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Construction market management)

目录

  • 1 什么是建筑市场管理[1]
  • 2 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内容[2]
    • 2.1 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 2.2 建筑市场发包管理
    • 2.3 建筑市场承包管理
    • 2.4 建筑市场合同管理
  • 3 建筑市场管理的特点[3]
  • 4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3]
    • 4.1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概念
    • 4.2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的构成
      • 4.2.1 1.管理思想和制度
      • 4.2.2 2.管理范围和内容
      • 4.2.3 3.管理机构和职能
      • 4.2.4 4.管理方式和方法
  • 5 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4]
  • 6 建筑市场管理所依照的法律法规[5]
  • 7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责任[2]
  • 8 相关条目
  • 9 参考文献

什么是建筑市场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的具体内容

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建筑市场发包管理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和公民;

  (2)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2)、(3)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

  发包勘察设计,除符合上述(1)、(2),(3)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

  ②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前述(1)、(2)、(3)所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初步设汁及概算已经批准;

  ②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市场承包管理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准开展承包业务。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图签、银行账号等。

  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无照越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1.联合共同承包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建筑工程的总包和分包管理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市场合同管理

  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合同鉴证

  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市场管理的特点

  从建筑市场目前所处的状况来看,建筑市场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建筑市场交易异常活跃,规模迅速增长,因此,规范市场、市场治乱的任务艰巨。

  2.建筑市场供大于求,过度竞争,农村及一些行业的剩余劳动力都将建筑市场作为其转移的最适宜产业。因此抑制过度竞争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中之重。

  3.进入建筑市场的建设投资还是以公有投资为主体。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中,公有投资仍占到70%左右。建设成就仍是检验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为制造政绩投资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特殊工程比比皆是。因此在建筑市场管理过程中必须同时考虑投资体制的改革。

  4.建筑市场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及建筑企业等素质有待提高。

  这些特点,都给建筑市场的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难点之一在于既要抑制建筑市场的粗放无序,又要考虑有利于新旧管理体制的转化和过渡,因此必须在分析建筑市场及建筑市场管理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建筑市场管理模式。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概念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监管市场的方式,是由建筑市场各管理要素构成的完整体系,包括管理思想和制度,管理范围和内容,管理机构和职能管理方法和手段等。

建筑市场管理模式的构成

1.管理思想和制度

  (1)管理思想

  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法规,统一综合管理,强化属地职能,发展中介组织,科学严格执法。

  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一切以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出发点。要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行政管理转向经济手段的管理。政府应当依赖市场中经济组织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形成建筑市场的制约关系,依赖中介组织完善政府对建筑市场的主体和行为的制约,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是首要任务。为改变建筑市场分割、封闭、多头管理的状况,要实行统一综合管理,强化属地意识。政府要由随机性执法转向全面科学执法。通过利用市场中介组织,改善执法方式,建立全面科学的执法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消除法规政策与实际执行之间的真空带。

  (2)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工程项目建设领域逐步形成了——些管理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更要落实、完善他们,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秩序。这些管理制度包括:

  ①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先有项目法人,后有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全面责任,它包括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能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和民事责任。

  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准许制度

  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已经报建登记、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质或已经委托监理、并通过招标或委托发包(非招标工程)确定施工单位的,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

  ③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对所有参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材料设备供应方、质量监督方、试验检验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有关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对有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等实行准用制度。

  ④建设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公款项目或业主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项目,应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

  ⑤招标投标制

  凡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包括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其他项目是否招标或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投资者自己决定。

  ⑥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依法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合同条款,一切按合同办事。

  ⑦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控制的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确保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⑧建设工程使用许可证制度

  对已建工程项目实行许可证制度,让使用者放心,同时,增强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便于对已建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2.管理范围和内容

  (1)管理范围

  建筑市场管理范围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以及装修装饰等工程活动。

  由于历史原因,建筑市场形成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按投资来源和行政隶属关系有不同的归属,导致综合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权力重叠,职能交叉,形成严重的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

  为了统一规范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专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理,合理分工:对于跨多个行政区域的交通、水利工程、专业性较强的工业项目,可由专业管理部门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非专业工程项目,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管。从发展趋势来看,要逐步形成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及技术性中介组织,统一管理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

