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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按照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持有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同时还是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表现。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都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 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五种,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有关法律规定
(1)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2)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2.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1)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并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2)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3)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入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
(4)国家原劳动部和人事部于1994年2月联合制定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规定了今后国家职业资格的种类、资格证书体系、证书作用、取得方式等。
(5)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6)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7)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需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
(1)农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农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于1996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农业中专学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行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在农业中专和农广校全面推行"双证制",将人才培养与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在学员重视学习理论知识、取得中专学历文凭的同时,调动学员学习实践技能的积极性,提高学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本领,全面提高学员的整体素质及其就业与执业的能力,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实现农业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农业科学技术人才。
(2)2000年6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规定了农业行业农作物种子繁育等14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农业劳动者必需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两方面的就业压力:一是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大,职业技能有待提高。据测算,"九五"期间,全国城乡新生劳动力将达到7200万人,其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劳动者达2100万人,占新成长劳动力总数的30%。二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通过延长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也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并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条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职业技能凭证,既为形成有序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奠定基础,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将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内人力资源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鉴定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6000多个,工人考核组织1900个,考评人员7万余人,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有320万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280万人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目前为止,全国累计已有1500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出发点,以"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相衔接。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