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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担保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已的信用或资产向外国贷款人所作的还款保证。
国际融资担保可分为两大类:国际融资担保可以分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和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又称人的担保,指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包括借款人以外的其他公司、商业银行、政府、官方信贷机构、中央银行。
1、国际融资信用担保的形式
1)保证。即保证人与贷款协议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协议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在银行业务中,把这种保证合同称为保函,即银行为其客户向债权人或其他收益人开立银行保证书。
2)安慰信。即政府或母公司为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还款的书面文件。安慰信最早是为了规避一些国家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担保贷款征税的规定。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3)备用信用证。它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人开立的付款凭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证的派生。它是美国银行为了规避美国联邦法律禁止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产生的一种变相担保。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该证时,担保人必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国际规则有国际商会1993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商会1998年的《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2、国际融资信用保证的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又称为主债务人或委托人,即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借款人。他向保证人提出申请,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
2)受益人,又可称为债券人,是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贷款人。
3)保证人,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保证,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融资信用保证主要法律特征
1)独立性。即保证合同尽管产生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即国际融资协议,但却独立于该合同存在。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保证人与基础合同无关,他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将完全取决于保证合同的自身规定。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决定了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即使基础合同的修改,变更或无效,均不得影响保证人在独立保证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2)无条件性。受益人在按照保证合同的要求提出索赔要求以后,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以任何原因或任何条件未满足为理由而拒绝支付。
物权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权利或物权、为贷款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物权担保分为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和收益让与担保。不动产担保是在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上设置的担保物权。在国际融资中,很少使用物权担保方式。
动产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动产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是借款人将动产的占有移交给贷款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将已经交其占有的动产申请法院加以拍卖而得到偿还。动产抵押是借款人将动产的所有权凭证移交给贷款人供作担保,借款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
权利担保主要是股权担保、保险单担保和应收帐款担保。