  随着投资体制的改革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逐渐淡化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按项目所在地域进行管理,强化属地意识。尽管投资来源和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不同,但在建筑业务活动上,在管理职能上,可以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例如:企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工程报建、各种市场准入制度等,应统一归口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理。

  (2)管理内容

  由于建筑市场活动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内容包括:

  从市场活动看,包括市场准入、退出与市场行为

  从市场主体看,包括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

  从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来看,一方面要使建筑活动按照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另一方面要涉及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完工以后的整个过程;

  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是立法。另一方面是执法;

  从具体的管理内容来看,主要是管理承发包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依法履约行为。

  一般来说,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和法规体系。要本着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的精神,制订一整套管理建筑市场的法规,使之配套、齐全、完善,保证法规互相衔接,形成严密的管理体系,避免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2)对市场主体资质的管理。对市场主体(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介组织)的资质进行管理,主要是完善各类型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标准和相应的营业范围,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严格企业资质审查,同时,建立专业人员注册制,逐渐形成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3)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质量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不仅关系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为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建筑产品,主要是制订建筑产品的生产工艺规范,规范施工的方法、程序;制订建筑产品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统一对产品的质量的要求;制定建筑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要求;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行为,查处违反质量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人员。所有竣工工程,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核验批准,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的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做好这项工作。主要是制订和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监督检查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5)对建筑产品价格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制订国家的指导性定额,作为业主确定投资和标底的参考。制订统一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确定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收集发布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为双方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6)对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主要靠合同来约束,市场主体的利益主要靠合同来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靠合同来确定和调整。因此,对合同的管理成为政府管理市场的一项主要内容。要制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制订和推选各种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相应的各种分包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7)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管理,乃是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工程项目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

  (8)建筑市场的执法管理。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管理和监督薄弱,缺少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为保证各项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必须授权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筑市场的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与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改变有法不依,屡禁不止现象,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

  建筑市场执法管理,要重点抓好十个不准:

  一是不履行报建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准招标发包,不准开工建设;

  二是不准在工程项目发包中私自授受,营私舞弊,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

  三是不准各级管理部门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质次价高的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干预工程招标;

  四是不准利用职权,设置障碍,封锁市场;

  五是不准发包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使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

  六是不准任何人员泄露标底;

  七是不准设计、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及人员提鮰扣、佣金或其他好处;不准互相串通,哄抬标价;不准在工程结算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等手段抬高或降低造价;

  八是不准设计、施工单位超越等级承揽任务;不准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纸;不准转包工程和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分包工程;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九是不准市场管理人员向承发包双方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

  十是不准未经竣工验收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工程强行投入使用。

  总而言之,建筑市场管理应力争覆盖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主体,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工程,要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正常运转。

3.管理机构和职能

  (1)建筑市场管理机构

  ①建筑市场管理与保证体系的构成

  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市场保证体系的构成是:政府、有政府职能事业单位、政府授权的中介组织、政府准予营业的竞争性中介组织。这几类性质不同的机构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所承担责任划分的原则如下:权力制衡,限制无监督的权力授予;制定市场竞争规则的主体与进行市场竞争的主体分立,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利用市场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

  ②建筑市场分级管理机构

  建筑市场分级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省、市、区(县)四级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要处理好各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和分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制定各类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国家重点工程的管理。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能在于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层次,也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层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是管理实施的贯彻层次。

  ③建立建筑市场协同机制

  建筑市场的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市场的管理是通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管理来实现的,如市场主体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等等。因此,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在不同市场管理领域目标一致,紧密配合,协同连动。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方式,信息传递,分工配合,简捷高效,迅速有力。

  (2)管理职能

  建筑市场管理一般来说有如下职能:

  ①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

  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③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④工程合同规范合法性的管理工作;

  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⑥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使用许可的管理工作;

  ⑧各类市场主体及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⑨政府投资的管理工作;

  ⑩建筑市场执法工作。

  以上的管理职能包括对主体的管理和对行为的管理两大类: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是对本地、外地、外国的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等主体资格的管理,这类管理的重点是对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地域队伍容量进行总量控制(为遏制过度竞争,但不是地区保护);对市场行为的管理,是在招投标、合同、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施工现场等方面的管理,管理重点是监督和处罚。

