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会计(Hedging Accounting/Hedge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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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借助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保值工具(如商品期货合约),利用套期保值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被套保项目(如材料采购、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套期保值本身并不产生收益,只是通过套期保值工具将被套保项目风险进行了全部或部分抵销。
套期保值会计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它将套期保值的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都作为被套期保值项目帐面价值的调整。套期保值产生的盈亏应当与相关价格变化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影响相配比,在同一期计入损益。这样,二者对损益影响相互抵消,将使套期保值“锁定成本或收益水平”的经济实质得到反映。
与传统会计准则相比,套期保值会计最突出的特点是能够动态反映企业财务变化状况,增强企业财务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公司决策层和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
第一,在套期保值开始时,企业对套期保值关系(即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保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制定了关于套期保值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保值策略的相关制度。该制度至少载明了套期保值工具、被套保项目、被套保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保值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保值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保值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套期保值有效性可以进行可靠计量。
第四,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保值在套保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根据新准则,期货保值业务新会计科目包括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衍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类:
一是公允价值套期。所谓公允价值套期,是担心某项资产或负债(包括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价值在未来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动,为回避风险所采取的影响企业损益的行为。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均须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二是现金流量套期。在既满足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又确认此套期有效的前提下,套期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即属于无效,套期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处理方法基本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办理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企业,应设置“期货保证金”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交易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办理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企业,应设置“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以及被套期保值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
企业因从事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或月末结算持仓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月末根据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被套期保值项目账面价值,若是公允价值上涨,则借记“材料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 “套保损益”科目;若是公允价值下跌,则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当然,一般情况下,套期保值合约盈亏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月末,将“套保损益”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套保损益”科目余额反映了当期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的实际效果。
假设,5月1日某生产企业库存有1000吨铜,每吨成本为3.8万元,市场价为4.8万元(公允价值),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经营利润为1000万元。经分析未来市场情况,预计铜市场价格会下跌,为锁定经营利润,该企业决定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根据企业的库存规模,卖出铜期货合约200手(每手5吨),下单价格为每吨5万元,且符合确认套期保值的条件。
5月31日,该企业将1000吨铜全部售出,每吨售价4.5万元,同时将期货合约进行平仓(买入铜期货合约200手),每吨平仓价4.7万元。在不考虑手续费及税费的情况下,套期保值效果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套期保值工具(商品期货合约)的收益:
(5万元/吨-4.7万元/吨)×1000吨=300万元
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套保损益”科目。
被套期保值项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收益:
(4.5万元/吨-4.8万元/吨)×1000吨=-300万元
借记“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套期保值效果分析:
期货市场收益-现货公允价值收益=300万元-300万元=0万元,“套保损益”科目余额为零,套期保值效果100%,属于高度有效。
经套期保值后的企业经营利润:
(4.8万元/吨-3.8万元/吨)×1000吨=1000万元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第一,注意《准则》与《规定》之间的差异。目前,涉及套期保值交易有关财会处理的规定有: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简称《准则》)。由于颁布时的环境和条件不同,《规定》与《准则》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对套期保值交易形成的收益,《准则》要求反映在“当期损益”中,而《规定》则要求反映在“递延套保损益”科目中;《准则》要求无论现货交易是否完成,套保交易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而《规定》则要求现货交易是否完成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准则》要求现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规定》则要求按成本配比原则分摊套保损益后计量现货。由于《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套期保值实际效果,建议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企业以《准则》为主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注意现货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盈亏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反映;注意客观、准确地反映现货公允价值的变动,这样才能客观地评价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注意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进行转移风险的,而不是为了获取超额投机收益的;注意现货与期货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绝不能只看期货市场的盈亏。
总之,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只要不偏离方向,立足专业搞经营,就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化解价格风险,实现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