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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目的是帮助求职人员找到工作,失业人员能过成功实现再就业,并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1、公共职业介绍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1)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残疾人;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3)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4)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5)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2、职业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求职人员、失业人员等提供职业方向、职业市场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及技术指导。
3、就业前培训
为帮助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而进行的必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的活动,主要由各级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主要对象: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及新成长的劳动力;失业人员和需要重新转换新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下岗人员;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其他在就业和上岗前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4、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