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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最大的合作银行DG Bank AG与GZ-Bank AG银行同意以240亿德国马克(合105亿美元)合并。DG Bank将给资产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GZ-Bank对合并后新银行的平等控制权。两家银行合并成新银行将将取名为DZ Bank,由双方共同拥有。合并后的新银行资产将超过3000亿美元。新银行将雇用15000名员工,并成为德国大约1500家地方银行的中央清算银行。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提供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
企业文化:DG Bank Group有一原则——“我们”。认为这条原则是与别的银行进行区分的重要标志。这条原则意味着德国中央合作银行要与任何人保持合作的伙伴关系,这样才会拥有共同美好的未来。
员工培训: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为青年员工提供多方面的目的性强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投资培训,服务培训等内容。培训时间不超过两年。
公司业务及产品: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提供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在伦敦,香港,东京,纽约等世界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经营活动,它主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提供中长期贷款。同时,它也吸收储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雷发巽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雷发巽合作银行;不久,舒尔茨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雷发巽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雷发巽合作银行;不久,舒尔茨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一、德国合作金融基本概况
(一)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社系统和银行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德国合作社组织门类齐全、群众基础广泛,有金融、农业、非农业、消费品、住房等各类合作社7000多家,个人持股者(个体社员)近2000万名。其中合作金融组织最为发达,呈三角形结构,顶层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 底层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18700个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拥有个体社员1460万。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1998年底, 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而合作银行系统的各项存款余额在市场份额中占26%,其中个人储蓄存款余额的市场份额为30%。
(二)规模庞大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中央金融机构,其任务是推动德国合作体系的发展,它不仅为地方合作银行及其私人客户和中小型公司客户服务,而且还为与其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德国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提供广泛且不断更新的银行产品及金融服务。1998年底,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拥有总资产4378亿马克,是德国十大银行之一,在海外设有25家分支机构。
(三)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德国有三级合作银行体系,各级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由地方合作银行拥有;中央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在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银行通过区域性合作控股公司拥有49 7%的股份,地方合作银行直接入股2 9%,区域性合作银行拥有30 1%的股份,其他合作社拥有13%的股份,其他机构有4 3%的股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管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主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提供各类银行产品以及提供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四)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德国银行业和证券及保险业统一由联邦金融监察局及联邦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监察局隶属联邦财政部。合作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地位是相同的,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要遵循合作社法,业务运作要遵循商业银行法,联邦监察局在各州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因此联邦监察局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只是非现场监管,对合作银行的现场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及监管数据和信息的获得主要依靠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和联邦中央银行及其分行。
(五)信用合作与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地方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及一些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联盟的会员,会员按规定向联盟缴纳会费,信用合作联盟的主要职责是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调、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好公共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
德国信用合作联盟和生产合作社联盟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织成立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该联合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计和培训。
德国各州没有专门设立各类合作社的行业自律组织,而是由各类合作社共同组织成立了11家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该协会既是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在地区一级的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在地区一级的机构,因此可以说11家区域性审计协会是各类地方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
(一)持之以恒地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100多年来,尽管德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合作银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没变。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主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围绕客户的需要来开展,中央合作银行把推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二)按照办成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要求开展业务经营并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对客户提供所有的银行产品和服务,除传统的存、贷、汇外,还提供保险、住房融资、家庭理财、企业理财、租赁等,还根据企业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开办国际业务,对企业实行国内、国际跟踪服务。
(三)合作银行体系保持相互独立又发挥联合优势。德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独立法人,但合作银行体系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
(四)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合作银行体系利用经济的办法调剂融通各层次合作银行的资金,地方合作银行将多余的资金上存区域性合作银行,上存比例一般为70%,区域性合作银行再将多余资金上存中央合作银行。在融通资金方面,有两种办法:一是中央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当地方合作银行资金短缺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区域性合作银行或中央合作银行得到资金;二是中央合作银行可参与区域性或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项目,如果项目贷款金额过大,地方合作银行承担不了时,中央合作银行将积极参与。合作银行体系有自己的结算系统,地方合作银行都加入全国合作银行系统结算网络,系统内的结算业务通过系统联行进行清算,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通过联邦中央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五)强有力的审计系统确保合作体系稳健发展。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全国联合会有100多专职审计人员,11个区域审计协会有17700多个专职审计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联合会和协会虽然是合作社行业自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但其职能是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法进行审计。对合作银行的审计是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委托,审计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作社法,审计内容不但包括对资产负债、贷款、损益等业务财务情况,而且对合作银行的管理也进行审计,包括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能力、执行制度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审计协会有部分的处置权和重要的建议权。这种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六)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也为合作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了条件。地方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给予及时支持,中央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联邦中央银行予以支持,合作银行体系和联邦中央银行多种方式的融资调剂手段保证了合作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合作银行支付风险的发生。同时,在弥补合作银行资金损失方面,合作银行体系建立了信贷保证(风险)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银行每年按信贷资产0 1%~0 2%的比例向区域审计联盟缴纳保证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出现危机的合作银行。当某家合作银行资金损失较大出现资不抵债需要机构重组时,被兼并合作银行的资金缺口由保证基金全额补偿,地方合作银行由区域审计联盟集中的保证基金补偿,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联盟集中的保证基金补偿。
三、几点启示
(一)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制的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了这些基本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发展包括合作金融组织在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证明,经济越发达,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 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组织必须根据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其业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手段,要逐步实现多层次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实行综合性的商业化经营。
(二)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商业化经营。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实质上,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合作制的商业银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对信用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入股社员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增加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金融服务。从有利于提高信誉、防范风险、拓展业务方面看,可以考虑这些地区在现有信用社及联合社的基础上建立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
(三)加快信用合作系统多层次联合的步伐,着力解决信用社系统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信用合作的优势在于合作金融组织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又自下而上持股, 通过多层次合作,形成整体优势。我国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立和完善,解决了县(市)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问题,但更大范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渠道不畅,已成为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联合的合作金融体系,尽快形成更大范围的信用合作资金调剂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
(四)尽快理顺、完善我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当前我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主要表现在监管职责不清,配套服务及自我监督体系不健全以及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渠道不畅等方面。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从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五)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历史包袱,处置已经形成的经营和资产风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亏损挂账和贷款损失较大,潜伏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如不及时处置,不仅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改革无法进行,而且许多信用社将难以生存。根本性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在改革信用社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同时,国家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一些优惠政策,为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