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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机构,专门从事收 集、整理、加工和分析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多样化征信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等。
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支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没有征信机构承担的社会功能,社会信用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从世界各国征信系统的发展状况看,由于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其建立的征信机构各具特色。按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可以分为公共征信机构、私营征信机构和混合型征信机构。
(一)公共征信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起源于欧洲,是指由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主要采集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为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鼓励成立公共征信机构来监督并指导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按照世界银行的调查,截至2007年底,有69个国家拥有公共征信机构。
(二)私营征信机构 : 私营征信机构是指产权私有、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包括由商会、银行协会经营的征信机构,一般独立于政府和大型金融机构之外,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由商业化机构运作,信息种类和规模都非常庞大,建立在自愿登记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共享。
(三)混合型征信机构 : 一般指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运作、建立在会员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征信机构,或者由政府作为征信数据库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但以民营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混合型征信机构一般在提供信息时要收费,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典型的如日本的征信机构,由其银行协会组建,会员银行共享信息,但是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
从现实看,一些发展中国家现在正逐渐采用混合模式,既借用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推动信息的采集,又利用市场化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机构组织模式,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行业和地方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各种形式的私营征信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统计,在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12 个省、直辖市组建了公共征信机构共24 家;明确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私营征信机构190余家。我国征信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征信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发展壮大。同时,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具备了政府主导、非营利性质的特点,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务领域,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对这些机构,我们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殖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性服务行业。
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人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一般也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系统或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以下称民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业务重点有很大不同,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一般都是贷款信息,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更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和意大利居于其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
消费者信用报告市场的自由准入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没有进人壁垒,事实上,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要远高于其他行业,这种壁垒主要表现在获取信息方面。目前各国一般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但由于私人机构并没有公开自身所掌握信用信息的义务,所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得私人部门的信息。由于银行等私人机构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得不到信息提供者支持的征信机构将注定难以进人该市场或很容易被市场淘汰。
行业的自由准人和客观存在的进人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殖产品。
征信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掌握的信息,并且其信息的覆盖人群越广、信息越全面,其信息价值也就越高。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通常也是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因此,征信机构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一般都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从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的情况看,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也是全球三家最大的消费者征信服务机构之一)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账户信息共享组织CMS(Credit Account Information Sharing)的成员之一,因此EXPERIAN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EXPERIAN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从三国的经验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互助型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得到银行等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的支持,在发展的初期面临的障碍较少,缺点是征信机构容易被银行控制,并且很难从不是股东的银行采集信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拓宽采集信息的范围,缺点是在发展初期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不对称,征信机构在从银行等机构采集信息时仍然会面临一些障碍。
由于征信机构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非公共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使用征信机构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各自的经营决策服务,因此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英、德、意三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部门投资设立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重要原因。英、德、意三国的经验还表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不会影响信息的采集,相反,民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范围更广泛,提供的服务也更加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从EXPERIAN的经验看,虽然公共信息仍然是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信息对于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言,其重要性与来自私人部门的信息相比在趋于下降。事实上,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也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其理由在于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收费,则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等产品时也将要求信息使用者支付更高费用。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经验: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
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比如,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采集方式上的相互支持使得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征信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以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英、德、意三国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两方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业内并购业务频繁:从征信业的特点来看,征信机构越大,其提供的信息越完全和准确。因此,征信行业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具有极强的规模经济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随着电子通信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这种规模经济更加明显。
(二)由单一产品到多元化经营:如今,世界上大型征信机构的发展趋势是在以传统核心业务为主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的增值产品服务,经历由提供单一服务到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管理咨询、商帐追收等一系列综合性服务的过程。
(三)商业化、互惠合作模式:征信业以市场化的发展最为活跃,公共性占主导的征信市场的活跃度较低,因此,为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政府的干预更多地体现在征信立法和行业监管方面。从全球角度看,即使有公共背景的征信机构,也大量借鉴市场化做法,运用商业化手段,展开形式多样的互利互惠模式,如政府参股、政府委托、政府组织等多种手段扶持征信机构发展,但市场化力量和私营资本在其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从效果看,这种模式也是最好的,其服务效率高、服务全面。
(四)征信立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征信法规的制定和健全是征信机构合法、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征信数据的前提,是保护信息主体隐私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征信机构健康发展的保障。在法律规制下,不只是征信机构能广泛收集需要的信息,同时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知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愿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为征信机构掌握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提供更好的信用信息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征信机构的建设必须考虑征信业特点、我国国情、国际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政府特许经营的模式下,平衡我国征信机构的发展。
我国企业征信业务是从1987年的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开始的,当时的背景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满足海外调查我国企业资信的要求而设立的,此项业务一直延续至今。92年底开始出现民营征信机构,94年后外资机构开始进入中国。目前全国从事征信及相关业务的公司约有近百家,早期成立的征信公司注册资金规模从十万到四、五百万元,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涉外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这些企业尽管规模不大,但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有些还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最近几年各地成立了一些征信机构,多数是当地政府部门为建立本地信用体系而成立的,注册资金规模基本为数百万至两、三千万元。
与此同时,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与,于1999年建立的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逐步发展成为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已经为全国1400多万户企业和6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主要记录了这些企业和个人在金融领域的信贷信息,以及在环保等方面遵纪守法的信息, 日查询累计270万次。该系统属于公共征信系统,主要对商业银行开放,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或者执法提供部分信息服务。受现行法律限制,对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其他中介单位和组织目前暂不开放。
讨论我国征信机构的设立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也不能脱离现实,应尽量符合我国征信机构的现状。
1、新型征信机构的设立应坚持循序渐进、扶持发展的原则
1.1征信机构的运作特点与资金运用方面
征信机构属知识密集型信息咨询类企业,不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更不是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和资金运用规律。其主要是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用数据,为社会有偿提供各种信用信息服务,并在收集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其数据库。征信机构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收集处理信息的费用,最大投入在于数据库的建立,而数据的采集通常是批量方式得到,整体成本可以得到控制;数据库的建立也是分步建成的, 因此并不需要一下子投人大量资金。
任何征信机构都不会一下子建立一个拥有海量数据、包罗万象的数据库,否则其投入产出必定不成比例,短期内也很难做到。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邓白氏拥有几千万家企业的数据库,但那是经过16O年的时问建成的,资金投入也是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而逐步进行的。其数据库也并不能包含所有的企业信用信息,也不是所有数据都能做到及时更新,但这些并不影响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
1.2征信机构的资金规模方面
毫无疑问,征信机构作为经营信用信息的特殊企业需要一定量的资金规模, 以保证其足够的经营能力,我们又必须尊重征信企业运作的客观规律,不可拔苗助长,为其设定一个不切实际资金门槛。
若新成立征信机构最低注册资金准入门槛设定过高,则势必面临全行业重组兼并,引入大量资本。现有公司的业务也可能受较大冲击,本来为数不多的人才可能流失,更为严重的是, 由于市场规模不可能急剧扩张,绝大多数公司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亏损,对整个征信行业来说不仅无利,反而有害。因此,征信机构最低注册资金问题应由国家立法机构慎重研究。
2、央行征信系统的推广应坚持立法保障、强势推进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其发展目标应为将依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汇集企业和个人在税务、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以及个人身份、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全国范围的公共征信机构。其发展方向应坚持逐步扩大信息的采集范围与服务范围的原则, 因此,应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央行征信系统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逐步提升信息入库率与更新率,继续加大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将已经签订信息共享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产品质量、通讯费用缴纳等纳入数据库, 同时在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基本信用制度的同时,将其信息全面纳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