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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信贷是指出口国通过对本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提供短期和中长期的资金融通,以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达到占领世界市场之目的。
我国对外贸易信贷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信贷的主体范围和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方式推陈出新,为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外贸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对外贸易信贷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规定,贸易产品属于国家政策许可范围之内。
(2)贷款必须符合经济利益原则,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3)贷款申请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
(4)贷款申请人应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同时,已经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留存有相当于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须保证定时向贷款银行上交反映资信状况的财务资料。
(5)其他条件,如最高贷款额度、期限、贷款货币、偿还方式、抵押、质押和担保等。
1.无抵押采购商品贷款的金额,一般都交给经纪人货价的25—50%,偿还这种贷款的方法,是将这种贷款转为商品抵—押贷款。
2.国际通行的计息时间为“算头不算尾”,唯独日本两头都计息。美国、西德和法国一年按360天计息。
3.混合信贷中,政府贷款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例,不能超过30%。
4.买方信贷之利率,一般都低于市场利率。各国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买方信贷利率,一般都执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规定的利率。
5.出口信贷的贷款,不能用于当地费用支出,也不得用于第三国,贷款只能用于支付贷款国的出口商。出口信贷均为分期偿还,各国都由国家对出口信贷的经济、政治风险,给予全部担保。
6.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购买机械设备时,都规定有最低金额起点,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未达到最低起点,则不能使用买方信贷。
7.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其出口的货物,只限于是该国制造的,如该货物的部件是由多国的产品零件组成,则本国部件最低要占50%以上。
8.在卖方信贷活动中,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要预先支付10一15%的货款。在买方信贷活动中,进口商则需预先交货款15%的现汇定金。该定金既可在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60天或90天内支付。
9.在承购应收帐款业务中,任何承购组织在其承购了出口商的债权后,如遇到进口商拒付,则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10.承购匠收帐款业务的手续费用率,大都为应收帐款总额的1.75—2%,该项信贷业务的利率,则通常比优惠利率高2~2.5%。
11.银行办理在途货款抵押贷款时,一般都凭装船提单发放贷款。对待运提单则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