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业务(Commissio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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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是指金融信托部门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办理的信托业务。
委托业务是我国金融信托事务中的基础业务,委托业务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点,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明确要求办理业务。委托业务具体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业务。
1.委托存款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为了把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取得收益,而将资金存入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存款。
2.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将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信托机构,按照指定的项目、对象和用途发放贷款,并由信托机构监督资金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委托业务。
3.委托投资业务
委托投资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将委托单位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进行投放,并负责监督投入资金的使用及接受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利润分配等事宜的委托业务。
目前许多组织热衷于委托业务模式进行系统开发。实际上,不是所有组织都能从委托业务模式中获得好处的,一旦不能对系统很好地理解和管理,那么委托业务就会给组织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委托业务的优点与缺点进行分析,然后针对组织的实际情况予以决策。
从委托方角度看,委托业务主要有以下优点。
(1)经济方面:由于负责系统开发的外部开发商是信息系统服务与技术方面的专家,所以靠专业化与规模经济,他们能以低于内部成本的费用向组织提供同样的服务与价值。
(2)服务质量:因为一旦外部开发商提供的服务不够满意,那么他将失去自己的客户,所以企业对外部开发商的影响比对自己员工的影响更大,从而能以较低的成本从开发商那里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3)可预算性:由于组织与外部开发商事先针对不同层次的服务所对应的费用进行了签约,因此可以减少成本的不确定性。
(4)灵活性:在组织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能适应业务量的增长。当信息技术渗透整个企业价值链时,由于成本和性能可按变化的需求不断调整,所以外部开发商可提供较强的业务控制和适应能力。
委托业务可能给委托方带来的风险是:
(1)失控。当一个组织将开发、运行信息系统的责任承包给另一个组织时,它可能失去对信息系统职能的控制。如果开发商成为企业运行与开发信息系统的惟一选择,那么企业将不得不接受开发商所提供的任何技术。这种从属关系最终将导致产生较高的成本,并可能失去对技术管理的控制。
(2)战略信息易损。由于企业信息系统由外部人员进行开发,所以商业秘密或业主信息可能会泄露给竞争对手。若允许外部开发商开发或操作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应用系统,那将更加有害。
(3)依赖性。企业会随开发商对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运作而变得对开发商的生存能力更加依赖,那么开发商的财政问题或服务上的衰减都可能对企业产生严重影响。
管理者在决定依靠委托业务建立系统之前,要对信息系统在组织中的作用进行评估,选择恰当的时机和业务进行外包。下面是适合于通过委托业务建立系统的情况,以供借鉴。
(1)当企业遇到利用信息系统可以提升其竞争力的机遇时,而期限紧迫,可以考虑利用委托业务方式进行开发。
(2)当用委托业务方式并不会剥夺企业未来信息系统革新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时,可以采用委托业务方式。如果企业用委托业务方式建立了自己的某些信息系统,但仍保留自己内部的信息系统人员,那么就应保证其信息系统人员在技术上总保持最新,并具备开发应用于未来的系统的专业知识。
(3)当企业现行信息系统能力不足,效率低或技术落后时,可能考虑委托业务。有些组织靠委托业务作为一种改进自身信息系统技术的省力方法。
委托业务和信托业务都属于广义上的信托业务,其基本含义和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受人之托、代为理财,但两者又有严格区别:
1.资金的使用权不同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资金的使用权必须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有权自主使用信托资金;委托业务中的委托资金的使用权在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决定其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托机构经营委托资金没有主动权。
2.收益来源不同在信托业务中信托机构的收益主要来自信托资金经营中的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而委托业务中的收益主要是经营委托资金的手续费。
3.经营风险不同信托业务的经营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而委托业务的经营风险则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