所收到的托收申请或其中的特别指示,则应无延误地立即通知委托人,表明拒绝受理或要求其修改托收申请书。
(2)审核单据的种类和份数表面上是否与托收申请书完全相符。虽然托收行并无审核单据内容的义务,对于单据是否合格及是否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不负责任,但出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便快速、安全收汇的目的,托收行在道义上还是应尽一点简单的审核单据义务的。
(3)按规定填制托收指示书。应注意确保托收指示书与托收申请书(如果有的话)严格一致,指示应当安全而准确。
(4)按常规处理业务。凡是客户委托人没有明确提出特别要求之处,托收行均应按业务常规处理。
(5)及时通报信息。收到来自代收行的被拒绝接单或其他意外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得到委托人的指示后,应及时转达给代收行。
托收行和代收行的关系也是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往往建立了长期的代理关系。然后,在办理某起委托业务时,托收行一般在向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中对某些具体事项加以明确规定,托收委托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的指示。作为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托收行。在权利方面,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适用于托收行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代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