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Foreign Insuranc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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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1)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
(2)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
(3)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保险领域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设立合资保险公司、设立独资保险公司或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及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1)最低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上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投资者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5)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和分人保险。
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国加入WTO时,除已开放的上海、广州外,增加开放3个城市;加入WTO后2年内,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WTO后3年,无地域限制。对于外资寿险公司,中国人世时,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人世后3年内,可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傅金业务服务。外资寿险公司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在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还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截至2005年5月底,在中国已营业外资保险公司有41家。长远看,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深化中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加快保险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体系,丰富我国的保险品种供给。从短期看将会给中资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挑战
我国保险业的真正发展至今才20年时间,而国外保险发展已有几百年历史。我国当前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无法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抗衡。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国内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将被打破。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抢滩登陆,中国保险市场的主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仅仅是国内保险公司问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竞争的主体具有了国际性,原有的市场主体格局被打破了。中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一贯的主导地位受到了冲击。
(二)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差距将凸现。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与国际先进同行相比还相当落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要求国内有关监管法规及方法达到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要求.保险市场监管力度的不足将明显表现出来。
(三)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的不足。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是保险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外资保险公司抢滩中国保险市场,必然将国外成熟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手段引入中国保险市场,相比之下中资俣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存在明显不足,必须进行凋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四)优秀保险人才的流失。在成熟的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行业受到许多优秀人才的青睐,从业人员很受重视,社会地位相当高,为了达到本土化管理,外资保险公司在招进人才方面,提供了具有竞争力的待遇。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 对一些高级人才缺乏吸引力,必将形成优秀人才的流失。
二、外资保险公司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
不可否认.中国的保险业与国际的先进同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面临的挑战与竞争必不可少,但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也对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保险市场体系。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对外开放之后。将加速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巨大的外部冲击势必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压力,迫使我国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更加完善的道路,并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生质与量的飞跃。
(二)有利于加大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和改革创新的力度。外资保险一般按照市场要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他们参与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可促使我国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并逐渐形成符合国际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增强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服务质量。外资保险机构的进入,在带来许多先进的保险业务技术、新的业务险种、营销体制和经营管理经验的同时,其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必将促使我国保险业跟上世界潮流。
(四)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险市场的开放可使大量业内员工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最终提高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还比较低,同时国民经济呈较高的速度发展,保险市场需求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资保险公司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与缺陷的同时.树立起危机感与紧迫感.认真分析并研究迎接挑战的方式和机遇.才能逐渐缩短与国外先进同行间的差距并迎头赶上。
(一)深入调研,准确把握中国消费群的实际需求。在决策机制科学,市场定位准确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实时管理与分析。不断完善保险产品。
保险市场相对于其他行业市场而言有其特殊性,消费群体有很大的差异性,受到消费理念、职业状况、家庭背景、经济实力、年龄段等因素的影响.消费层次与消费需求千差万别,且保险产品具有看不到摸不着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得到的更多的是一种转移风险的保险理念,只有在风险发生时才能切实感受到购买的产品的作用。这就决定了推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脱离市场需求。真正达到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后转移不同风险的目的。同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并根据有效的信息反馈,不断完善产品.更大程度的满足市场需求,不断将保险市场推向成熟。
(二)扬长补短、查漏补缺。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扩大自身的发展空间。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具有三大优势.即地缘优势、先人优势、网络优势,但在管理水平、资金实力、产品服务和人才方面要面临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前提下,改变观念适应国际化企业经营规则,借鉴国际先进同行的先进的管理经验与管理理念. 国内保险公司将很快突破目前的“幼稚阶段”。逐步与世界保险同行接轨。
(三)规范操作。注重专业化人才的培养。目前的保险市场上,国内保险公司更多的营销手段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的直销手段.而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保险代理人在营销中的误导现象,在部分消费群中形成了负面的宣传效应。为了公司长远的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必须加强保险代理人再学习与职业道德的培训.制止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止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1.改革和完善保险代理人制度。
2.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建立规范的保险代理人信用制度,把诚信的意识变成一种法制力量。
4.建立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提高保险的监管水平。
5.开办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
现阶段,我国处在社会体制、经济体制变革时期,居民的保险意识已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期望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过程中。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借鉴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验,推动中国保险业逐渐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保险市场紧密衔接。从而为中国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服务。充分发挥保险是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