  以上的管理职能还包括立法和执法两部分,既包括政府法规的制定,又包括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4.管理方式和方法

  (1)法规政策先行,使各市场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建筑市场管理的关键和当务之急是制定一整套市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部门规章、政策、标准、规范和行为准则,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对于原规定与新法规、新政策相冲突的地方,要及时调整修正。

  (2)贯彻落实法规体系,维护正常市场程序

  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学习、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和各项把关工作,如严格企业资质审查、专业人士注册证发放、执法检查、异常情况处理等。

  (3)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要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建筑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功能,使市场主体自觉依法守法经营,各要素之间彼此制约,相互关联,形成良性循环。

  (4)充分利用专业人士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其专业性职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由其履行,有的职能(如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合同裁决、交易评判等)可委托专业事业单位代理,有一些职能(如岗位培训、确认、材料、设备的核准许可等专业工作及行业发展规划等)可委托专业人士组织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组织(学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在市场管理中的桥梁、纽带、参谋和助手作用。

  (5)建立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网络

  建立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网络,有利于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有利于有效地监管工程建造活动和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是依法行政、监察惩治不正之风的重要依据,是引导企业管理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尽快开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局部或区域甚至全国连网的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1)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是克服市场自身缺陷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它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无能为力,甚至有消极作用的一面。市场经济虽然能快速提高经济效率,但是由于主体本身的差异性,社会分配不一定是公平的,经济的合理不等于社会的公平。特别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行业价格水平和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一步加剧。这些,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经济虽然具有优化配置资源,自发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它也造成了市场的投机性、盲目性,导致了市场供求的无计划,而靠市场自身的矫正和恢复,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建筑队伍,特别是装饰等利润较高的专业队伍的盲目发展,必然造成过度的市场竞争,不但会使市场混乱,也会导致经济损失。建设项目的盲目上马和开工,超过城市建设和建材、能源供应能力,也会造成市场价格的不适当增长和工程建设的不平衡发展。市场经济对利益机制作用的强化,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建设效益的增长,但是也强化了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过度追求,造成对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忽视,导致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对利益的追求超过了法律与道德的限度,就会造成索取或收受“回扣”、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做法,对工程建设造成极大的损害。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虽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为不正当的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正当竞争的蔓延则违背了发展市场经济的初衷。因此,运用好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大市场,而不是完全自由竞争、单纯靠市场机制本身来调节的原始形态的市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市场的调控和管理,比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奇迹般发展的日本和德国。

  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都有全面、严格、完备的建筑管理法规,包括建筑技术标准、市场交易和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人员的管理;二是普遍对建筑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等级承揽任务;三是对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投入使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四是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发包严格规定使用招标方式;五是政府对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注册进行严格的管理;六是对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对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详尽的技术法规来规范施工方法、保证质量标准,通过监理工程师和政府管理人员经常的检查监督,来保证技术法规的实施和质量的合格。

  3)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对保证公有制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作用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绝大部分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工程发包和管理工程建设人员与工程建设的效益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缺少严格的利益约束。由于投资责任机制不健全,管理工程建设的单位不负责贷款的归还和竣工后的投产使用,更加剧了建设单位和管理人员对效益的忽视,片面追求高标准、短工期,也造成了一些管理人员追求小集团和个人利益,内外勾结、营私舞弊,利用工程发包索取和收受回扣,使用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指定质次、价高的设备、材料,严重损害了工程质量,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了保证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4)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对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市场的秩序是保证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只有保证了市场交易的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正常秩序,才能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能保证经济的发展。没有适当的宏观调控,经济就不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没有严格的市场管理,没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查处,就不能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投资效益得不到保证,必然导致投资的减少,造成市场的萎缩;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建筑企业长期得不到发展,最终将使工程建设受到损害。这些都不利于经济的高速发展。

建筑市场管理所依照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日益重视,特别是九十年代后期,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门规章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也大都出台了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中,规定了建筑市场准人、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建设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使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需要配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章的有关条款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中罚款的具体数额,《建筑法》未作明确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六章的有关条款则明确规定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下,若以后国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新的规定,当遵从新规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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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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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 2.1 夏明进主编.工程建设承包与发包实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10.
  3. 3.0 3.1 王孟钧.现代建筑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1年.
  4. 姚兵著.建筑经济学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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